正确使用商标 最大限度避免侵权
企业对商标的正确使用,能让商品购买者通过商标来认识和熟悉企业与企业的产品,树立商标信誉,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正确使用商标,避免侵权是最大前提。今年1至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打击商标恶意注册24.9万件,其中商标注册申请、异议等授权环节不予授权19.2万件,占比77.1%;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等确权环节不予确权5.6万件,占比22.5%。申请人慑于法律和政策威严主动终止违法违规行为,撤回申请、注销商标等共20.4万件,占比81.9%。在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会10月24日主办的“企业商标实务策略及案例分享”培训活动上,专商所国际事业部国际商标处工作人员甘梦然表示,注重商标合理使用与保护,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我国知识产权局对恶意申请商标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增大,因此企业一定要避免利用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甘梦然举例说,环星实业有限公司(香港)曾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50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环星实业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最终认定为其恶意抢注,驳回了注册申请。
如何降低因在先商标导致的驳回风险呢?甘梦然介绍说,企业应事先进行文字/图形商标的相同近似检索,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官方网站、付费工具、委托代理事务所进行风险评估。如果对方有明显的恶意注册行为,可对注册已满3年的引证商标在全部或者仅冲突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提起撤三申请,并在驳复理由中请求暂缓审理,或放弃部分优先度较低的商品。还可以通过商标转让谈判、商标注销/部分注销、删减商品等方式,签署商标共存同意书等有效措施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常说的撤三申请是指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他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甘梦然表示,一般来说,除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正当事由,其他情形很难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而企业很容易陷入此类误区。如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等。
在暴雪娱乐公司申请撤销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外围设备商标案中,力嘉公司提交的销售发票和合同能够证明力嘉公司于指定期间在“控制器、采集器、集中器、传感器”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法院认为,根据力嘉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其主要提供空气湿度、温度等测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控制器、采集器、集中器”商品,在合同中多体现为“温湿度数据采集器”“除湿机智能控制器”“数采终端”等商品,其主要目的是控制温湿度等设备运行,完成温湿度的调节,并不属于“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的下位概念,且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区别明显,并不属于类似商品,最终撤销了相关商标。
甘梦然建议,企业可对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及相关类别的中英文商标及系列商标进行全类覆盖申请,其中重要商标每隔3年需要更新申请,并尽早办理版权登记、外观专利申请;定期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监视,若发现恶意模仿商标尽早采取措施;积极收集对方恶意相关证据保留好票据、合同等资料,从而提高保护力度,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