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概述
美国的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尽管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对于其辖区内的州法院具有约束作用,但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并不存在从属关系。
州法院系统
美国各州的州法院依据各州的宪法而建立,一般分为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一般主要处理一些争议金额不太大的民事案件和交通违法案件,有些法院还审理离婚诉讼、子女监护权等家庭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对各种案件都有管辖权,包括民事争议和刑事指控,某些情形下还可以受理来自具有有限管辖权的州法院上诉案件。州上诉法院通常不受理新的案件,也不审查事实问题,但可以审查法律问题,只有当发现初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明显错误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支持时,才能对事实问题提出质疑。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所有问题都是终局的,只有当判决涉及到联邦法律问题的时候,联邦最高法院才能推翻该判决。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又分为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的法官由美国总统提名后经参议院批准,并且都是终身制。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比如联邦刑事犯罪和执行联邦法律的事项。此外,如果原告和被告来自不同的州或国家,即使这个案件可以根据州的法律来主张权利,联邦地区法院仍然可以具有管辖权。联邦上诉法院负责审理其所在的巡回司法管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只对有限的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比如案件涉及到两个州,或者涉及大使的案件,其更多的职能是受理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接受联邦巡回法院的上诉,也可以接受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每年都大约有好几千起案件申请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实际上只有不到100个案件最终会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受理。
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以联邦法律为主,联邦法院系统具有更多的司法管辖权。一般的知识产权案件先由联邦地区法院一审,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还可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只受理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案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专利诉讼具有排他性的上诉管辖权。专门化的专利司法体系大大减少了美国专利保护中的司法冲突,使专利司法、行政机关对于专利法的解释与实施趋于标准化、一致性和确定性,因此极大地加强了美国专利法律保护的稳定性。与此相似,位于纽约的联邦第2巡回上诉法院和加州的第9巡回上诉法院在版权方面的判决影响较大,因为这两个地区为高新技术和版权产业密集区,相关的版权案件较多。商标方面,联邦和各州法院系统均有司法管辖权,但相对而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尤其是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上诉法院关于商标权的判决更具有权威性。由于商业秘密没有联邦法,有关商业秘密的案件通常由州法院上诉解决。
由于美国拥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律师队伍,大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最终在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不断接触和协商中得到解决,经双方律师商讨后仍不能解决的才诉诸法院。同时,由于美国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法庭审判,司法审理的时间较长,纠纷双方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支出较大,多数纠纷当事人都希望通过律师之间的商讨得到解决,事实上许多纠纷也是这样解决的,构成了美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一大特色。
针对专利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
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审查专利和商标申请以及处理诸如专利无效、商标争议等案件,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专利商标局内部的专利或者商标审判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复审委员会可以认可审查员的决定,也可以对审查员的决定作出修改。对审判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即可以直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记录,对审判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复审,并且只有在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定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事实认定。而如果申请人选择向位于弗吉尼亚州东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针对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局长的民事诉讼,则申请人可以提出美国专利商标局没有机会考虑的新证据。如果申请人提出新的证据,联邦地区法院必须根据新的证据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记录作出新的事实裁定。
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知识产权受害方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律救助,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才会对侵权者给予刑事制裁。
1. 版权
著作权受联邦《版权法》保护,该法明文规定“独家版权的法定或实益拥有者有权对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版权所有者可以在联邦地区法院对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若版权所有者诉讼成功,法院将对版权所有者作出补救裁决,即赔偿或禁令裁决。没有获得版权所有者允许或授权的个人或机构在下列情况下会触犯版权:1)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2)演绎派生作品;3)发行受版权保护的作品;4)公开表演受版权保护的作品;5)公开展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6)通过数字音频传送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此外,美国《优化知识产权与资源组织法案》放宽了版权人请求法院救济的条件。原版权法规定注册登记虽不是享有作品版权的前提条件,但却是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条件。该法案则规定“版权登记中的偏差,除非属于故意,并且会让版权局长拒绝登记,应视为满足登记的要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咨询版权局长的意见”,从而更侧重从实质上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利益。
2. 专利
联邦《专利法》对专利权的获得和保护也有明文规定。《专利法》赋予专利所有者禁止他方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该专利产品的权利。专利所有者可在联邦地区法院对专利侵权方提起诉讼以求获得法律救助。
专利所有者必须能证明被告侵犯了专利所有者的权利。通常情况下,专利所有者必须维护专利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度,否则侵权人会从各方面对专利进行挑战,连已授权的专利也不会放过。
3. 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
联邦《商标法》保护商标所有者的专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混淆消费大众对该产品或服务的认知。根据联邦商标法《兰哈姆法》的规定,商标所有者可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或在州法院按州普通法行使其权利。
原告也可以按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其涉及的范围要比《商标法》宽广得多。不正当竞争涉及任何一项使公众对某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及相关活动引起的混淆、误导或欺骗的商业行为,如滥用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本身也涉及到另一个单行法的范畴。
《商业秘密法》保护有价值的商业信息,禁止他人盗用。盗用指的是侵权人通过滥用机密关系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在下列条件下商业秘密所有者可将侵权者告上州法院或联邦法院:1)拥有有商业价值的秘密;2)侵权人获得非法的秘密;3)商业秘密所有者已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的秘密。商业秘密的区别性特点是权利人必须证明侵权人已经了解或应该已经了解商业秘密信息。这点有别于《专利法》的侵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专利权。
4. 审前证据开示
美国的诉讼体系,包括知识产权诉讼中具有鲜明特色的一环是证据开示。证据开示是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通过向对方要求出示文件或证据,或者通过宣誓作证、书面质询等方法强制对方当事人出示证据的一种审前程序。其出示的证据不单单是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对己不利的证据也应出示,目的在于进一步收集证据,披露事实。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在审前各方的证据已经浮出水面,案件的事实也大致清楚,专业律师基本上能够判断案件的结果。因此,在审前撤诉或达成和解的几率比较高,这也是美国包括知识产权诉讼在内的民事诉讼真正进入实体审理由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数量比例并不太高的重要原因。
给中国企业的建议
随着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和个人逐年增多,在如今中美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下面临的知识产权诉讼风险也随之增加。知识产权法具有地域性,虽然许多原则性问题具有共同性,但是每个国家的具体条文规定有时相差很大。对于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商业主体来说,首先要做好的功课是了解和熟悉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且做好专利和商标的前期检索工作,把权利冲突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程度,其次需要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文档,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或者维权做好准备。一旦发生知识产权诉讼,应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尤其是考虑到美国的诉讼程序与中国具有很大差异,仅证据开示这一环节就非常复杂,聘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可以克服对于美国司法体制不熟悉的弱项。除了被动应诉之外,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也可以主动出击,提出反诉、采取请求行政调查等反制措施。中国公司还应意识到,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庭外和解率非常高,应在律师的引导下,考虑诉讼成本,充分发掘己方的优势和对方的劣势,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纽约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