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欧盟电商增值税改革法案将于2021年7月1日实施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欧盟关于电商增值税的改革法案(以下简称“改革法案”)的施行日期由2021年1月1日延后至2021年7月1日。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改革法案的内容,欧盟委员会于9月下旬发布解释性说明,进一步明确政策细节。
需要关注的是,此次欧盟电商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小额包裹的起征点,统一了远距离销售应税注册门槛,扩大了“一站式”合规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电商平台的责任——这一系列变化将对开展欧盟业务的电商企业产生重要影响。笔者建议有意向开展欧盟电商业务的中国企业未雨绸缪,尽早审视并积极应对欧盟电商增值税新规的影响,注重业务拓展和税务合规之间的平衡。
取消小额包裹起征点
此次欧盟电商增值税改革,最为显著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小额包裹的起征点。根据欧盟现行的增值税规则,大部分国家对价值低于10欧元~22欧元的进口货物,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改革法案,此项豁免政策将于2021年7月1日起废除。也就是说,自2021年7月1日起,纳税人从欧盟外进口到欧盟的所有货物,不论其价值如何,都需要缴纳增值税。需注意的是,该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欧盟小额包裹的关税起征点仍然有效。
实务中,一些不规范的非欧盟卖家滥用起征点政策,低报、漏报应税金额,造成欧盟供应商与非欧盟供应商之间的实际税负显失公平,使得欧盟供应商在竞争上处于劣势,部分欧盟成员国还出现税源流失的现象。小额包裹的增值税起征点取消后,非欧盟供应商需同欧盟供应商一样,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对于以往可以享受小额包裹豁免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应关注如何合理地处理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考虑是向下游消费者转嫁税负,还是自己承担该部分成本。同时,由于需要申报、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能会对消费者的收货速度产生一定影响,建议电商企业提前与物流商沟通,尽可能降低缴纳增值税对企业销售的影响。
统一远距离销售应税注册门槛
所谓远距离销售(Distance Selling)主要针对的是电子商务中的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即企业对个人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形式。根据目前欧盟增值税指令的规定,欧盟内部国家间的跨国货物销售属于远距离销售,如果是非欧盟国家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应属于进口。但是,改革法案正式实施后,来自欧盟成员国之外的供应商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欧盟个人销售货物,也纳入到远距离销售范围。
在欧盟,各个成员国的远距离销售增值税应税注册门槛不同,销售额未达到应税注册门槛的交易,不需要缴纳欧盟的增值税。其中罗马尼亚规定的应税注册门槛最低,只有2万多欧元,德国、意大利和荷兰规定的应税注册门槛则高达10万欧元,法国、西班牙和瑞典等大部分国家规定的应税注册门槛是3.5万欧元。此次欧盟增值税改革法案,将远距离销售的增值税应税注册门槛统一降低为每年1万欧元。
需要提醒的是,远距离销售应税注册门槛为全欧盟加总数,即供应商在欧盟各成员国发生的交易总额低于1万欧元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此次改革后,只有极少部分微型企业发生的远距销售交易可能会处于增值税应税注册门槛以下。笔者建议开展欧盟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准确计算在欧盟各国发生的远距离交易销售额,如果达到应税注册门槛,需要合规申报、缴纳欧盟增值税。
扩大“一站式”合规机制适用范围
为减轻企业合规负担,欧盟推出了“一站式”合规机制,即对于在欧盟成员国内提供跨境服务的供应商,不需要在每个消费者所在国都进行增值税注册,而是仅选定某一个国家注册并申报纳税即可。目前,欧盟实行的是迷你“一站式”(Mini One Stop Shop,MOSS)合规机制,主要适用于为个人提供电信服务、广播服务以及电子服务的供应商。欧盟电商增值税改革后,“一站式”合规不再局限于特定的服务,主要分为欧盟内“一站式”(Union OSS)合规和进口“一站式”(Import OSS)合规两大类 。
在没有欧盟内“一站式”合规机制前,欧盟A国某增值税纳税人甲将货物销售给欧盟B国、C国和D国的个人,并直接将货物发给客户,只要甲在B国、C国和D国任一国的年销售额超过1万欧元,就要在该欧盟成员国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选择欧盟内“一站式”合规,仅在A国对所有的欧盟境内远距销售交易进行纳税申报即可。
进口“一站式”合规,主要涉及进口的远距离销售,只适用于150欧元以下的货物。例如,欧盟境外某增值税纳税人乙通过在非欧盟的机构,将货物销售至欧盟A国、B国、C国和D国,货物直接发给客户。此时,如果纳税人选择适用进口“一站式”合规,就可以选择在A国、B国、C国和D国其中的一个国家完成增值税合规义务,不需要在每个有销售的欧盟成员国都进行增值税注册、申报和缴税。同时,在进口“一站式”合规下,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可以递延至后续销售环节进行申报缴纳。
“一站式”合规并非强制规定,属于可选择适用的政策,需要企业额外申请,符合相关的申请条件后才能适用。笔者建议开展欧盟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适用“一站式”合规机制。
明确电商平台增值税纳税义务
在欧盟现行增值税规则下,没有对电商平台的增值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电商平台可能不需要对供应商或消费者的行为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一旦出现涉税违法行为,部分成员国也只能适用现行增值税规则中的连带责任人条款,追究电商平台的责任,甚至无法追责。
为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次改革法案规定,电商平台可视作行纪人(commissionaire),其发生的特定销售行为视同从卖家手中购入货物并后续转卖至消费者,电商平台需要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最终销售国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笔者建议开展欧盟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与卖家的沟通,厘清与卖家之间的合规义务分配,及时获取必要的交易数据,以准确计算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同时,提高信息管理水平,既要做到准确验证卖家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也要适应政策变化带来的文档收集、保存和发票开具等方面的新要求。电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适用“一站式”合规机制,以降低合规负担。
本文原载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0月16日B4版
作者:邓依雯 吴青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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