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投资政策在变 中企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20-08-27 09:10:15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者:
在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下,除了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缓解和拯救疫情对本国和本地区企业的影响,帮助本国企业获得流动性支持,各国政府还纷纷修改或计划修改外商投资相关的规定,以限制和收紧外商投资政策。

新冠病毒疫情暴发以来,中国投资者在全球投资受到显著影响。但是,根据安永发布的《2020年一季度中国海外投资概览》统计,欧洲依然是最受中国投资者欢迎的海外并购目的地。

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显著降低主要归因于疫情和各国对海外投资政策的双重影响。在新冠病毒疫情影响下,除了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缓解和拯救疫情对本国和本地区企业的影响,帮助本国企业获得流动性支持,各国政府还纷纷修改或计划修改外商投资相关的规定,以限制和收紧外商投资政策。本文以欧盟为例,结合欧盟近期采取的经济援助措施和投资紧缩政策,分析疫情影响下的中国投资者应当如何展开对欧盟地区的投资。

欧盟及其成员国近期出台的外商投资措施

欧盟及其成员国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外商投资并购审查措施。以美国和欧盟为主的国家和地区认为疫情对经济的冲击,主张应当采取紧缩的海外投资的政策,保护受疫情重创的本国企业。在欧盟区内,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等欧盟成员国以及欧盟均纷纷采取了行动,详见上表作出的不完全统计情况。除此之外,瑞典也计划收紧外资管制,赋予政府更大权力阻止企业收购。


近期欧盟及其成员国对外国投资审查的措施

欧盟措施对中国投资的影响

欧盟主要成员国加速收紧外商投资政策,对中国赴欧投资将产生显著影响。这些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对正在进行的并购交易而言,收紧的外国投资政策可能会打乱并购安排,交易时间将面临被显著延长的风险。

一方面是由于各国采取的封锁措施会导致项目停摆或时间表严重滞后;另一方面,由于各国政府限制外国投资的政策将很可能拖延交割时间,投资者需重新评估政府审批风险,双方陷入重新谈判境地。

此外,疫情对目标公司产生的短期现金流冲击,将使得目标公司面临流动性风险,未来前景不明。在申请政府补助或者政府贷款过程中,政府或者银行可能会要求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同时提供担保,甚至各国政府可能会拒绝向即将出售给中国投资者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和其他贷款支持。这一系列因素均可能导致交易双方不得不对交易事项重新谈判,包括调整估值、变更支付方式、融资情况、重大不利变化条款等。

2.就中国投资者而言,近期可能是海外并购的最佳窗口期。

疫情造成的经济困境让各国企业面临现金流方面的巨大压力,催生更多的投资并购机会。以德国为例,德国中小企业在专业细分市场占有领先地位,一直是非常热门的标的企业。此次疫情,可能导致许多德国中小企业面临危机。虽然德国联邦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财政资助,但前提是需满足一定条件,否则仍无法取得德国政府补助计划的资助。显然,这对于有志于收购德国企业的中国投资者而言,无疑是进行海外并购的最佳窗口时期,尤其是未受到严格监管的非敏感性行业目标企业或资产。就目前欧盟各国采取的措施,政府审查将还是主要聚焦于敏感行业,比如公众健康、医药、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人工智能、机器人、云计算、半导体、生物技术及量子技术领域、金融信贷、媒体等行业,对于非敏感行业目标企业的审查还是在可控范围内。

3.对未来交易而言,交易不确定性将大大增加,交易时间将被显著延长,这将显著影响到欧盟卖家选择中国投资者作为交易对手方的态度。

欧盟卖家很可能一方面对于与中国投资者的交易持更加谨慎态度,尤其是涉及竞价投标的交易,可能需要中国投资者以非常高的竞标价格才能获得卖方关注。而且,即便接受与中国投资者交易,欧盟卖方也有可能因为交易的不确定性而坚持要求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增加反向分手费等条款。这种交易的不确定性,将很可能大大降低中国投资者的谈判话语权。

中国投资者赴欧投资的法律对策

针对疫情影响下欧盟各国的外国投资政策,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1.正在进行并购交易的中国投资者

首先,中国投资者应当注意转让方对交易的态度,在交易顾问的协助下注意谈判策略的改变,提出有利己方的谈判安排。面临监管机构对于外商投资的审查较以往时期需要更长的审查时间这一事实,存在卖方寻求其他买方出售标的资产的风险,或者是卖方要求寻求对交易确定性的保障,提出在交易文件中约定反向分手费等条款。

其次,收紧的外商投资政策将直接导致交易交割的时间可能显著延长。建议中国投资者制定交易时间表,为投资交割预留充分、合理的时间。同时,中国投资者也要做好准备,以应对监管部门可能提出的附加条件,甚至做好投资不获批准的备选方案,充分考虑各种潜在不利影响。

最后,中国投资者应当要求提供目标公司的情况与信息,包括目标公司新获得的贷款或其他负债情况、目标公司的重要供应商和客户是否因为疫情而出现违约以及财务恶化的情况。在可行范围内重新对目标公司做出估值,选择适合本次交易的定价机制(锁箱机制、价格调整机制),同时在交易协议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重大不利变更条款、并购保证与补偿保险、不可抗力等条款。

2.有潜在投资兴趣的中国投资者

首先,应在交易开始前进行充分评估。中国投资者在赴欧投资的前期调研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时提前就东道国的政策进行充分深入了解,尤其是对于涉及敏感行业的交易,应当特别关注投资目标公司所在东道国的外资投资审查机制或者国家安全审查机制,以了解潜在风险,并及时调整投资策略,为在相关交易文件中做进一步的约定做好充分的准备。

其次,尽可能展开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一般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商务尽职调查,不但要深入了解目标公司自身情况,还要全面掌握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情况以及收购期间东道国对外资并购政策松紧程度。做好尽职调查不但对于了解目标公司自身风险非常重要,而且也是股权收购协议陈述保证条款起草的重要依据,还是并购保证保险承保范围的依据——对于未进行尽职调查的方面,相关保证是得不到并购保证保险的承保。

再次,应当谨慎对待交易文件条款,积极展开交易谈判。鉴于欧盟各国政府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态度,可以预见交易很可能存在来自监管层面的较大不确定性。交易对手方很可能要求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增加类似赴汤蹈火条款、反向分手费条款。鉴于此,建议中国投资者聘请专业顾问,与转让方展开积极的交易谈判。

作者介绍

王清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施珵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

孙小梅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来源:《国际市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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