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探究

发布日期:2020-08-05 15:35:12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作者:张振利
下文将对白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行简要介绍,以使从事中白贸易的企业,对白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行更全面的了解。

白俄罗斯作为中国“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沿线国家,近年来与中国合作日益密切,两国企业在经济贸易往来方面日益频繁,其中,中白工业园是中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参与建设的最大海外工业园区。尽管目前中国企业与白俄罗斯企业开展合作总体上发展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需要予以关注和克服,如白俄罗斯计划主导型经济和政府管理体制,以及特殊的外贸支付制度,往往会给两国企业的合作带来阻碍。因此,对白俄罗斯纠纷解决机制的通晓对中国企业进行风险防范具有重要意义。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项重要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贸易纠纷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适用。下文将对白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行简要介绍,以使从事中白贸易的企业,对白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进行更全面的了解。

一、白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现状

白俄罗斯于1960年加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国内于1999年7月9日通过《国际商事仲裁院法》,并于1994年4月设立了第一个也是目前白俄罗斯唯一一个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白俄罗斯工商会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白俄罗斯国际仲裁院”),并于2000年8月9日获得法人资格。白俄罗斯国际仲裁院的组织机构包括仲裁员、全体会议、代表和分支机构。白俄罗斯国际仲裁院当前施行2011年4月5日批准的章程。白俄罗斯国际仲裁院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仲裁院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仅有权审理具有国际性质的争议,还可以在争议双方的同意下,审议双方均为白俄罗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

二、白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

白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规定在白俄罗斯联邦共和国于1999年7月9日颁布的第279-3号《国际仲裁院法》(以下简称“白俄罗斯《国际仲裁院法》”)中。根据该法规定,国际仲裁院是指为了解决相关争议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或根据协议临时组建的仲裁机构。国际仲裁院可以审理任何在对外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往来中产生的民事法律纠纷,尽管其中一方位于白俄罗斯境外。此外,经争议双方的一致同意,也可将白俄罗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提交该院解决。

三、白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白俄罗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争议双方根据协议专门设立用来解决特定争议的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从事有偿服务的非商业和非国家组织,常设国际仲裁院在白俄罗斯拥有法人地位,由非商业组织设立,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协助本国主体与外国法人和个体经营者在对外经济方面的联系。常设国际仲裁院的机关包括主席和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其他成员组成。主席由该院设立人任命,任期五年。主席团负责批准仲裁员名单并根据仲裁院章程行使其他职权。

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及仲裁费用

仲裁协议是争议双方将争议提交至国际仲裁院进行审理的依据,仲裁协议可以以单独的协议签订或在合同条款中作出约定。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可对已产生或即将产生的争议进行约定。如果双方在仲裁协议中未约定其他仲裁审理规则,则应当按照该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仲裁院审理争议的费用根据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确定。

五、仲裁员与仲裁庭

国际仲裁员的数量通常由争议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如果双方未作约定,则通常选任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双方未对仲裁员进行约定的情况下,由原告和被告各选任一名仲裁员,第三名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任。如果双方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的三十日内未选出仲裁员,或两位仲裁员未在十日内选出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院主席指定仲裁员。如果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争议,如果双方未在三十日内选定仲裁员,则由仲裁院主席选定仲裁员。仲裁庭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六、国际仲裁审理程序

仲裁庭本着公平原则,平等地对待争议双方当事人,并公正且独立地审理争议。通常,案件审理地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在缺少双方协商的情况下,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及双方意愿确定案件审理地。如果争议双方未另作约定,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双方意愿确定庭审语言。仲裁庭审根据争议双方约定的争议本质适用的法律审理案件。仲裁裁决根据仲裁员的多数票作出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自争议双方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争议的一方可以请求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作出解释、纠错和补正。如果争议双方对仲裁庭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的三个月内向国际仲裁院所在地的经济法院进行上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七、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

关于白俄罗斯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规定在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程序法典》第29章。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经济程序法典》第258条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由争议当事人向经济法院申请,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出具强制执行令的决定。强制执行令中应当记载仲裁院的名称、仲裁庭的组成、争议双方的名称、仲裁裁决的信息、强制执行的命令等。法院在审理强制执行申请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具有《经济程序法典》第260条第1款第6段规定的情形,法院有权作出撤销或中止强制执行令的决定。经济法院在以下情形有权拒绝出具强制执行令:①仲裁协议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规定无效;②其中一方未被以适当形式通知任命或选任仲裁员、仲裁审理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不能向国际仲裁院提交说明等原因;③仲裁裁决对仲裁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作出裁决;④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仲裁协议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规定;⑤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审理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或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规定等。如果法院拒绝颁发强制执行令,当事人有权对法院的该决定提出上诉。

白俄罗斯国际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如果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以及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白俄罗斯是中国在欧亚地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向西延伸的战略支点国家,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坚定支持者和重要参与方。在此背景下,近年来赴白俄罗斯开拓市场的中资企业数量大幅增加,2011年在白俄罗斯注册有中资成分的企业(包括中国企业驻白俄罗斯代表处、中国企业在白俄罗斯独资及合资公司等)约30家,而到2019年上半年已有约300家,增长了近十倍。尽管目前中国企业在白俄罗斯开展投资合作总体上发展良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需要予以关注和克服,如白俄罗斯计划主导型经济和政府管理体制,往往会给中白贸易造成摩擦。

在上述背景下,仲裁作为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往往会避免国家权力机关的介入,做出更加公正的裁决,近些年来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也越发受到中白争议企业的青睐。根据白俄罗斯国际仲裁院官网数据统计,白俄罗斯国际仲裁院2014年共审理了88起案件,其中60起由白俄罗斯主体提起,其中28起由外国主体提起,中国作为被告的案件共3起;2015年共审理了94起案件,其中54起由白俄罗斯主体提起,其中44起由外国主体提起,中国作为被告的案件共1起;2016年上半年共审理了58起案件,其中39起由白俄罗斯主体提起,其中20起由外国主体提起,其中中国作为被告的案件共1起;2017年共审理了87起案件,其中53起由白俄罗斯主体提起,其中38起由外国主体提起,国际争议共86起,其中中国作为被告的案件共17起;2018年共审理了94起案件,其中68起由白俄罗斯主体提起,28起由外国主体提起。从前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白俄罗斯国际仲裁制度在解决国际争议方面,愈发受到争议当事人的青睐,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这对与白俄罗斯企业发生纠纷的中国企业,也是值得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作者:

张振利 合伙人 律师

张振利,德恒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中国执业律师,俄罗斯注册外国律师,入选“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兼任中国政法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北京律协外事委员会副秘书长、俄工业企业联合会仲裁中心国际仲裁员;执业领域为俄语地区(俄罗斯、中亚五国、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际并购与跨境投融资、国际争议解决(国际仲裁和诉讼)、跨国困境企业拯救等。

工作语言:中文、俄文邮箱:zhangzli@de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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