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印发
8月14日,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市商务局 张景云;联系电话:55579337)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支持我市对外投资合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
2.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时向北京市商务局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
3.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1)境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涉及装备制造和国际产能合作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并购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等境外投资项目。
(2)对外承包工程,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以及设计、咨询类等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运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面;按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支持重点:一是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国家级贫困县”的,二是符合打造对外劳务合作“北京服务”品牌的高端劳务,如医护、厨师、航空、IT、施工项目管理等技术型劳务。
(4)境外渔业合作,通过购买捕捞许可、派出渔船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渔业产品60%以上供应首都市场的。
(5)支持建设省级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分平台,我市企业为接入分平台支出的各项实际费用按照不超过50%比例予以补助。
3.项目金额标准:
境外投资:境外投资项目中方直接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年度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新设或并购企业,境内投资者拥有该境外企业30%(含)以上权益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涉及装备制造和国际产能合作(钢铁企业、水泥企业,平板玻璃生产企业,火力发电厂、水利发电厂、核能发电厂、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光伏电站、汽车生产)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1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能源类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1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空白的并购项目,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3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总额超过50万美元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境外投资,中方占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权益,中方投资总额超过50万美元的。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须在资金支持年度内正在执行并按合同支付利息的;
(2)申请一次性直接补助的境外投资项目,新设(并购)境外企业须在资金支持年度内备案并设立;
(3)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直接补助的,项目须在资金支持年度内正在执行并形成营业额;
(4)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项目须在资金支持年度内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5)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直接补助的,项目须为资金支持年度内执行的投保协议并支付保费;
(6)申请资源回运保费的直接补助,其项目合同(协议)在资金支持年度内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7)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履约保函费用的直接补助,项目须为资金支持年度内正在执行的项目开具的保函并支付费用的;
(8)申请外派中方人员安全保险费用补助的,相关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实际派出并已支付相关费用。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及限额
(一)贷款贴息
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非政策性贷款,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规定项目贷款额不超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备案的贷款额度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人民币贷款帖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补助标准:用于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每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支持,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境外投资的直接补助
我市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直接补助的须是经市商务局或经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备案或核准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补助标准:境外投资项目在规定年度内直接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如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符合支持重点且在规定年度内累计中方直接投资完成中方投资总额60%以上的,一般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直接补助。
(三)对外承包工程的直接补助
1.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申请营业额补助的应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项目;项目合同总额大于500万美元(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
补助标准: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补助,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期内已完成营业额的0.5%进行补助。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履约保函费用的补助,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外派劳务人员的直接补助
对按商务部、北京市规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重点对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国家级贫困县”的企业、符合打造对外劳务合作“北京服务”品牌高端劳务的企业进行直接补助(申报京津冀或国家级贫困县人员补助需提供所派出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国家级贫困县以商务部提供的国家级贫困县名单为准)。
支持标准:培训补助每人不超过500元人民币,其中,对派出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国家级贫困县”的,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五)资源回运运保费的直接补助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将其所获合作权益以内的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资源、能源开发合作项目执行。
补助标准:企业规定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的直接补助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给予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50%的补助,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外派中方人员安全保险费用补助
鼓励我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为外派中方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险、绑架与赎金综合保障险、传染病及医疗保险,海外救援服务等保障外派中方人员人身安全的产品,按每人实际发生保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补助,一个申报企业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八)企业(单位)建设支持本市企业“走出去”的公共服务平台,具体支持方式标准以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标准为准。
(九)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而组织的促进活动,按组织开展促进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助。
(十)同一申报企业当年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请审核和拨付
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的申请详见当年申报通知,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北京市使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申报单位承诺书;
7.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8.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直接补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款中1至6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使馆经商参处意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备案(核准)表等材料复印件),规定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申请投标、履约保函费用补助的还需提供保函复印件及费用支付票据。
2.以对外投资项目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保费补助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保费发票、合同等材料;
4.受主管部门委托的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组织开展的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开展促进活动文件、机票、合同及发票等);
5.以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外派劳务人员的户籍证明材料。
6.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规定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