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支柱一金额B公众征求意见稿
背景
2020年10月14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20国集团(“G20”)建立的包容性框架(“IF”)发布的《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支柱一蓝本报告》中提出,金额B的目的是为基础营销分销活动提供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简化定价方法,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并减少税企争议。2021年10月8日IF关于双支柱方案中的声明中进一步明确,金额B将对境内基础营销分销活动应用简化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法,特别是关注低征管能力国家的需求。随后经过一年多的工作,OECD秘书处近日发布了《支柱一金额B的公众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这是金额B的框架设计首次对公众公开。本次公众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3年1月25日,OECD将在结合公众意见反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金额B机制设计,预计在2023年中期完成金额B最终方案。对于金额B具体实施方式,仍未最终确定采用强制性还是选择性的方式,目前倾向于纳入未来的OECD转让定价指南中。
本次《意见稿》中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金额B的适用范围、金额B的定价方法、合规文档要求以及税收确定性,此外,《意见稿》中还包含有一个附录,收录了IF进行基准分析的一般标准。
金额B的适用范围
《意见稿》将两类活动定义为基础营销分销活动,一是在商品购销业务中,受测方从境外一个或多个关联方采购商品,并向位于境内的第三方进行批发销售的活动;二是在销售代理或佣金销售业务中,受测方对于关联方进行的商品批发销售的贡献和相关经济特征符合以下金额B范围标准界定的活动。
具体而言,受测方必须满足以下12项范围标准,才可能被视为符合金额B的适用范围,即有机会使用简化的定价处理:
►第一,存在能够明确交易各方在分销活动中对责任、权利、义务和重大经济风险划分的书面合同,且不应与以下的标准存在不一致。
►第二,产品主要在分销实体所在国销售,来源于其他国家的收入占比不超过X%(其中X待定,下同)。
►第三,分销实体不承担生产、研发、采购、融资等其他核心职能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可以通过生产性存货、生产性资产、研发费用、采购佣金、借贷资产等信息作为参考判定。
►第四,分销实体不履行可能导致其承担与独特有价值的营销型无形资产的开发、增值、维护、保护及应用(“DEMPE”)相关的重大经济风险的控制职能。
►第五,如果市场许可对于开展分销业务至关重要,或专业技术服务对维护客户关系至关重要,则分销实体不应参与获取这种市场许可或从事这些专业技术服务。
►第六,分销实体不应参与任何可能产生独特且有价值的无形资产的战略性营销活动。
►第七,分销实体来源于任意单一客户的收入占比不得超过X%。
►第八,分销实体可以从事一定的辅助活动,但不应超过某一限度,具体而言,零售销售收入(包含线上及线下)占比不得超过X%,营销广告费用占收入比例不得超过X%,包装费用占成本比例不得超过X%,售后、质保、销售退回等相关费用占收入或成本比例不超过X%。
►第九,分销实体运营费用占收入比例在X%至X%的范围内。
►第十,分销实体承担有限的市场风险、零或有限的信用风险、零或有限的存货风险、零或有限的产品责任风险以及有限的外汇风险。
►第十一,分销实体不拥有独特且有价值的营销型无形资产,如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投资、商标许可。此外,受测方不拥有或仅拥有有限的构成进入障碍的市场准入权利或监管许可。
►第十二,不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受控交易是有效期内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覆盖的交易,或是未来会被覆盖的交易;二是销售的产品不是除外产品,如大宗商品、服务、或数字产品(除外产品的范围有待征求意见后进一步确定)。
《意见稿》进一步提出,在判断一项活动是否属于境内基础营销分销活动时,应基于功能风险分析而非简单的商业模型,以上的十二条范围标准也并不是穷尽式列举,而是税务机关或跨国集团做出判断时应考虑的因素。尽管引入了多个定量指标辅助判断,但税务机关仍可以保留根据定性分析做出判定的权力。对于金额B范围内的交易,优先考虑适用交易净利润法(“TNMM”),而对于售后服务等营销活动,则不属于基础营销分销活动,不属于金额B范围,还应当按照一般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定价。
同时,《意见稿》也提出,在确定金额B适用范围上,仍有许多未决问题,例如,是否应当将零售业务排除在基础营销分销活动范围之外?符合要求的书面合同是否必须?是否应当将销售代理或佣金销售业务纳入基础营销分销活动?对于战略性营销或者无形资产的DEMPE职能,分销实体是否可以履行与重大经济风险无关的相应职能?在计算营销广告费用占比时,代垫境外关联方的费用是否应包含在内?在存在更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针对金额B是否可以不采用TNMM法?在有合适的同一市场可比公司时,是否可以不采用下文金额B定价方法中确定的全球可比公司?除了大宗商品和服务、数字产品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产品需要排除在外?是否还有其他标准应当在确定金额B范围时纳入考虑?对于这些问题,OECD都希望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后进行进一步完善。
金额B的定价方法
本次《意见稿》中仅提出了金额B定价方法的设计框架,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步骤1
首先,使用通用的可比公司筛选标准在商业数据库中寻找独立的可比分销公司,《意见稿》的附件中列示了初步确定的通用筛选标准,包括9项初筛标准和3项定性复核标准,其中初筛标准包括公司状态、行业代码、存在合并财务数据、股东结构、财务数据完整性、收入规模、拥有公司网站、存在业务描述信息、研发费用占比不超过3%;定性复核标准包括需排除的关键词、主要经营活动描述中不含批发、业务类型描述中包含不可比的业务活动。经过这一步后,得到全球可比公司池以及这些公司的财务数据。
步骤2
其次,在考虑受测公司和全球可比公司池中的可比公司之间的经济特征差异的基础上,得到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最终结果。目前,OECD仍在对经济特征的影响进行技术分析,具体的做法是利用可比公司数据和公开信息,通过统计学方法检验可比公司的不同利润指标与各类经济特征(如地域、主权信用评级、人均GDP等区域、国别因素)之间的相关性。如果通过回归分析可以确认利润指标与某些经济特征的相关性,则可以在全球可比公司池的基础上找到恰当的利润率调整方法,可能的调整方法包括定价矩阵或者机械化的定价工具,即将受测企业财务数据直接代入到定价矩阵或者回归方程中,得到受测企业的合理回报。尽管目前的分析工作仍面临一些挑战,但初步分析结果显示,地域、行业、资产密度、运营费用这四个经济特征与利润率具有较为显著的相关性。
步骤3
第三,在以上两步的基础上,定期公布并更新全球可比公司池及其结果。
在定价方法上,《意见稿》还提出了一些其他技术考量。首先是如何选择合适的利润率指标,尽管大多数成员国认为以收入为基数的利润率指标(即销售回报率)是最合适的衡量金额B的利润指标,但是仍有其他不同意见,包括贝里比率、结合贝里比率上下限的销售回报率、资产回报率、混合利润指标等。其次,由于定价矩阵或者机械化的定价工具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一个定价区间,出于简化的角度考虑,OECD可能会在未来采用某种方法进一步缩小这一结果。第三,在这种方法的基础上,是否还需要针对库存、运营资本等进行可比性调整仍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第四,如果受测方从多个关联方采购或者同时从非关联方采购,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对财务数据进行合理拆分。
在这一章节,OECD邀请公众对这一定价方法的整体框架,包括但不限于通用的筛选标准、恰当的利润指标及数据拆分等问题提出反馈意见。
合规文档要求
提供适当的信息可以帮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证明自己符合金额B范围并说明金额B的定价方法,从而降低税企争议,减少纳税人被调查的概率。因此,为了最小化纳税人负担,本次《意见稿》还提出了金额B的合规文档要求,建议将以下十二项额外信息纳入到申报企业的本地文档中。
十二项额外信息
一是声明保证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二是对受控交易的陈述说明,以证明该交易符合金额B范围标准,这些说明包括受控交易中区分不同客户类型的财务数据,分国别分产品的关联和非关联销售金额,区分终端用户、批发商及零售商的收入数据。
三是受测方与集团内关联方之间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定性的业务往来,例如特许权使用费等交易。
四是纳税人相应年度的财务数据。
五是在受测方和纳税人不是同一实体的情况下,受测方相应年度的财务数据。
六是纳税人在首次报告适用金额B之前3到5年的财务数据。
七是在受测方和纳税人不是同一实体的情况下,受测方在首次适用金额B之前3到5年的财务数据。
八是财务数据与适用金额B的受控交易之间的关系的信息和分摊计算表格。
九是对金额B的定价方法应用及结果的说明。
十是对过渡期问题的说明以及其对本地实体和金额B定价方法应用影响的说明。
十一是受控交易的书面合同。
十二是在其他税收管辖区签署的与受控交易相关的单边、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或税收裁定情况。
此外,《意见稿》指出,税务机关还应当积极使用主体文档和国别报告内容,尽量减少纳税人重复报送信息。
在这一章节,《意见稿》还提出了过渡期的问题,即在金额B实施后,跨国集团可能通过集团重组来选择适用或规避金额B,针对这一情况,《意见稿》认为,原则上税务机关无权干预企业的重组行为,不能用企业以适用或规避金额B为目的进行重组作为理由判断是否允许企业适用金额B。但是考虑到在是否适用金额B上应保持一致性,可能考虑引入相关限制措施,例如在重组后一定年度内对金额B的应用加以限制。
在这一章节,OECD邀请公众对现有十二项信息报送内容给予反馈意见。
税收确定性
《意见稿》提出,金额B机制本身就有助于减少税收争议,完备的资料报送机制将进一步降低税企争议的概率,但尽管如此,仍然可能发生针对金额B范围内交易的涉税争议,对此,《意见稿》从争议预防和争议解决两个方面给出了回应。
在争议预防上,《意见稿》认为现阶段的预约定价安排,尤其是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仍是最有效的争议预防机制。在争议解决上,纳税人可以通过相应调整、相互协商程序(“MAP”)或仲裁来解决金额B相关争议。在这些机制与金额B的效力上,《意见稿》提出,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达成的方法应优先于金额B方法,在金额B实行前已经达成的MAP结果也应优先于金额B方法。而对于金额B生效时仍在协商中的MAP,《意见稿》提出,考虑到MAP仅对税务机关有约束力而对纳税人无约束力,因此应当可以优先考虑采用金额B方法。
在这一章节,OECD邀请公众提出其他可能适用于金额B的税收确定性机制。
安永观察
金额B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现有转让定价实践中基准分析(benchmarking)主观性较强,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大量存在的功能风险相对简单的营销分销实体而言,这一过程过于耗费资源,也给低征管能力国家带来了困难。另一方面而言,过于简化的方法又可能导致对独立交易原则的违背。在这一背景下,《意见稿》提出的金额B机制试图在方法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上寻求平衡。可以看到,尽管在确定适用范围及定价方法时,金额B仍未放弃定性筛选,但定量指标的比重明显更大,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更为便捷。对于定价方法,现有《意见稿》中具体定价方法仍在探索,尤其是关于经济特征的统计学分析结论仍有待观察。
对跨国集团,尤其是对在不发达地区投资的“走出去”企业而言,投资地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相对较弱,企业遇到转让定价争议的概率较大,救济措施相对欠缺,金额B提供的简化方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在这类地区的转让定价风险的可预见性。
然而,《意见稿》虽在大量关键结构设计上已经取得突破,但目前仍处于框架性阶段。对于一些中国企业广泛关注的问题,例如金额B适用的强制性、销售代理和佣金销售的处理等,尚未有定论。对于金额B是否可以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倾斜或适用例外,例如企业集团价值链整体利润不足时如何影响金额B,似乎也并未给予考虑。安永建议企业应持续关注金额B的进展动态,积极和有资质的税务顾问探讨金额B对公司海外运营的影响,并着手制定合理的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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