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德国环境部发布针对一次性塑料制品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提案
前言
2022年3月底,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核安全和消费者保护部(“环境部”)发布了有关针对一次性塑料制品实施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的立法草案。根据有关降低特定塑料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的欧盟第2019/04号指令《欧盟一次性塑料制品指令》,该草案将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该草案尚需根据一般立法程序与各方达成一致,因而可能有所修订。
《欧盟一次性塑料制品指令》以及相应的德国立法旨在减少废弃物,激励更好地利用塑料资源,并且符合远大的循环经济目标。因此,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商应负责废弃物管理和回收利用、公共区域清洁、培训和消费者意识提升。
该制度下的新义务将影响一系列商业交易,包括当地(德国)公司或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欧盟内除外国电商卖家外向其他欧盟成员国进行购入者)在德国国内市场投放一次性制品。德国境外的义务方(即,B2C电商卖家)必须与一名“授权代表”签订合同,以履行其义务。
详细讨论
征税范围
立法范围拟涵盖《欧盟一次性塑料制品指令》附件五提及的所有商品:
• 即食食物的容器
• 使用柔性材料制成的盛装即食食物的包装盒和包装袋
• 容量不超过三升的饮料容器
• 饮料杯,包括盖子
• 轻质塑料购物袋
• 湿巾,即预湿的个人护理和家用擦拭巾
• 气球,用于工业或其他专业用途且不向消费者分销的气球除外
• 带过滤嘴的烟草产品、与烟草产品结合使用的过滤嘴
征税原则
二级立法将于2022年末颁布,明确征收金额。根据目前的提案,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将能够进行一次性制品登记,申请分类裁定。自2024年1月1日起,企业将需履行纳税和相应的合规义务。
首次在德国市场投放产品(包括远程销售)的企业应纳税。应纳税金额将按照企业提交的年度申报计算。如果投放包含一次性制品的产品的企业位于德国境外,须由已在当地预先注册登记的德国代表代为处理。
德国环境部打算设立一次性塑料制品委员会,向环境部建议征收金额、评级制度和受监管产品范围。该委员会将包括12名成员,其中一半为来自生产商所处行业的代表,另一半是废弃物管理企业代表、消费者和环境组织代表以及当地政府代表。
退税
获得的税收将划入一项新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基金(“基金”)。该基金将由德国联邦环境署管理,为征税和退税程序管理提供资金。剩余的收入拟用于公共废弃物管理机构以及根据公法成立并开展废弃物管理、清洁和意识提升等活动的其他法人实体发生的退还成本。这些机构必须登记提交正式的退税申请,并根据所获评级获得退税。评级方法详情将构成二级立法的一部分,二级立法最晚将于2022年末颁布。
处罚
针对不合规情况(例如,不登记、错报一次性塑料制品金额)将制定处罚规则。如不合规,有关执法机构还将有权没收市场上的所有商品。处罚制度还包括对促成不合规运营商在德国市场提供商品的企业实施制裁(例如,电子界面/线上平台)。
影响
销售受影响商品的企业应考虑财务影响,关注后续法律进展,提前准备履行新的义务。企业应:(1)确认应纳税产品;(2)为申报做准备;以及(3)如有需要,与授权代表签订合约,以履行该制度下的义务。
此外,企业应意识到,德国正在从政治角度评估另一种形式的塑料包装税。这将是一项单独的措施,旨在为欧盟塑料税的成本提供资金,因为该税将使得德国联邦预算每年需向欧盟预算局转让支付欧盟塑料税(每千克未回收的塑料包装废弃物0.80欧元)。
欢迎联系我们。
Ernst & Young Belastingadviseurs LLP 荷兰阿姆斯特丹
Yee Man Tang 邓依雯
yee.man.tang@nl.ey.com
Ernst & Young GmbH Wirtschaftsprüfungsgesellschaft 德国杜塞尔多夫
Xu Chen 陈旭
xu.chen@de.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欧洲税务中心 上海
Moya Wu 吴青伦
moya.wu@cn.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Andrew Choy 蔡伟年
andrew.choy@cn.ey.com
Julie Hao 郝进军
julie.hao@cn.ey.com
Jessia Sun 孙俊霞
jessia.sun@cn.ey.com
Xueyuan Zhang 张学渊
xueyuan.zhang@cn.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Judy Hou 侯洁琼
judy.hou@cn.ey.com
Soon Yen Chong 张顺源
soonyen.chong@cn.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
Ho-Sing Mak 麦浩声
ho-sing.mak@cn.ey.com
安永税务及咨询有限公司 香港
Jo An Yee 余玉茵
jo-an.yee@hk.ey.com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如欲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转载来源为:安永中国海外投资业务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如需修改内容,需要获得安永的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