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等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以下简称“《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19号)
内容提要
为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6月29日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作为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即《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补充规定。
19号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 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 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取代了原40号公告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须进行税务备案的要求。)
► 备案人可选择在线或亲至办税大厅完成备案事项。
19号公告自其发布之日,即2021年6月29日起施行。40号公告中与19号公告冲突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6号)
内容提要
2021年6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宣布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新《中西协定》”)及议定书于2021年5月2日生效并适用于:
► 2021年5月2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征收的非源泉扣缴税收;
► 2021年5月2日或以后征收的其他税收。
随着新《中西协定》的生效执行,原于1990年11月22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1990中西协定》”)同时失效。
新《中西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常设机构
与《1990年中西协定》相较,新《中西协定》内容包括建筑型常设机构以及服务型常设机构并做出了细微的改动:
另外,新《中西协定》加入了第五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新增了代理人不应被视为独立代理人的情况。
预提所得税税率
根据新《中西协定》的议定书规定,限制税率低于根据所得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国内法律规定税率的情况下,上述限制税率应直接适用,而不应通过先征后退的程序。
财产收益
► 以不动产为主要资产构成的公司——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在确定该比例时,不应考虑公司为自身经营而使用的不动产。
► 其他转让股份获取的收益(除以不动产为主要资产构成的公司股份外)——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实质和经常性交易的除外,前提是该居民在转让行为发生的纳税年度内所转让股票的总额不超过上市股票的3%)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
在中国,应按照以下方式消除双重征税:
► 中国居民从西班牙取得的所得,按照新《中西协定》的规定在西班牙缴纳的税额(仅由于该所得也被认定为西班牙居民取得的所得而按照新《中西协定》规定允许西班牙征税的情况除外),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 从西班牙取得的所得是西班牙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2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西班牙税收。
“主要目的测试”规定
为防止滥用协定优惠,新《中西协定》中加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第二十四条)。
根据“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是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新《中西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我们建议西班牙的投资者以及中国的“走出去”企业仔细了解新《中西协定》的规定,并考虑其对现有或计划中的运营架构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注:
[1] 根据新《中西协定》,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然而,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实体,则该股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2] 根据新《中西协定》规定,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然而,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实体的利息,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实体担保或保险的贷款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8号)
内容提要
为鼓励科学研究行业技术开发,便于研发机构办理国产设备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正式发布。
此次修订中涉及的主要变化包括:
对逾期未申报退税的情况予以放宽
研发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退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2号,即《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在收齐相关凭证及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18号公告第十一条)
延长了文件的实施期限
修订后的《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由原来的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研发机构可参阅《办法》以了解更多详情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退税申请。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
内容提要
为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了人社部发[2021]43号文(以下简称“43号文”),公布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43号文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及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进一步改革试点的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相关安排予以明确。
根据43号文,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应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43号文亦明确了审批层级、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审批相关信息。
建议有关各方参阅43号文以了解详情。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提要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6月18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相关企业可于2021年7月18日前登录海关总署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或发送邮件至aeo@customs.gov.cn提出意见。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47号)
内容提要
海关总署于2020年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0]75号(以下简称“75号公告”,即《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即《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宣布在部分地区海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1]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宣布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根据47号公告,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75号公告和92号公告中与47号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47号公告内容为准。其他有关事项按照75号公告、92号公告执行。
47号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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