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拉利昂2022年矿业与矿产开发法(上)
2023年第16号法案
2023年5月12日发表于塞拉利昂公报第30期2023年3月21日获同意2023年5月12日生效
本法案旨在废除并取代2009年的《矿业与矿产法》,为勘探、矿产和矿物开发、销售和出口引入新的改进条款,以促进塞拉利昂人民的社会经济效益,为根据国际最佳实践促进矿产行业透明和负责任的管理提供便利;为改善矿产行业的就业和就业实践提供便利;为改善受勘探、采矿及相关活动影响的社区的福利提供便利;为采取更有效措施减少勘探和采矿活动对生命、财产和环境的有害影响提供便利,并就其他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由总统和本届议会召集的议会议员颁布。
第一部分—序言
1.解释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受影响社区”指居住在一个可能合理预期会受到矿产活动影响的地区的一群人,并且就许可证活动而言,可能不止一个社区;
“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制于或与持有人共同工作的个人、个体、分包商、商业伙伴或其他法律实体;
“机构”指根据塞拉利昂法律设立的国家矿产机构,旨在通过有效和高效地管理和监管塞拉利昂的许可证及矿产开发来促进矿产发展;
“年度收费”指持有人应支付的年度费用;
“申请人”就本法而言,指为获得、续期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本法授权的许可证权利,根据本法及塞拉利昂法律提交规定信息的个人;
“公平交易”指买卖双方独立行事,一方不影响另一方的商业交易;
“手工采矿”指在不超过1公顷(10000平方米)、深度不超过10米的许可证区域内有意提取矿物,且不得涉及可能规定的机械化土方移动设备的使用;
“手工采矿许可证”指根据本法授予的采矿许可证;
“手工采矿许可证区域”指手工采矿许可证所辖的采矿区域;
“化验”指测试矿石或矿物样品以确定其中所含贵金属的含量;
“授权官员”指有权根据本法进行规定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公务员或公共服务人员;
“受益所有人”指直接或间接最终拥有或控制一个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或代表其进行交易的人,包括在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或大规模采矿许可证中持有5%或以上股份权益的人;
“委员会”指第10条提及的矿产咨询委员会,这是一个机构间的咨询机构,负责确保对塞拉利昂矿产行业活动的监督,直接向部长汇报,并就矿产行业发展的各个方面提供建议,并向各政府机构通报行业发展状况;
“法人团体”指根据塞拉利昂法律定义的公司或企业;
“地籍图”指用于界定合法有效的许可证周界,或正在申请中的许可证,或已被确定为指定、保留、保护或以其他方式关闭许可证活动的区域的具体地图;
“酋长领地理事会”指根据《2022年习惯土地法》设立的酋长领地理事会委员会;
“商业生产”指从许可证区域或矿山的任何部分作为矿山计划一部分进行的矿物商业开采,但不包括为测试或取样目的进行的选矿(移除物料);
“税务局长”指国家税务局局长;
“社区发展协议”指旨在协助受采矿和矿山相关活动影响的采矿社区发展的社区发展协议;
“社区发展基金”指根据本法规定,作为社区发展协议一部分设立的社区发展基金;
“补偿”指就土地所有者、合法占有人、受影响社区或其他相关方因在其上或下将要或正在进行许可证活动的土地被剥夺使用权或状态改变而达成的经济补偿或服务或货物提供,可包括现金支付、延期付款、保证金、保险单、津贴、替代土地、商业、贸易或商业设施的授予、津贴、实物支付(如作为现金替代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服务、授予特权、特殊待遇权利、社会或文化设施等,可能应给予或给予受影响人员的补偿;
“建筑材料”指骨料,包括砂、砾石和破碎的天然石材、各种砖用粘土、石膏和天然装饰石或规格石;
“大陆架”指毗邻塞拉利昂海岸但位于塞拉利昂领水以外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控制”就关联公司而言,指一家公司拥有另一家公司超过50%的有表决权股份,或即使行使这种有效控制权的公司在该另一家公司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少于50%,也有权指导、管理和制定该另一家公司的政策;
“岩心”指通过金刚石钻探带到地表的长圆柱形岩石,约一英寸直径;从潜在矿区钻出的岩石样本;
“法院”指塞拉利昂高等法院;
“指定区域”指部长根据本法规定宣布用于许可手工采矿的区域;
“深海底采矿”指旨在从深海海底收集富含金属资源的过程和技术;
“矿床”指任何自然或人工产生的矿物富集;
“总干事”指机构的总干事;
“发现”指发现一种矿物或一个矿床或一组矿物,其数量或情况表明存在矿床;
“疏浚”就本法而言,指从水体中挖掘物料,可包括改善现有水体特征、重塑土地和水体特征以改变排水、通航性和商业用途、建造水坝、堤防和其他用于溪流和海岸线的控制设施,不包括勘探或采矿;
“疏浚许可证”指进行疏浚活动的合法权利;
“地役权”指为进入和/或进行许可证活动而穿过、进入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土地的合法权利;
“环境影响评估”指对会对环境和社会状况(包括健康和安全)产生影响的活动的潜在影响进行的预先科学可预见分析,并根据塞拉利昂法律批准的主动和基于时间的缓解和减轻措施以解决某些问题;
“环境影响评估许可证”指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批准;
“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指根据塞拉利昂法律规定,与环境、受影响社区及整个社会相关的计划,包括在许可证活动期间消除负面影响、修复和恢复以及减轻或消除损害并确保补偿和解决健康和安全问题的措施;
“环境保护局”指根据《2022年环境保护局法》设立的环境保护局;
“环境筛选报告”指对许可证活动可能影响环境和社会条件的潜在影响进行的预先分析,并根据规定通过主动和基于时间的缓解和减轻措施以解决某些问题;
“勘探”指为发现潜在经济上可开采的矿物,以界定许可证区域内所含矿物的质量和数量,和/或评估生产这些矿物的可能性而进行的任何活动;并应包括勘查活动,“勘探“”勘探过的”及该词的任何变体应具有相同含义;
“勘探许可证”指根据本法授予的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区域”指勘探许可证所辖的土地;
“勘探作业”指勘探或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在地表或地下进行的,旨在定位矿物并确定其可开采性和商业性的活动,且符合许可证要求和塞拉利昂法律;
“勘探计划”指矿产勘探的目标和战略目标集,包括技术优化、健康与安全、环境与社会保护以及财务支出的运营和管理计划;
“开挖”指沟渠、坑、竖井或其他露天采场;
“可行性研究”指对拟议的勘探或采矿作业进行评估,以确定开发矿床的经济可行性,通常包括若干评估文件,例如“数量级“”初步或预可行性研究”和“详细可行性研究”;
“地理数据”指通过观察、测量、取样和描述陆上及海上的地球表面和地下获得的信息、单项数据、样本和记录,并与相对于地球的位置相关联,包括地理和地质信息;
“政府”指塞拉利昂政府;
“健康与安全计划”指基于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特定活动,对勘探或采矿作业的潜在健康和安全危害的描述,由持有人编制。此类危害的应对计划通过提供技术上适当的设备、更好地实施相关措施以及采用准确的方法来设计和实施,并应符合良好行业实践和塞拉利昂法律;
“卫生紧急情况”指由政府宣布为卫生紧急情况的、由流行病、大流行或生物恐怖主义引起的疾病或健康状况的发生或迫在眉睫的威胁;
“持有人”指根据本法以其名义授予许可证并在机构注册的个人;
"土地" 指地表、水体上方及下方的区域、河床和底土,并应包括塞拉利昂法律规定的所有土地类别;
"大规模采矿" 指在超过200公顷(2平方公里)的区域上,进行深度超过20米的机械化露天开采,或涉及深度超过20米的竖井下沉、平硐钻探或其他地下开挖,包括地下采矿作业;
"大规模采矿区域" 指大规模采矿许可证所辖的区域;
"大规模采矿许可证" 指根据本法授予的大规模采矿许可证;
"合法占有人" 指拥有合法权力占用住宅、商业或其他结构或使用土地的人,其拥有土地所有者的租约或其他许可;
"塞拉利昂法律" 指由塞拉利昂主管机关规定、承认和强制执行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效力行为规则体系,并应包括任何违反会使违规方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或刑事处罚的规则;
"租约" 指以书面形式授予特定界定的土地区域,有期限,并包含支付对价的义务,由作为出租人的土地所有者和作为承租人的持证人签署;就本法而言,指仅为许可证活动目的使用土地和/或水的正式书面许可;
"许可证" 指由部长签发给持有人的经认证的详细描述,包括对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描述、许可证区域的地图、许可证期限及其他描述;
"许可证活动" 指根据许可证进行的任何授权活动;
"许可证区域" 指包括地表、地下及地上包括水道在内的区域,在其中可以进行许可证活动,并且就勘查、勘探、手工、小规模和大规模采矿许可证而言,必须是连续的;
"地方理事会" 指根据《2004年地方理事会法》设立的地方理事会;
"重大" 用作形容词时,指任何重要的、本质的或相关的事物;
"机械化" 指使用任何减少破碎或移动矿山中岩石或物料所需人力劳动的机器、过程或活动;
"矿山" 指——
(a) 一个与采矿作业相关的地点、开挖处或采场,或通过其进行采矿作业的场所,连同所有属于或附属的建筑物、场地、构筑物和器具,地上和地下,以提取、处理或制备矿物为目的,
(b) 通过任何方式或方法获取或提取矿物或金属,或为选矿目的,并包括开采建筑材料的采石场;或
(c) 有意提取矿物,并包括直接或间接对采矿作业必要或附带的作业;
"矿山关闭计划" 指为减轻、控制、缓解、移除或控制若矿山停止运营则合理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健康和环境构成迫在眉睫和未来威胁的计划;
"矿山计划" 指矿产开发的目标和战略目标集,包括技术优化、健康与安全、环境与社会保护以及财务支出的运营和管理计划;
"矿物" 指在地球表面或内部、水体中或水下或矿山残留矿床中天然存在的物质,无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由地质过程形成或经历过地质过程,包括元素和化合物、金属和矿石、宝石、砂、石、岩石、砾石和粘土以及土壤,并包括煤,但排除水、天然油、天然气、石油、表土和泥炭,这些物质可能被提取用于商业利益;
"矿产品" 指通过采矿或加工从矿石中衍生的物质;
"采矿" 指与技术上和经济上提取矿物相关的作业和活动,包括持续的勘探和提取;
"采矿区域" 指进行生产的地表或其下的土地,包括手工采矿、小规模采矿或大规模采矿区域;
"采矿地籍局" 指负责管理申请和许可证监管方面的公共办公室;
"采矿地籍系统" 指整合了申请和许可证管理的监管、体制和技术方面的数字平台,包括地籍登记册;
"采矿作业" 指采矿许可证持有人为勘探和提取矿物,在许可证区域地表或地下进行的活动;
"部长" 指负责矿产和矿物的部长,相应地解释"部";
"国家税务局" 指根据《2002年国家税务局法》(其修正案或后续立法)设立的、主要负责征收国内税收、关税和其他收入的国家税务局;
"核安全与辐射防护局" 指根据《2012年核安全与辐射防护局法》(2012年第7号法案)设立的核安全与辐射防护局;
"命令" 指由授权官员签发的、书面的、基于时间的指令,只要不违反本法或塞拉利昂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就应被严格遵守;
"矿石" 指一种或多种矿物的天然集合体,可被开采和出售或从中提取部分;
"个人" 指自然人或法人、个人、合作社、或任何公司或协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a) 自然人指个体;(b) 法人应具有本法定义的"法人团体"的含义;
"珍贵矿物" 包括——
(a) 宝石,即钻石、祖母绿、红宝石、蓝宝石,以及所有与它们性质相似的其他物质;以及
(b) 贵金属,即金、银、铂族金属,或含有任何这些金属的矿石,前提是它们可商业回收或经济可行;
(c) 部长可能不时通过在公报上发布通知宣布为开发性矿物的其他矿物和骨料矿物;
"规定的" 指法律或法规(包括本法及其条例)中规定的要求;
"主要宿主社区" 指根据本法规定,经受影响社区同意,作为社区发展协议的授权签字社区,可包括酋长领地理事会或地方理事会;
"加工" 就矿物而言,指人工转化矿物以改变其自然特性,或制备用于销售或使用的最终或半成品,并包括提取、浓缩、精炼、分类、破碎、筛分、清洗、还原、冶炼、抛光或气化;
"勘探作业计划" 指经批准的勘探计划中描述的活动,反映了整个勘探作业,包括方法和设备,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按规定更新,以反映勘探作业的重大变化;
"采矿作业计划" 指经批准的矿山计划中描述的活动,反映了整个采矿作业,包括方法、设备和矿山以前的采掘情况,按允许清晰的比例绘制,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更新,以反映采矿作业的重大变化;
"勘查作业计划" 指详细列出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的工作的活动,连同估计成本和支出的预算、预期使用的设备、负责实施计划的人员的姓名和资格;
"公共利益" 指影响公众整体的权利、健康或财务的任何事物,是公民的共同关切;
"公职人员" 指受雇于政府,从事本法管理、实施或执行的人员;
"公开招标" 指公开征集的投标邀请,就本法而言,应按照规定程序至少分两个阶段进行;
"采石场" 用作名词时,指在露天开挖中提取建筑材料的地方,并可包括对这些产品的加工;用作动词时,指与地表开采建筑材料相关的活动;
"放射性矿物" 指按重量计至少含有二十分之一百分点(0.05%)的铀、钍或其组合的矿物,包括——
(a) 独居石砂和其他含钍矿石;以及(b) 钒钾铀矿、沥青铀矿和其他含铀矿石;
"复垦" 指在部分或全部勘探或采矿活动完成后对场地的恢复;
"勘查许可证" 指根据本法授予的勘查许可证,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公里,非排他性且非侵入性;
"勘查许可证区域" 指勘查许可证所辖的区域;
"勘查作业" 指通过地球物理测量、地球化学测量、摄影地质测量或其他遥感技术以及相关的非侵入性地表地质学,进行寻找矿物矿点和资源的作业和工作,但不包括钻探和开挖;
"登记处" 指作为采矿地籍系统一部分的信息目录,包括按规定记录的申请和许可证、授予、修改和交易、转让、转移、暂停和取消权利的详细信息;
"条例" 指政府颁布的适用于本法条款实施的立法措施;
"恢复" 指将许可证所辖土地,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恢复到其自然状态或可用于其他活动的安全状态,达到机构和任何其他相关法定授权机构满意的程度;
"补救" 就环境而言,指清理和修复损害;
"保留区域" 指基于政府测量数据,在公共土地上指定用于勘探或采矿的区域,其许可证应通过公开招标授予;
"重新安置行动计划" 指由持有人或其关联方根据与受矿产活动影响社区的协商,基于评估编制的文件,包括充足的资金以覆盖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安置成本和被重新安置个人的补偿、培训项目和其他社会支持;
"撤销" 指取消,"撤销"具有相同含义;
"掺假" 指将金属或矿物引入矿床或样品中,导致虚假化验结果的行为,无论是意外还是意图欺诈公众;
"样品" 指取自岩石或矿床的一小部分,以便通过化验确定金属含量;
"半宝石" 指宝石,包括琥珀、紫水晶、绿柱石、猫眼石、温石棉、石榴石、蛋白石、绿松石,以及所有与它们性质相似的其他物质;
"小规模采矿" 指部长根据本法第96条授予的小规模采矿许可证。
"走私" 指将矿物非法运入或运出塞拉利昂;
"平方公里" 指平方公里;
"战略矿物" 指政府宣布为战略性的矿物;
"构筑物" 指可移动的建筑物和预制建筑,可分为临时性或永久性,并应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加工厂;输送机可被视为持有人可移除或处置的构筑物;
"地表租金" 指持有人在拟进行勘探或采矿活动的土地上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地表权协议" 指为正式化土地使用和进入权所需的租约、地役权、通行权或其他许可;
"放弃" 指放弃全部或部分许可证区域;
"尾矿" 指加工矿物后剩余的废料,如任何来自它们的固体或液体残留物;
"终止" 指许可证因期限届满、放弃或取消而失效;如果放弃或取消仅涉及许可证所辖区域的一部分,则许可证应被视为已就该许可证区域的全部或部分被放弃或取消;
"贸易" 指矿物的商业运输、加工、营销和/或销售,和/或矿产品;
"工作计划" 指根据许可证进行的最终、完全成本化并经批准的一系列基于时间的行动。
2. 适用范围
(1) 本法适用于——(a) 陆上和海上矿物;(b) 所有类别矿物的勘查、勘探、采矿、交易和出口;以及(c) 与含水层管理和水文地质及深海底采矿相关的水资源。
(2) 本法应与《国家矿产机构法》和塞拉利昂法律结合解读。
3. 不适用范围
本法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地表水或泥炭。
第二部分—矿物所有权
4. 矿物所有权
(1) 塞拉利昂及其大陆架土地中、上或下的矿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无论个人对发现或蕴藏矿物的土地可能拥有何种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均归属于塞拉利昂共和国,为人民信托持有。(2) 部长应为公共利益,确保塞拉利昂的矿产资源以有效、高效、可持续和透明的方式开发。
5. 战略矿物
(1) 部长应根据机构的建议并经内阁批准,在确定某种矿物对国家安全或塞拉利昂人民的保护或福祉至关重要时,宣布其为"战略矿物"。(2) 勘探或开采战略矿物的许可证只能通过公开招标并经内阁批准授予法人团体。
第三部分—行政管理
6.负责矿物治理行政管理的部
(1) 部负责勘探、采矿和矿物贸易的行政管理、监督和监管,包括与矿物开发相关的政策制定和政府间协调。(2) 根据塞拉利昂《宪法》和本法,部长负责本法的总体行政管理和实施。(3) 尽管有第(1)款规定,部应负责—(a) 促进和便利塞拉利昂矿物有效和高效的管理与开发;(b) 制定矿产和采矿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条例;(c) 制定和实施必要的条例、程序、指南和命令,以实施本法;(d) 不迟于每年结束后90天,向议会提交并公开审查关于塞拉利昂矿产活动和部运作的年度报告;(e) 保管法院宣布没收归国家所有的矿物;(f) 按规定向持有人索取信息、数据、记录;以及(g) 履行合理要求的其他职能以实施本法。
(4) 机构总干事应具有本法和《国家矿产机构法》规定的职能和权力。
7.负责向部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
(1) 根据本法,机构应负责向部提供技术支持,包括许可证的实施、监督和合规以及政府测量活动的实施。(2) 尽管有第(1)款规定,机构应负责—(a) 对所有勘查、勘探和采矿作业行使监管管理和监督;(b) 实施采矿地籍职能;(c) 实施地质调查职能;(d) 实施合规与检查职能,包括就适当和安全的采矿方法向持有人提供建议;以及(e) 履行为实施本法条款而可能合理要求的其他职能,并按规定执行。
8. 采矿地籍局
(1) 机构应为本法之目的设立并维持一个采矿地籍局,该局应—(a) 就与许可证相关的任何问题(包括书面通知),在部与申请人或持有人之间担任联络人;(b) 安装、运行和维护采矿地籍系统;(c) 创建、维护和更新地籍图,其上清晰标示出现有许可证、待处理申请、受限、禁止、指定或其他此类区域;(d) 确保地籍图和登记册可供公众查阅;(e) 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尽职调查,并就批准或拒绝许可证申请作出决定。(f) 确保遵守许可证要求,包括支付费用;(g) 履行部长根据本法分配给它的其他职能。
(2) 采矿地籍局应生成并颁发确认许可证的官方证书。
9. 采矿地籍系统
(1) 由采矿地籍局根据第8条(b)款安装、运行和维护的采矿地籍系统应—(a) 是一个公共门户网站,应采用数字格式用于注册和管理申请及许可证;(b) 包括—(i) 许可证申请;以及(ii) 以物理地图或电子格式地图或两者形式呈现的地籍测量图;以及(iii) 过去和现在持有人提交的非保密报告和协议;(c) 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向公众开放检查,公众在支付规定费用后应被允许获取经认证的副本。
(2) 在地籍测量图中记录的土地上应标示—(a) 已授予且当前有效的许可证;(b) 待决定的许可证申请;以及(c) 已知或认为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禁止进行勘探或采矿作业的区域。
10. 矿产咨询委员会
(1) 矿产咨询委员会应继续存在,由若干有投票权的成员组成,包括一名主席(应为永久居住在塞拉利昂、具有矿产和矿物行业知识和技术经验的塞拉利昂公民)以及以下其他成员—(a) 来自以下各部的一名代表(级别不低于主任或副秘书)—(i) 总检察长和司法部长办公室;(ii) 地方政府和农村发展部;(iii) 土地和国土规划部;(b) 来自环境保护局的一名代表(级别不低于主任);(c) 最高酋长理事会的一名代表;(d) 来自从事矿产行业相关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的2名代表(其中一名应为女性),由民间社会组织联盟任命;(e) 由国家税务局长任命的国家税务局的一名代表;(f) 国家矿产机构总干事;(g) 在法律、会计、金融、采矿、地质或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2名人士(其中一名应为女性),由部长提名并由总统任命;(h) 由塞拉利昂律师协会任命的一名代表;以及(i) 矿产和矿物资源部常任秘书,担任委员会秘书。(ii) 由塞拉利昂地球科学家协会任命的一名代表。
(3) 主席由总统根据部长的推荐任命,但须经议会批准,任期在任命书中规定。
(4) 机构委员会成员应由其各自的部委或组织书面任命。
(5) 在任命委员会成员时,应充分考虑性别平等。
(6) 主席和非当然委员的任期为3年,有资格再连任一届,任期3年。
(7)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个人应停止担任委员会成员—(a) 因身心疾病无法履行成员职能;(b) 有经证实的行为不当;(c) 破产或资不抵债;(d) 被判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罪行;或(e) 向部长书面辞职。
11. 委员会的职能
(1) 委员会应负责—(a) 提升塞拉利昂作为采矿目的地的竞争力;(b) 就本法特别规定的申请和许可证进行磋商;(c) 监督和批准公开招标过程,以确保透明和及时的实施;(d) 就除手工采矿许可证外的许可证的授予、修改、暂停或取消的相关事宜向部长提供建议。(e) 在必要时,促进解决与矿产、采矿和矿山相关活动相关的政府间争端;(f) 本法规定的或部长可能分配的其他职能。
12. 委员会下设委员会
委员会为行使其职能,可任命一个或多个下设委员会履行委员会可能确定的职能。
13. 职位空缺填补
(1) 如果主席或委员会成员死亡、辞职或被免职,或连续缺席超过3个月—(a) 主席职位空缺时,委员会成员应选举他们中的一人担任主席,直至任命新的主席为止;(b) 成员职位空缺时,部长应任命一名符合该职位资格的人填补空缺。
(2) 如果任命某人为主席或成员以填补空缺,其任期应为前任主席或成员剩余任期,并应根据本法有资格重新任命。
14. 利益披露
委员会成员如果在委员会正在审议或将要审议的事项中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应向委员会披露该利益的性质,该披露应记录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中,且该成员不得参与委员会就该事项进行的审议或决定。
15. 授权官员
授权官员应按规定通过在公报上发布通知任命。
16. 授权官员的进入权
(1) 授权官员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许可证区域,并应确保对行使权力所涉土地的持有人、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造成的损害或不便尽可能小,以便—(a) 对该区域、作业、许可证区域内的矿物加工或处理进行一般性检查;(b) 就持有人雇员的健康和安全以及公众健康和安全,口头或书面发出指令并施加合理限制;(c) 检查要求作为许可证一部分保存的任何种类的账簿、账目、凭单、文件或记录,并合理需要地复制这些账簿、账目、凭单、文件或记录以确保许可证合规。
(2) 授权官员可书面要求持有人或其关联方提供关于任何许可证活动的信息,持有人或关联方应遵守任何此类合理要求。
17. 豁免权
公职人员、授权官员或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对于根据本法规定为履行赋予个人或委员会的职能而善意做出的任何行为或不作为,不承担个人责任。
18. 限制
(1) 公职人员、授权官员、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不得—(a) 在完全披露其持有或保留任何从事本法许可的任何类型活动(包括在塞拉利昂进行勘查、勘探、采矿、交易或进口、出口或销售矿物)的公司的任何个人持股或股份之前,被任命;(b) 直接或间接获取本法许可的活动的权利或利益,意图授予该人权利或利益的文件或交易应无效;(c) 使用职务便利获取信息以谋取个人利益。
(2) 违反第(1)款或第(2)款的人,应犯有行为不当罪,应被免职并受处罚。
19. 禁止披露信息
(1) 公职人员、授权官员、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不得为个人利益目的使用在此角色工作过程中披露的信息。(2) 违反第(1)款的人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罚款或监禁,或同时处以罚款和监禁。
20. "冷静期"
本法规定的限制应在以下期限内继续有效—(a) 对于部长、总干事以及任何部或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政治任命人员,自其离职之日起2年;(b) 对于任何委员会成员,自其离任委员会之日起1年;以及(c) 对于任何其他公职人员、授权官员,自其离职之日起1年。
第四部分—矿区与除外土地
21. 保留区域
(1) 部长在咨询总干事并经内阁批准后,可通过在公报上发布通知,确定政府调查发现矿物的公共土地为勘探区域或采矿区域,并将该区域指定为"保留区域"。(2) 根据任何其他法律,部长根据第(1)款指定的保留区域不得在私人土地或包含现有许可证或许可证申请的区域上宣布。(3) 保留区域可宣布固定期限,在此期间,除非通过公开招标,否则不得就保留区域的部分或全部颁发许可证。
22. 指定的手工采矿区域
(1) 部长在咨询总干事后,认为鼓励手工采矿符合公共利益时,可通过在公报上发布通知,宣布一个区域为"指定区域"。(2) 一个区域不得被指定为手工采矿区域,除非该指定—(a) 经部长审查和书面批准后作出;(b) 在拟议指定区域内及其周围进行规定期限的公众咨询后作出;并且(c) 具体说明其适用的矿物。
(3) 部长应通过在公报上发布通知—(a) 具体说明宣布区域中受通知约束的一种或多种矿物;或(b) 变更或撤销根据(a)款发布的通知。
23. 除外土地
申请将不被接受,持有人不得在除外土地上进行许可证活动,除外土地包括——(a) 规定用于自然保护的区域;(b) 专用于或留作勘探或采矿以外的公共目的的区域,包括街道、道路、公路或机场,除非获得对该土地拥有控制权的主管政府当局的书面同意并经内阁批准;(c) 专用于墓地,或是具有宗教或其他文化意义的场所的区域,除非获得对该城镇或村庄拥有控制权的地方当局的书面同意,并经负责土地的部长批准;(d) 有人居住、占用或暂时空置的房屋或建筑物的所在地,或其200米范围内或可能规定的更大距离内,除非获得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的书面同意,并经负责国土规划的部长批准;(e) 已清理或耕种或以其他方式准备好用于种植,或上面有农作物的区域50米范围内或可能规定的更大距离内,除非获得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的书面同意,并经负责国土规划的部长批准;(f) 牛浸液池、水箱、水坝或其他水体的所在地或其100米范围内或可能规定的更大距离内,除非获得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的书面同意,并经负责水资源的部长批准;(g) 为铁路、公路或水路保留的区域,或其边界50米范围内或可能规定的更大距离内,除非获得负责铁路、公路或水路的政府当局的书面同意并经内阁批准;(h) 城镇或村庄内,或其边界200米范围内或可能规定的更大距离内的区域,除非获得对该城镇或村庄拥有合法控制权的地方当局的书面同意并经内阁批准;以及(i) 根据塞拉利昂法律规定应规定的区域。
第五部分—申请、公开招标与许可证
24. 申请
(1) 希望根据本法申请许可证的人,应以可能规定的形式向机构提出申请。(2) 根据第(1)款向机构提出的申请应在采矿地籍系统中注册。(3) 申请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机构撤回其申请。(4) 对现有许可证的所有重大变更,包括续期和修改,应以可能规定的形式通过申请提出。(5) 部长可通过法定文书规定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包括费用、处理此类申请的时限、申请人财务能力的确定以及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工作的所需工作计划和预算。
25. "先到先得"申请
可根据规定程序,以"先到先得"为基础提交初步授予许可证的申请供考虑。
26. 公开招标
(1) 在部长根据机构的建议确定存在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公开招标—(a) 有足够的地理数据和证据表明,由此产生的初步勘探、矿物开采可以合理预期会带来商业生产;或(b) 一种矿物被认为对塞拉利昂的能源或经济安全至关重要。
(2) 在开始公开招标前,部长应向委员会提交信息供其审查和磋商。
(3) 可进行公开招标以联合授予附带采矿权的勘探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a) 持有人应开始勘探作业,并且(b) 在确认商业发现后,应申请将此类许可证转换为采矿许可证,作为公开招标权利的一部分。
(4) 应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以确定战略矿物许可证的授予。
(5) 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进行公开招标—(a) 现有勘探许可证持有人寻求将其权利转换为其勘探许可证区域内的采矿许可证;(b) 现有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寻求在其许可证区域内扩大采矿范围;(c) 现有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发现与其许可描述不同的矿物,并申请将新矿物的开采纳入其许可证区域;或(d) 对于手工采矿许可证、交易商许可证或出口商许可证。
27. 许可证
根据本法可颁发以下许可证—(a) 勘查许可证;(b) 勘探许可证;(c) 手工采矿许可证;(d) 小规模采矿许可证;(e) 大规模采矿许可证;(f) 交易商许可证;以及(g) 出口商许可证。
28. 部长颁发许可证的权力
(1) 部长应向符合条件的个人颁发许可证,该个人提交的申请符合本法的要求并采用规定形式。(2) 许可证自部长颁发之日起生效。(3) 除非续期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许可证在其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到期。
29. 许可证中包含的信息
根据第27条颁发的许可证应包含可能规定的信息,包括—(a) 许可证的类别、日期和期限;(b) 授予的一种或多种矿物;(c) 持有人的名称和注册营业地址;(d) 许可证区域的坐标;(e) 许可证区域的详细描述;(f) 许可证的条件;以及(g) 适用的经批准的勘查、勘探或采矿作业计划。
30. 所有者提取和使用建筑材料权
本法不妨碍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在不受许可证约束的区域上,为在其土地上进行建筑、道路建设或农业目的提取和使用建筑材料。
第六部分—资格与限制
31. 资格
(1) 如果自然人存在以下情况,不得向其授予本法下的许可证—(a) 无法律行为能力;(b) 未满18岁;(c) 在申请前3年内,根据任何法律被判定或以其他方式宣布破产;或(d) 被判犯有涉及经济欺诈或腐败的罪行。
(2) 如果法人存在以下情况,不得向其授予本法下的许可证—(a) 未根据塞拉利昂法律注册或成立;(b) 正在进行清算,但为重组法人(包括破产重组)所需的清算除外;(c) 有一个或多个股东持有该法人至少10%的股份,而这些股东作为自然人将根据本节被取消资格;(d) 有直接或间接持有5%或以上的自然人或个人股东曾因本法下的罪行被定罪;(e) 包括在个人首次申请许可证时担任部、机构官员或委员会成员的该法人的股东或高级职员;或(f) 以前的许可证被撤销,且该人在原撤销后2年内就原许可证区域的全部或部分申请许可证。
32. 资格限制
(1) 个人没有资格申请和持有—(a) 勘查、勘探或大规模采矿许可证,除非该人是法人;(b) 小规模许可证,除非该人是—(i) 根据塞拉利昂法律成立或注册的法人团体,且至少30%的股份由塞拉利昂公民持有;或(ii) 根据塞拉利昂法律注册的合作社,其至少30%的成员为塞拉利昂公民;(c) 手工采矿许可证,除非该人是—(i) 塞拉利昂公民的自然人;(ii) 根据塞拉利昂法律注册且完全由塞拉利昂公民组成的合资企业或合伙组织;(iii) 根据塞拉利昂法律注册的合作社,其100%的成员为塞拉利昂公民;或(iv) 根据塞拉利昂法律成立或注册的法人团体,其100%的股份完全由塞拉利昂公民持有;以及(d) 交易商许可证,除非该人是—(i) 塞拉利昂公民的自然人;或(ii) 根据塞拉利昂法律注册的合作社;(iii) 根据塞拉利昂法律成立或注册的法人团体,其至少10%的股份由塞拉利昂公民持有;(e) 出口商许可证,除非该人是法人;(f) 以战略矿物或放射性矿物为标的的许可证,除非该人是根据塞拉利昂法律规定注册的法人团体。
(2) 不得向违反本法重大条款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或续期。
(3) 为持有许可证,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指定并维持一名居住在塞拉利昂的授权代理人。
第七部分—地表权
33. 地表权与义务
(1) 本法下的许可证的持有须以家庭或社区对其上、中或下发现或蕴藏矿物的土地可能拥有的所有权为条件。(2) 根据第(1)款,除非个人已获得本法下的许可证,否则不得在塞拉利昂的土地上或上空进行矿物的勘查、勘探或采矿活动。(3) 本法下的许可证申请人应在颁发许可证前—(a) 获得将其许可证区域内的土地正式化使用和进入所需的租约协议、地役权、通行权或其他许可;并且(b) 如果许可证区域需要获得多个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的地表权使用或进入许可,持有人应获得适当的法律协议。(6) 持有人在获得许可证后应—(a) 遵守所需付款,包括地表租金;(b) 不得制造无保护的坑、危险废物堆或其他可能危及许可证所辖土地的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的牲畜、作物或合法活动的危险;(c) 按规定,拥有根据塞拉利昂法律规定的经批准的补偿支付计划;并且(d) 按规定,拥有根据塞拉利昂法律规定的经批准的重新安置行动计划。
34. 保留权利
(1) 属于许可证或地表权协议所辖区域内土地的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应保留在其上放牧牲畜、耕作该地表或从事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只要此类放牧、耕作或其他合法活动不干扰将该土地适当用于勘查、勘探或采矿作业。(2) 属于许可证或地表权协议所辖区域内土地的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未经持有人同意不得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如果该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干扰许可证作业的实施,则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3) 属于许可证或地表权协议所辖区域内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不得为耕种、水路、通行或放牧牲畜的目的使用地表,除非与持有人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
35. 对权利干扰或土地损害的补偿
(1) 除根据租约或其他地表权协议应付的地表租金或费用外,持有人在根据本法授予的许可证行使权利之前,应按规定向受许可证约束的土地的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支付补偿,以补偿—(a) 对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权利的干扰、经济损失和生计负面影响;以及(b) 在许可证作业过程中对地表造成的损害,包括对树木、建筑物或工程的损害。
(2) 根据第(1)款的补偿应根据塞拉利昂法律计算,并应足以补偿受影响的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a) 任何损失或损坏的资产的重置全价;(b) 因使用土地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或干扰。
(3) 根据第(1)款的补偿应在与受影响的所有者或合法占有人事先协商后进行,并由持有人在造成损失的活动之前支付。
36. 地表租金的分配
大规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获得的土地租约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权利,应受地表租金约束,其分配如下:
| 受益方 | 比例 |
| (a) 土地所有者 | 70% |
| (b) 最高酋长 | 10% |
| (c) 选区发展基金 | 10% |
| (d) 区理事会 | 10% |
37. 部长暂停许可证的权力
持有人未能遵守本法规定的补偿义务构成犯罪,部长可按规定暂停许可证,直至该款项支付完毕。
38. 国家进行补偿和重新安置的义务
如果国家是本法的持有人,则适用塞拉利昂法律规定的补偿和重新安置要求。
39. 重新安置权
(1) 根据环境影响评估的结果,环境保护局和部在征得委员会同意后,可建议重新安置是支持许可证活动必要的最后手段。(2) 除非根据塞拉利昂法律有经批准的重新安置行动计划,否则不得根据本法进行重新安置或经济流离失所。
40. 许可证持有人的权利重叠
(1) 除非根据本法和塞拉利昂法律规定的地役权和通行权,否则不得存在重叠的许可证权利或许可证活动。(2) 持有人可与另一持有人同意进行可能包括基础设施开发的共同利益集体工作,但不得包括勘探或采矿作业的整合或许可证的合并。
41. 通行权
(1) 持有人有权穿越相邻或邻近的许可证区域进行其许可证活动。(2) 如果通行权造成重大损害,持有人应负责补偿第(1)款所述相邻或邻近许可证区域的所有者、合法占有人和持有人。(3) 持有人可书面允许另一方,并有权获得报酬以授予其许可证区域内的通行权。(4) 持有人根据第(3)款向另一方提供的许可应提交给机构,机构应在采矿地籍系统中记录该许可。
第八部分 – 一般许可证要求
42. 一般要求
持有人须遵守—(a) 塞拉利昂法律;(b) 法律规定的适用税费、权利金和费用;以及(c) 诚信履行其许可证活动的承诺。
43. 岩心和样品的维护
(1) 勘探许可证、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或大规模采矿许可证的持有人应以清晰标识其提取日期和位置的方式,储存和维护所有钻探岩心和钻探样品,使其保持良好状态,但化验和测试所需的数量除外。(2)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岩心和样品应保持为持有人的财产。(3) 持有人在收到合理通知后,有义务允许授权官员接触岩心和样品。(4) 当持有人不再能够或不再希望保留任何或所有钻探岩心或样品时,或在许可证全部或部分终止后,持有人应请求机构允许丢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钻探岩心或钻探样品。(5) 机构应在收到处置地质样品请求后30天内,批准该请求或命令将所需的钻探岩心和钻探样品或其部分提供给它,持有人应自费遵守该请求。
44. 注册地址
持有人应在塞拉利昂维护一个在机构注册的可追溯和可验证的地址。
45. 记录与报告
(1) 持有人应在塞拉利昂的一个地址保存规定的记录和报告。(2) 持有人应允许任何授权官员在合理通知后检查规定文件和记录并复制。
46. 许可证的修订和修改
(1) 许可证持有人可不时按规定寻求修改和修订其许可证,并应—(a) 对于微小的且不合理被视为许可证活动重大变更的修改,应继续作业;(b) 对于重大变更,应按规定暂停受影响区域的活动,直至修订获得批准。
(2) 许可证持有人可寻求修订作业计划,并应遵循规定要求,以确保必要的通知、磋商和程序得到遵守。(3) 对勘查、勘探、手工、小规模或大规模计划的重大修订,需经机构审查和批准。(4) 如果拟议的修订应合理预期会实质性改变许可证的条款和条件,或对环境、社区产生不利影响,或产生需要额外审查的其他影响,应召集委员会评估拟议修订,供部长最终批准,部长在此情况下可施加确定为确保许可证良好实施所必需的条件。
47. 所有权变更
(1) 当许可证的控制权或所有权发生拟议变更,包括转让、租赁、抵押或其他产权处置,或当许可证中的单一权益超过20%时,持有人应书面通知总干事和部长。(2) 控制权变更在按规定经部长书面批准之前不具有法律效力,该变更应按规定在机构注册。(3) 部长不得拒绝批准,前提是—(a) 截至控制权变更之日,许可证的所有条件和义务已得到满足;并且(b) 已获得出租人关于将租约转让给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并且(c) 新的或增加的权益所有者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格;并且(d) 颁发新的许可证,并应包括书面确认,详细说明持有人应承担许可证下的所有责任。
48. 禁止许可证的转让、转移、租赁、质押或抵押
以下许可证不得进行转让、转移、租赁、质押、抵押或其他产权处置—(a) 勘查许可证;(b) 手工采矿许可证;(c) 交易商许可证;(d) 出口商许可证。
49. 许可证的转让、转移、租赁、质押或抵押
以下许可证可在获得部长书面批准(该批准不得被不合理地拒绝)后,转让、转移、租赁、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a) 勘探许可证;(b) 小规模采矿许可证;(c) 大规模采矿许可证。
50. 原持有人保护环境和其他义务
除非许可证在机构重新注册,否则许可证的转让、转移、租赁、质押、抵押或其他产权处置不得免除原持有人保护环境、恢复许可证区域或遵守许可证规定的其他义务的法律责任。
51. 无继承权
许可证或许可证申请无继承权。
52. 公平交易
持有人应按照公认的国际最佳实践出售矿物和矿产品,并进行公平交易,其记录应保存在持有人的办公室,并包含在其向机构提交的定期报告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