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国银提供紧急流动性援助,帮助陷困金融机构
近日,柬埔寨国家银行宣布,将为面临流动性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援助,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根据柬埔寨国家银行行长谢丝蕾于3月20日签发的部长令,国银决定为面临暂时性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或持有吸收存款牌照的小额贷款机构提供关键支持,由国银作为“最后贷款人”,提供“紧急流动性援助”。
援助资金可使用美元或柬币,金额不得超过金融机构预测的资金需求及扣减后的抵押品实际价值。申请机构需支付利息,柬币年利率为短期流动性工具利率加2%;美元年利率则为“MLF利率加4%”与“SOFR利率加4%”两者中的较高值。援助资金期限最长为6个月,之后可以再延长6个月。若未能按期还款,国银将对本金征收最高达原定利率两倍的违约罚款。
申请机构须具备充分的偿付能力,资本充足率在过去6个月内须达到或超过最低监管标准,并预计在未来3个月内继续维持该水平。此外,机构须保持正常业务运营,且在过去3年内持续实现盈利。申请机构必须在几乎或完全耗尽所有其他短期融资渠道后(如货币市场、同业拆借、集团内部资金及央行其他工具),方可提出援助申请。外资银行的子公司或分行,须优先向其母公司或股东寻求资金支持,之后才能向国银提出援助申请。
国银指出,为保障援助资金的有效使用,获得援助的金融机构将接受严格的运营限制,包括全面暂停派发股息及回购股份,冻结董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奖金增长,暂停开展任何新的投资活动,暂停向股东及关联机构偿还款项。
国银还有权强制执行额外维稳措施,如限制新信贷发放、出售非核心资产、采取稳定存款的手段、增加资本金,以及强制接受外部独立审计。申请和获得援助的金融机构身份将获得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