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领域“知假买假”恶意索赔将受规制

发布日期:2024-08-29 13:31:47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钱颜
《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解释》共19条,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生产经营假药劣药责任、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其中,对于常见的“知假买假”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后索赔等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谢勇在目前举办的发布会上介绍,《解释》从四方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规范“知假买假”的规则:一是规定对普通消费者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数量通常不大,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行为,避免因规范“知假买假”而增加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

二是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三是规定连续购买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起诉要求对每次购买食品数量单独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购买者如果已经向某一经营者索赔,就不应当支持其向其他经营者就相同食品提出的索赔请求。《解释》未采纳这一观点。违法经营者不应因其他经营者承担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免责。

四是规定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购买者连续购买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对每次购买食品分别起诉索赔的,在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时,应当考虑“购买频次”等因素。如果购买者连续购买后对每次购买行为分别起诉,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且应当考虑之前诉讼已经支持的部分。

“购买者连续购买后一次起诉还是分次起诉,保护范围是一样的,并不会因为不同诉讼策略而获得更大利益。如购买者起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胜诉后,生产经营者仍继续生产经营相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没有实现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目的,购买者再次购买索赔的,仍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直到生产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为止。”谢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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