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发布日期:2024-08-29 16:06:21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钱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承担广告发布者责任。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承担广告发布者责任。

《指南》所称的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是指互联网广告能够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指南》提到,是否显著标明“广告”,不是广告的判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广告进行认定。《指南》结合互联网广告特性和行业发展趋势,针对不同的互联网广告发布场景,就广告可识别性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互联网广告监管规则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指南》在规范和增强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方面具有以下亮点:

一是细化了广告标注规则。《指南》细化了标注“广告”的义务主体、具体方式,有效解决了“谁来标注、怎么标注”的问题,明确了相关广告活动主体在提升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方面的责任义务,让监管规则更加清晰透明、可预期。

二是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指南》丰富了“广告”的标注方式,允许广告发布者通过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广告标注。同时,《指南》首次明确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对相关互联网广告进行“打包”标注的场景,以替代对互联网广告的逐条标注,确保在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便利相关主体的广告标识行为,使监管规则更加科学。

三是体现了监管执法温度。《指南》列举了互联网信息商业属性特别显著、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具体情形,并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认定此类广告具有可识别性,以避免机械执法给广告经营主体造成困扰。同时,《指南》强调了在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中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助于切实规范处罚裁量。

四是顺应了技术发展趋势。针对当前人工智能(AI)技术、深度合成技术在互联网广告领域大规模运用的发展趋势,《指南》采用引导性条款,鼓励广告发布者主动提示广告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情况,有利于后续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促进人工智能技术规范发展。

此外,《指南》还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查处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违法行为。除开展舆论监督、涉及商品质量需要应急处置,以及扶贫帮困、个人大病求助等公益活动外,新闻报道中含有相应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信息的,应当作为认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重要考量因素。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表示,《指南》的出台,有利于通过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广告监管规则,切实提升经营主体的信心和活力;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能,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市场活力;有益于促进广告经营主体增强合规意识、提升诚信水平,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更加规范、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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