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跨境投资方式 释放资本市场红利

发布日期:2023-08-21 13:03:35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张伟伦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其中也特别提出,要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不言而喻,随着中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吸引外资的环境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培育更多引资优势也显得更为紧迫。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称,QFLP凭借其更灵活的组织形势和盈利模式,将有助于加快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和营商环境。QFLP试点不断自我革新,将进一步创新跨境投资方式,更好引领中国资本市场在开放中扩容。

据中金公司发布的报告估算,当前外资持有A股市值规模约3.5万亿元,在机构投资者中持股比例仅次于国内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其中,外资通过沪深港通持有A股市值规模约2.5万亿元,通过QFII/RQFII机制持有市值规模约为1万亿元。除此之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常春林表示,深入实施QFLP境内投资试点有助于加快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营造良好投融资环境和营商环境;也能助力吸引更多境外资本进入国内市场,有效推动国内经济增长,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多元化水平。

记者梳理发现,QFLP始于2010年底上海率先推出的为境外资本进入中国“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一项试点政策。随后这种探索加速发展,如今已扩大到全国的20多个地区。近几年,部分地区大幅放宽QFLP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涉及管理人境外股东资产规模、境外金融牌照、高管人员数量及资质等方面。与之前的QFLP政策相比,北京、深圳、海南、广州及南沙新区、宁波、青岛自贸区等地均已取消(或未设置)对QFLP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的特殊要求。近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结合实际,创新出台《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云南首个QFLP试点工作在昆明片区正式启动。

尽管QFLP没有全国性政策,一直以地方试点的方式推进,QFLP仍已成为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已落地QFLP基金主要投资于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科技、环境保护等产业。在QFLP政策中,主要涉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两类主体,前者系指由QFLP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后者指的是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等6方面24条政策措施。有外资人士认为,中国不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金融领域开放作为重要一环步伐正在加速。此前已经取消了QFII和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吸引了更多境外长期资本,创造了阶段性的开放红利,此次进一步强调QFLP试点显示出正在评估金融市场韧性,也释放了中国在金融领域加速开放的信号。

对此,受访专家表示,近年来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监管框架已发生重大变化,目前一方面着眼于引进国际优质资源,促进双向交流,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制度变革与创新,在加大资本市场制度型对外开放的同时,还要优化互联互通机制,加大对长期资金的新引力度,试点QFLP余额管理制度,探索更加灵活的监管架构、税收优惠和风险防范机制。这将进一步激发跨境资本对国内市场要素的带动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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