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全面升级

发布日期:2020-04-10 15:35:09来源:中国对外贸易杂志作者:刘馨蔚
《保护法》向保护贸易和商业秘密提供了新的民法基础,该法案第23条还规定了刑法条款,意味着侵犯商业秘密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德国在商业领域出台多项新政,以进一步规范商业行为。其中,在2019年4月26日生效的德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下称《保护法》),为德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建立且实施了通用的欧盟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将受刑事处罚

《保护法》向保护贸易和商业秘密提供了新的民法基础,该法案第23条还规定了刑法条款,意味着侵犯商业秘密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保护法》的核心条款是“商业秘密”,在该法案第2条第1点中的定义为任何信息,无论是部件的精确配置或装配,是在处理此类信息的圈中的人们通常并不知晓或不容易获得的,则该类信息就具备了商业价值;并且其合法持有人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对其进行保密;以及保护该信息的机密性行为符合正当利益。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信息,才能被视作商业秘密,并且受到该法案的保护。

慕尼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律师Christian Hess介绍,商业秘密可以包含技术专有知识以及其他商业运营的秘密,例如客户和供应商的名册、业务数据、价格等。然而,保护范围不延伸至员工的实务经验。不能阻止前雇员使用并披露此类信息,但是通过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依照特别(严格)的条件对商业秘密提供保护。

在《保护法》下,最重要的保护前提条件就是其合法持有人已经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对其进行保密。至于如何定义保密措施是否适当,则需根据个案单独进行判断。

决定性因素可能是此类信息对公司的重要程度。Hess举例道,如公司最重要的产品,其制造计划相较于批量生产的产品必须被更好地保护。

“对此实施分级保护系统不仅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这就要求对需要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信息进行识别,并对此类商业秘密根据其对公司的重要性、商业秘密的使用类型以及无意间披露给第三方的风险进行分类,以便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和法律上的保护措施。”Hess称。

为防止将来会出现的侵权,商业秘密持有人有权根据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或著作版权)的权利对侵权者采取临时禁令。而且,持有人有权要求销毁或归还包含商业秘密的文件或物件,并将侵权商品从市场上召回、移出、下市及销毁。为了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揭露此类侵权,《保护法》还授予商业秘密持有人对侵权人的信息享有全面的知情权。

就如何计算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受侵犯的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在三种计算方法中选择一种最有利于己的计算方法。这些方法包含赔偿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利润损失,基于虚拟但合理的许可费用,以及根据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提出索赔。

在《保护法》生效之前,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权利人会承担必须披露商业秘密才能赢得诉讼的风险。该法案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顾虑,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向商业秘密持有人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将特定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如果法院对此信息认定为商业机密,则会告知各当事方及其律师、证人和专家将此类信息进行保密处理。而且,涉及信息不得在庭审之外进行使用或披露。若违反此要求则会处以最高10万欧元的罚金。此外,还严格限制可以查阅证据和出席听证会的人数,第三方将仅能访问经过编辑的文档。

《保护法》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升级,使其与特别保护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和版权)的德国法律相一致。为了有资格获得该法案的保护,商业秘密持有人必须认真处理任何包含商业秘密的信息。Hess建议,根据个案情况实施一套量身定制的分级保护方案,通过采用适用且详尽的秘密保护及使用限制协议,以保护商业秘密免遭第三方使用或披露。

加强外商投资审查,以遵循欧盟总体趋势

2019年11月29日,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发布了名为《国家工业战略2030》的德国和欧洲工业政策指南(下称指南)。该指南遵循了欧盟内的总体趋势,对产品制造和提供服务在欧洲和世界范围内的竞争环境进行考量。

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长彼得·阿尔特迈尔表示,新政策主要针对两个问题:改善德国制造及服务业框架,创建一个欧洲整体的工业政策。

关于第一个问题,该指南提及三点:改进德国的工业框架,支持新科技,维护科技主权。同时,针对最后一点提出加大对外商投资审查力度的建议。对此,投资者应该更加仔细地研究可能会产生危害的所谓“技术主权”的情形。

“技术主权是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其运作的重要基础。德国政府应该针对第三国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或国防科技类的企业进行严格的筛选,以避免专有技术的流失并且保持在关键技术领域内的自主决定权。”阿尔特迈尔认为。

该指南建议审查现有的规则,建立起由其他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共同参与的合作机制,并且明确“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的评判标准。此外,该指南还认为,若出现现有的投资管制规则因其适用范围过窄而无法对收购施加限制或禁止的情况,允许德国政府可以向(本国)私有经济实体提供支持并且鼓励其作为所谓的“白衣骑士”收购公司的股份。德国复兴开发银行亦可考虑并提供对拟出售的企业进行一定时间内的持股。过去在一些收购案例中已经有过类似的操作。

阿尔特迈尔透露,一份最新的《就加强德国安全和国防工业的战略文书》将会发布。

“可以预期德国对于投资的控制在将来一定会变得更加严格,审核程序也会变得更为繁重。”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Dr. Rainer Bierwagen博士称。

至于欧洲层面的投资审核,该指南提到欧盟已经通过关于建立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Bierwagen透露,德国将在2020年的某个时候对其审核外商投资的规定进行调整,以符合欧盟层面的规定。

德国经济和能源部认为,上述关于修改德国规则和程序的提案,应伴随着欧洲层面的变化。

针对并购的控制更应侧重于针对全球竞争的分析。继西门子—阿尔斯通铁路合并案引发的讨论后,法国、德国和其他国家要求对欧盟内部市场以外的企业引发的潜在竞争进行更彻底的评估,尤其针对来自受国家控制或补贴的第三国企业所引发的该类竞争须特别加以关注。

就涉及竞争管制的规定而言,鉴于数字化的商业模式以及互联网平台的主导地位,该指南建议,修订适用于这些行业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的规则。据悉,德国、法国和波兰的经济部长就此事宜已经为欧盟竞争框架的现代化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提案。

2019年11月5日,柏林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专员宣布将对德国一家不动产公司—德国住宅欧洲股份公司(Deutsche Wohnen SE)处以1450万欧元的行政罚款。这家公司被指控使用了一种数据储存系统来存储租户的个人数据,但该系统无法删除不再需要的数据。

柏林数据保护和信息自由专员Maja Smoltczyk表示:“我建议,所有的数据处理机构都应就其数据存档与《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是否兼容进行审核。”

对此,百达律师事务所法兰克福合伙人Andreas Lober律师指出,几乎每家公司都会涉及个人数据的存储事宜,许多企业在此方面还有很多地方要弥补。而《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要求每家公司都制定一份解决方案,企业应聘请对此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来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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