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马公司法对临时清算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5-07-21 22:03:31来源:驻巴哈马经商参处作者:

根据巴哈马2011年“公司(清算修正)法”第199节规定,高等法院在接到清算申请以后但下达清算指令之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指定临时清算人。

申请指定临时清算人可以由债权人、公司分担人或任何相关监管机构提出,如果认为指定临时清算人对防止公司资产的损耗或停止使用、防止小股东被排挤、防止公司主管对公司采取管理不当或不端行为等来说是必要的话。

该法规的,临时清算人具有正式清算人的部分权力,可以必要展期以维护由该公司拥有和管理的资产的价值,或执行其被指定作为临时清算人并在法院明确规定时间内和规定管理人合适的职能。

根据“公司(清算修正)法”第206节规定,在清算实施之前,高院可以优先作出召回清算的指令,使公司返回到良好的正常运行状态。

临时清算人将不被允许清算巴哈玛及其相关公司,但可以保护公司资产和事务直至清算申请听证以决定清算指令是否会作出为止。

根据该法,针对被申请清算公司的情况,法院可能会指定一名临时清算人但不作出清算指令,将项目返回至业主和主管。

如果是一名正式清算人,则其权力要高于临时清算人。正式清算人的权力包括“将被清算公司进行资产集中、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如果还有剩余再分配给根据本法有权得到资产的个人”;还包括“根据清算的方式对公司状况进行调查并报告给债权人及公司分担人”。

政府可以规划一个或数个临时清算人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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