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干达税收体系和制度
作为上世纪80年代经济改革的一部分,乌政府对税收体制也进行了多次改革。经过改革,乌税收收入已占乌GDP由上世纪80年代的5%左右增加到现在的13.2%。乌税务体制改革措施主要包括1991年建立相对独立的乌干达税务局(URA)、大幅降低税率、建立增值税制和实施新所得税法。乌税收由直接税、间接税、国际贸易税及费构成。直接税(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租赁税和银行利息税等;间接税包括消费税、增值税、国际贸易税、进口税和道路许可费等。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国际贸易税是乌税收主要来源,占其税收总额的50%,直接税收占乌税收总额的25%,间接税收占22%,其他收费及许可占3%。乌实行属地税制。 主要税赋和税率: 增值税:在乌境内进口和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均需缴纳18%增值税。 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在乌自然人均需缴纳所得税。根据乌所得税法规定,需缴纳所得税的自然人包括个人、合伙人、公司、信托基金等。公司所得税率为30%。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年收入超过156万乌先令(约合975美元),实行累进税制,税率分三种10%,20%,30%。 消费税:消费税因商品不同税率差别较大,如软饮料为13%,酒类60%,而香烟则达到130%。 进口税:根据东非共同体关税同盟规定,共同体对工厂、设备、原材料、教育及卫生设备及农业设备实行零关税制度。对中级加工产品征收10%,制成品征收25%。敏感商品如小麦、糖、牛奶、玉米、稻米,成衣征收从35%至100%不等的关税。 印花税:税率因交易方式而不同,税率幅度为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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