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格鲁吉亚拉里兑外国货币官方汇率的程序

发布日期:2006-11-26 01:34:13来源:驻格鲁吉亚使馆经商参处作者:
  特别声明:译文仅供参考,引用责任自负。            2001年1月26日,经格鲁吉亚中央银行委员会第4号决议批准            2006年5月18日,格鲁吉亚中央银行委员会第37号决议修改        关于确定格鲁吉亚拉里兑外国货币官方汇率的程序            第一条 总则   1.本程序根据《格鲁吉亚中央银行组织法》、《格鲁吉亚商业银行行为法》、《格鲁吉亚其它规范性法令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会的章程和条款发展而成。   2.拉里兑外国货币官方汇率由格央行确定。   3.由格央行确定的拉里兑外国货币的官方汇率,用于国家财政结算和记账目的。   4.格央行确定的拉里兑其官方汇率的外国货币名单,由格央行编制。            第二条 拉里兑换外国货币汇率的确定   1.拉里兑美元的汇率,从交易产生,在第比利斯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决定,用于确定拉里兑其它外国货币的官方汇率。   2.每个工作日到上午11:15止,格央行外汇与货币运营局收集拉里兑美元的汇率。在这方面,不迟于上午11:15,格央行外汇与货币运营局从第比利斯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电子系统收集初始报价,电子系统描述出价银行的需求以及供应比例。   3.基于收到的信息,与通货膨胀率、贸易支付差额趋向、格央行国际储备情况、国际外汇交易市场形势和货币与外汇政策基本趋势的其它参数一并,格央行管理层做出对第比利斯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将要干预程度的决定。   4.每个工作日上午11:30,第比利斯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开始。   5.在第比利斯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的拉里兑外国货币的比率,以开放定价(Open Fixing)方式确定,即交易终止并对某具体货币需求水平与供应水平相等时,确定这种货币的汇价。   6.在第比利斯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根据1998年4月15日第比利斯银行间外汇中心创始人会议决定(第18号会议记录)批准的《在第比利斯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细则》进行。   7.到每个工作日的下午13:00,格鲁吉亚中央银行行长(如行长不在,代行长——副行长),根据相应法令,决定拉里兑外国货币的官方汇率,以特别的汇率公告形式在次日公布。拉里兑美元以第比利斯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结果确定的汇率,同日确定为拉里兑美元的官方汇率。同日,拉里兑换除美元以外其它货币的汇率,以第比利斯银行间外汇交易中心确定的拉里兑美元汇率与国际外汇市场在那个具体时段的所述货币兑美元汇率的套汇计算方法确定。   8.“路透社”和“Bloomberg”电子信息系统的报价用来作为国际外汇交易市场的信息来源。   9.由格央行确定的拉里兑外国货币的官方汇率从次日生效(在这一方面,拉里定价的实施决不与特别的汇率公告公布有关)。   10.在格鲁吉亚运营的银行机构,根据格央行决定的拉里兑外国货币的汇率,以日为基础重新评估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项目。            第三条 拉里兑外国货币官方汇率的信息发布   1.在拉里对外国货币的官方汇率确定之后,在同一工作日结束前,格央行外汇与货币运营局,通过“路透社”电子信息系统,在银行和金融系统传播信息。   2.拉里兑外国货币的官方汇率通过相应通讯渠道传输给格央行的地区分支机构。   3.关于拉里兑外国货币确定的官方汇率的法令,在同一工作日结束前,须转交给格央行公共关系局,供其在媒体上进一步发布。            第四条 银行机构及其分支、外汇交易局以及                非银行法人实体和个人外汇交易点对                拉里与外国货币的汇率确定与通知   1.格鲁吉亚银行机构及其分支、外汇交易局以及非银行法人实体和个人外汇交易点(以下称为“银行机构”)独立确定外国货币的汇率。在这一方面,对于银行机构和外汇交易局的分支,外国货币名单与拉里兑它们的汇率由它们的总部确定。   2.由银行机构确定的拉里兑外国货币的汇率,必须以格央行确定的拉里兑外国货币的官方汇率为导向。   3.通过拉里兑美元的官方汇率与国际外汇市场上某货币兑美元汇率的套汇计算方法,银行机构可以确定拉里兑换格央行未确定的外币的汇率。   4.银行机构必须在信息牌上标出拉里兑外国货币的汇率。   5.禁止银行机构通告一种外币兑换另一种外币的汇率。   6.一种外币可通过信息牌上标示的拉里兑这些外币汇率的套汇计算方法兑换成另一种外币。   7.不允许银行机构拒绝它们在信息牌上已标示的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8.银行机构和它们的分支可以,在委托与合同的基础上,与居民和非居民法人实体及格鲁吉亚个人企业家,以不同于它们标示在信息牌上的拉里兑外国货币的汇率进行兑换业务(这对外汇交易局不适用,不论其组织和法律形式)。            第五条 处罚   当银行机构违反或未能遵守本程序第二条第10款和第四条的规定,格央行根据《格鲁吉亚商业银行行为法》第三十条对其课以处罚。                    格鲁吉亚中央银行委员会主席                       R.Gotsirid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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