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门自由区法执行条例(1999年第295号也门总理令)
本条例依据也门共和国宪法、1993年第4号共和国令、1998年第72号共和国令制定,经内阁一致同意,特颁布实施。 第一章 名称和定义 第一条:本条例为也门自由区法执行条例。 第二条:除非另有定义,本条例中以下名词的特定含义为: 共和国:也门共和国 法律:也门自由区法(1993年第4号共和国令) 条例:也门自由区法执行条例 机构:依据1991年第49号共和国令成立的自由区总机构 自由区:依据自由区法宣布建立的自由区 投资地区:从事投资活动的自由区的地理区域 董事会:机构管理董事会 董事会主席:机构管理董事会主席及其执行主席 自由区主席:任何依据自由区法建立的自由区的主席 执行机构:机构管理董事会执行机构 有关部门:任何依据自由区法授权处理与自由区法和本条例相关投资申请的法人 委员会:依据本条例在自由区内专门处理投资申请并履行其义务的委员会 项目:依据本条例第四章规定在投资地区从事的一切合法的投资活动 开发商:任何依据本条例获得许可对整个投资地区或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开发、运营、管理和维护的法人 投资者:任何对自由区授权项目进行投资的法人 商品:自然、农业、动物或工业产品的总称 仓储:依据本条例用于进入自由区货物存放的建筑、凉棚、露天堆场或其它设施 许可证:由机构签发的允许某人按此规定在自由区内建立项目或从事某一职业或工作的法律文件 被许可方:经机构审核允许在自由区内从事项目或建设的法人 有关方:与本条例中投资涉及的商品、运输等有关的被许可方或其法定代表 第二章 自由区的成立 第三条:正在实施的亚丁自由区是为了执行1993年第65号总理令而建设的,该法令规定在亚丁城建立自由区的地理位置和边界以及机构制定的总的发展计划并经内阁确认后开始实施。 第四条:今后将有更多自由区在也门共和国境内设立,其程序如下: (一)委员会负责对在共和国境内设立其它自由区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报内阁批准; (二)新自由区的建立将以总理令形式颁布实施,注明其地点、范围、建区意图和实施日期。 第三章 机构 一 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机构系由内阁领导的公共机构,具有法人地位,享有独立的财政和管理权限,负责自由区法及本条例的实施,直接受总理领导,总部设于萨那。如需要,可在其它也门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机构负责自由区法和本条例的实施以及其它与之相关的事务,职责在于对亚丁自由区及依法设立的其它自由区进行管理、投资和开发。其主要权力与义务如下: (一)对即将纳入自由区范围地区的经济、地理、法律、人口状况进行研究以使其具备纳入自由区的基本要素和条件; (二)依据自由区法建立自由区的准备和实施工作; (三)处理与自由区活动相关的国内外各方的关系。机构为负责该工作的唯一部门,同时负责向投资公司发出邀请、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向国外派遣代表团、与兄弟和友好国家类似机构保持联络、举办地方或国际专题讨论会以及建立地区或国际研究咨询中心; (四)依据自由区法明确规定对自由区投资的基本条件、准则和要求,对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及必备设备进行研究、规划和完善,对必要的融资方式提出建议并经内阁批准后实施上述基础工作和准则; (五)为自由区内获批投资项目的兴建或扩建以及从事职业或提供服务发放许可和所需的法律文件,实施与投资者及有关各方签署的投资开发协议; (六)采取必要措施促进资本的流入,为投资者在自由区的活动提供信息等服务与便利; (七)为实现本条例宗旨,机构有权占有、租用和出租所需的土地和不动产; (八)机构有权规划、设计和分配自由区内项目实施所需的土地。 二 机构的管理 第七条: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及其他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其成员由总理建议并以共和国令形式任命。 第八条:董事会为机构最高权力机关,依据自由区法和本条例以及关于建立机构等共和国令行使职权,以达到机构建设的目的和贯彻自由区法的精神。其具体权力与义务如下: (一)依据自由区法对在共和国境内建立自由区的可行性进行综合研究并报内阁批准; (二)内阁批准后,就自由区内执行的总的投资政策提出建议。内阁的批准应以总理令形式颁布; (三)明确自由区内应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就此进行必要的技术与财政研究,对实施该项目所需资金、运营和管理提出建议或与有关方面达成协议,报内阁批准后负责其实施; (四)负责制定机构年度总计划和实施细则以及与自由区发展相关事宜; (五)负责编制机构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聘请会计师对机构的年度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费用由机构承担; (六)为机构和自由区工作以及投资活动的开展制定有关财政、管理、投资和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指南并负责与之相关的协议、合同、投资申请等各种法律文件样本的印发; (七)依据自由区法负责与投资者签署有关涉及机构的协议、纪要、标书和合同以及机构批准的向机构提供信贷资金的借贷协议等,并负责完成上述合同的相关法律程序; (八)对与机构活动相关的投资、技术、财经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研究和探讨并由此形成必要的决议; (九)负责建立针对机构工作人员的激励、补偿和奖励机制; (十)负责机构海外代表处的建立及其代表官员的任命; (十一)制定许可证发放的收费标准; (十二)制定机构或其它部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与便利时征收费用的价目表,以国务院决议颁布并以官方公告形式公布; 第九条:董事会须任命一名秘书,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主席任命。有关组织条例将对该秘书的职责与义务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条: (一)董事会负责在其总部或其它约定地点召开例行和临时会议的组织工作,全年不少于九次。董事会可应董事会主席提议或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召开会议。在主席缺席的情况下,董事会主席须指定一名成员负责主持会议; (二)如无紧急情况,董事会需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成员出席会议,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日程安排以及待议文件的副本; (三)董事会会议在其绝大多数成员出席时方为合法,其决议也以绝大多数成员投票决定,如双方票数相同,则董事会主席支持一方获胜; (四)董事会会议纪要需有专门的记录,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董事会秘书签字。成员如对董事会决议持有异议,需在会议纪要中记录其反对的立场; (五)自由区有关领导、执行经理或顾问可应董事会主席的邀请出席会议参与特定议题的讨论,但不能就有关争议问题投票。 第十一条:董事会主席为机构的执行主席,除在董事会履行其主席职责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作为机构代表面对司法部门和国家机关; (二)签署机构作为一方的有关合同、纪要或协议; (三)监督机构及其分支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在主席缺席时,副主席将代行主席之职以及按照主席的书面授权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三 机构的执行机关 第十三条:机构将建立执行机关,其人员和职责由有关组织条例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亚丁自由区以及其它自由区将依据自由区法确定其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董事会提名,报内阁批准后以共和国令形式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由董事会建议并经总理批准,与自由区一道工作的有关部门可在自由区机构建立代表处以向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窗口服务和简化投资程序。代表处有权向自由区授权的一切投资活动签发许可或批准证书。代表处应依据相关的国内条例受自由区机构管理并接受其直接指导和监督。 四 机构的财政 第十六条:机构的财政年度为每年的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七条:机构的财政来源为: (一)国家的财政拨款; (二)机构依法为他人提供服务、便利和工作产生的收入; (三)经总理批准获得的援助、捐款和馈赠; (四)依法律程序获得的贷款; (五)内阁同意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机构可依据商业项目的情况和规定编制其年度预算,而不受国营公司和政府部门相关规则的限制。依据财政条例,财务部门应将年度预算报告按期提交董事会。 第十九条:机构可依据商业项目预算实施规定和财政条例执行年度预算,而不受国营公司和政府部门相关规则的限制。 第二十条:机构财务部门须于每财政年度的四月一日前编制并向董事会提交定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显示前一年度机构财务状况的决算报表。 第二十一条:机构将制定自己的财政条例,以规定对资金的征收、存储和开支以及由财务部门制定并经董事会批准的内部财务规章等。 第二十二条:机构可将因提供服务和便利所获收益以及银行利息存入银行,有关财政条例将对其程序和上述资金的使用予以明确规定。 第四章 自由区的投资系统 一 投资领域 第二十三条:投资和服务项目需经同意方可设立,自由区内的一切投资活动应因地制宜,符合自由区法和本条例以及在以下领域投资的相关规定: (一) 基础设施: 在基础设施开发领域的投资需依据自由区法规定获得董事会决议同意并报内阁批准。该领域的投资包括: 1、对整个自由区的开发: 对所有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为投资、运营和管理所做的前期准备工作; 2、集装箱码头、机场、货场的建设、前期勘查等准备工作、运营和管理以及对已建上述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利用和开发; 3、电站及输电网络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 4、海水淡化系统、给排水系统及污水处理系统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 5、供家庭和工业使用的燃气系统工程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 6、公路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7、电信局的设立、运营和管理; 8、其它由董事会提议并经内阁批准的类似项目。 (二)特殊投资项目: 1、工业项目: 1)工业项目包括重工业、轻工业、加工工业、传统工艺等工业活动,如通过对原料的混合、集成、处理、包装等加工方式改变其形状、通过对零部件的装配以生产出半制成品和制成品等; 2)石化和炼油工业; 3)工业机械设备的设计和加工。 2、仓储和冷冻项目: 用于仓储目的的设施包括凉棚、吊架、冷藏或冷冻仓库、地下仓库、水泥和液体、气体物质的储藏罐等。 3、商业项目: 1)商品的引进、清洁、存储和其它加工活动; 2)批发和零售贸易; 3)开办商业中心或百货商店以及举办贸易或工业展览。 4、旅游项目: 1)不低于三星级标准的宾馆、旅店、度假村、公寓和海滩小屋; 2)公园、休息室、旅游饭店、潜水设施、游艇、游轮及游乐场。 5、住宅项目: 1)住宅和办公楼房的建设; 2)承包工程。 6、公共服务项目: 1)金融和贸易服务: ①银行、外汇兑换和保险; ②贸易代表处、报关行、市场营销。 2)运输和通讯服务: ①陆运、海运和空运服务以及货物装卸; ②船舶、飞机和集装箱的维修保养; ③为船舶和飞机提供服务; ④运输和空运代理; ⑤通讯和邮政服务。 3)社会服务: ①医院、健康中心、医务室; ②学校、教育和培训学院或中心; ③文化、传媒和广告服务; ④零售、餐饮、保镖服务。 7、职业技能服务: 职业和咨询服务办公室、技能培训、举办研修班以及其它与自由区活动相关的职业技术培训。 二 投资程序 第二十四条:机构将对自由区内所需开发的投资领域、应建的基础设施或应进行现代化改造的现有设施进行系统研究。研究需特别明确总的和具体的目标并从技术、经济和财政等方面考察其可行性。研究还需对投资的回收期、融资方式及合同的法律依据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在决定开发某项目后,机构将准备项目文件和投资促进计划并宣布对拟参与项目建设的公司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六条:在确定参与项目建设公司的名单后,机构将宣布对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或议标。 第二十七条:在对标书进行评定后,机构将选择最佳的投标并与指定的开发商进行磋商、签约并提交内阁备案。 第二十八条:机构将制定并签发一份关于投资领域和基础设施投资具体程序的投资指南。 三 特殊投资项目申请处置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为处理特殊投资项目的申请,应成立由自由区主席和其他四名由董事会主席签发命令任命的高级官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专门委员会具有如下职能: (一)对申请投资建立新项目、增加或改变投资额、改变投资项目用途或放弃投资等事宜进行研究; (二)对符合要求的投资申请做出初审批准意见或要求其进行特定的修改或据理予以否定; (三)研究项目实施的跟踪报告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监督; (四)对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进行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五)向董事会提交与其活动相关的会议纪要、决议和定期报告的副本。 第三十一条:专门委员会不得从事以下项目的审批工作: (一)由机构投资的项目。该项目应由董事会审批; (二)由国家或国营公司投资的项目。该项目应在内阁批准后由董事会审批; (三)由国家或国营公司参与合作经营的项目需经内阁批准后由董事会审批; (四)任何项目如有特殊规定,而这些规定,如不注意,就会对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或间接伤害,此类项目需经内阁批准。 第三十二条: (一) 委员会将每周召开两次例行会议; (二)委员会会议只有在绝大多数成员与会的情况下方为合法有效; (三)委员会会议将依据绝大多数与会成员投票结果做出决定;如双方投票结果持平,委员会主席支持的一方胜出。 第三十三条:投资申请人在接到专门委员会以官方信函方式下发的投资拒绝通知后15天内,可向董事会提起上诉。该投诉将于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得到处理。 四 对特殊投资项目签发许可证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一)投资者以规定表格形式向自由区管理机构提交在自由区投资的申请,注明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基础数据情况并提交其它所需的文件; (二)负责投资事务的部门对投资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数据和文件进行审核并向投资申请人出具一份官方收据,注明投资申请注册的号码和日期; (三)有关部门将在收到项目投资申请七日内准备一份关于项目数据分析、项目介绍的报告,连同所有的项目文件一道提交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一)专门委员会对申请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报告进行研究并就此做出决定。委员会应在受到文件和报告后三日内对项目做出同意、要求修改数据或否决的决定; (二)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并应于最迟不超过两天通知申请人; (三)如委员会批准该投资项目,在投资申请人支付项目投资额千分之一(最低200美元,最高2000美元)的费用后,自由区主席将以规定的表格形式向申请人签发初审证书,该表格包括批准项目执行的缘由、决定的有效期和项目的有关数据; (四)自由区主席做出的同意项目建立的意见即为申请人开始进入其项目创办程序的许可。 第三十六条:项目的创办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向自由区登记注册部门提交合法的文件; (二)检查项目的位置并通过投资者与有关当局签字确认的交接报告接收土地。该接收须在投资者支付所租用土地的租金后方可实施。租赁自投资者收到空置的土地、平整土地并准备项目建设之日起开始。投资者还需签定合同并为项目实施中所需的设施和服务支付费用。所有上述合同的副本应提交自由区管理机构; (三)如项目包括厂房的建设,需向工程部门申请建筑许可证。申请人须提交申请和由自由区管理机构授权的工程师办公室出具的工程详细的布局和设计。工程部门在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确认其符合建筑的技术标准和设计以及投资者缴纳相关费用后,向投资者签发建筑许可证; (四)建筑工作结束后,项目通过检查和核实安全后,将被赋予一份建筑物完工证书; (五)如果项目需安装设备和特定装置,在运行测试前应获得工程部门签发的运行效率证书。 第三十七条:负责投资事务的部门将跟踪初审证书持有人在项目创办过程中的活动,如初审证书持有人在获得初审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采取项目建设的实际行动,该证书将被视为无效。证书持有人需自证书失效之日起一周内再次向自由区主席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如初审证书持有人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自由区主席会同委员会协商后,可给予该证书自失效之日起60天时间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初审证书持有人重复上述失误,自由区管理当局将完全终止其投资活动并在今后至少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新的投资申请。 第三十九条:在确认所有的创办程序已完成后,有关部门将向自由区主席报告,介绍项目情况以使投资申请人获得实施项目和进行投资活动所需的许可证。在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主席将做出决定,以规定表格的形式向申请人签发许可证并在自由区管理局官方公告中发布。 五 向自由区公司签发许可证 第四十条:投资者在获得项目的初审批准证书后,应以规定表格形式向自由区公司登记注册部门登记注册公司,随申请一并提交的其它文件包括: (一)合同和公司章程; (二)注册公司的决定; (三)建立公司的有效许可证; (四)在自由区内从事项目的初审批准证书; (五)其它要求提供的有关公司的文件。 第四十一条:自由区公司登记注册部门将按以下程序完成有关登记注册工作: (一)以业已存在的公司注册该项目; (二)以新公司形式在自由区框架内从事投资活动,需向自由区公司登记注册部门申请成立; (三)新公司如需在自由区内设立分公司等分支机构,需在主管部门完成其项目创办程序,然后向自由区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注册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在申请人完成所有上述程序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自由区主席将签发同意公司注册的决定。该决定将于15日内在机构的官方公告中发布,费用由公司承担。决定的副本还需提交主管部门。 六 为在自由区内从事职业、工作发放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在自由区内从事自由职业和工作的人员根据其雇主或项目所有人的意愿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临时的。对于长期雇员的录用将依据本章中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任何申请在自由区内长期从事职业或工作的人员须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以下文件向自由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本人身份或户口证明的复印件; (二)提出许可证申请时或此前获得的贸易注册或同意雇佣有关人员的文件的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同意签发职业许可证的决定需在申请人支付有关费用后由自由区主席发布。 第四十六条:被赋予职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得在自由区内雇佣其他人员一道工作,除非双方签有工作合同并向自由区管理机构劳动办公室提交其副本。 第四十七条:在完成上述程序并结清有关费用后,自由区管理机构将向申请人签发通行证以便其进入自由区内的工作场所。 七 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八条:只有被许可或以特殊协议授权的项目方可享有本法所赋予的保证、优惠、激励和免责等权利。上述许可证或协议应作为文件提交有关部门以便据此获得便利和免除责任。 第四十九条:被许可方或开发商在自由区内从事活动须遵循许可证或所签协议中规定的目标。除非获得自由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履行相关许可证申请手续或者对协议进行修改后,被许可方或开发商方可进行其它活动。 第五十条: (一)如需扩大项目,被许可方须履行获得新许可证的有关手续。此处的扩大包括追加资本以增加不动产从而导致产量的增长,无论其是服务还是商品,还包括用于生产的商品的进口数量的增加以及产品和服务范围的增加等。 (二)被许可方在获得自由区主席基于委员会决议做出的同意后对其产品质量、项目的资金耗费等进行修改。 (三)如被许可方需部分或全部放弃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自由区管理机构并在获得管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自由区的系统管理工作明确了有关项目财务系统的规定以及对存货清单、库存、数据和信息的安全保密等实施监管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被许可方应为其建筑物、机器、设备投保以防事故发生。同时还要为所雇佣的工人投保。 第五章 商品 一 允许和禁止进入自由区的商品 第五十三条:自由区允许以下商品进入: (一)任何来自不同产地的商品均可进入自由区并在此存放。商品运往国外市场不征收任何税收和关税以及共和国境内征收的各种税负。上述商品不受许可证和进出口限制。 (二)当地商品或注明是当地制造的商品或供当地消费的商品在完成有关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后可以进入自由区。 (三)商品可以在自由区内按照董事会制定的有关商品存放规定无限期存放。 (四)商品在履行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后可以进入当地市场。 (五)商品可在自由区内进行再加工、装配、拆卸、包装、灌装、混合或提纯。也可为适应市场需要进行商标生产和粘贴等活动。 (六)将商品由自由区转运至共和国境内的另一自由区时需按照自由区董事会的监控和指令在海关当局的配合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以下商品严禁进入自由区,有关部门有权依据共和国法令对其予以没收并对所有人给予处罚。 1、腐烂变质商品和破坏环境的废物及原料,以及不适合人畜消费的商品。 2、放射性物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为工业、医学、科研目的引进的除外。 3、所有毒品及其衍生物,根据现行法律得到卫生部颁发的许可证书用于药品生产和药剂实验的除外。 4、任何种类的武器、弹药和爆炸物。 5、产地和出口地属于也门内阁决议抵制国家的商品。 6、违反伊斯兰教义和公共道德的商品。 7、侵犯商业、工业、文学和艺术版权的商品。 二 商品入区程序 第五十五条:外国商品进入自由区需由商品所有人向自由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外国商品入区表格,注明有关数据并提交要求随附的单据。 第五十六条:货物承运代理需在货物到达24小时之内向自由区主管部门提交货物清单并按照货物清单将货物全部运往自由区,不得将任何货物存放于船舶或其它地方。 第五十七条:仓库主管需在承运代理在场的情况下对货物数量和内容等进行核对,接收并把货物存放在仓库或码头。货物的存放将依据收到货物时的实际状况予以安排,如存在短装、实际货物与清单不符或散装、液化运输出现渗漏等情况,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并被追索。 第五十八条:自由区主管部门应在外国进口商品进入自由区后两天内将有关商品资料转交主管海关部门。 第五十九条:当地商品进入自由区需由商品所有人向自由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商品入区表格,注明有关数据并提交要求随附的单据。 三 商品的仓储程序 第六十条:商品进入自由区存放需由商品所有人向自由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商品入区表格,注明储存方式和有关数据。 第六十一条:进入自由区存放的商品应按照有关方要求存放在有屋顶的仓库或凉棚内。如上述设施不具备并满足以下任何条件,商品可以堆放在露天堆场: (一)有关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责任; (二)商品的品质不会因天气状况而改变; (三)商品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使其很难存放在仓库或凉棚内。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协同投资者对自由区内商品的仓储系统制定细则,明确仓储地点、面积、期限、费用、养护措施、放弃商品的条件、仓储单据的流转、商品销毁措施、对商品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仓库管理部门和货物所有人双方的责任和权限。 四 清关程序 第六十三条:商品运出自由区并运往共和国境外需接受自由区有关部门的监管,由有关方向自由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表格,注明所需数据并提交随附单据。 第六十四条:商品运出自由区并运往共和国当地市场需接受有关海关部门监管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有关方需向自由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表格,注明所需数据并提交随附单据。 第六十五条:无论商品运往国外还是当地市场,商品所有人均须向自由区管理机构交纳因商品在自由区内储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罚款。在上述费用未缴清的情况下,自由区有关部门将不接受商品清关申请。 第六十六条:商品需要清关或运出自由区需在自由区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将商品运至检查地点的费用由商品所有人承担。如商品被运往当地市场,海关部门将派代表参与对货物的检查。 第六十七条:自由区内生产商品中从外国进口部件将按照商品运往当地市场之日税率征收海关税费。用于自由区内生产和加工的当地商品,将按照商品再次运往当地市场之日税率对其在自由区内生产和加工实现增值部分征收海关税费。 第六十八条:对于生产和加工中出现的有缺陷从而不适宜出口国外的商品、边角余料或空罐等,有关方可向自由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履行共和国有关法律程序后运往当地市场。 五 商品销售程序 第六十九条:对下列商品的销售,自由区有关部门将实施监管: (一)商品存放达半年,其所有人在被警告的情况下仍未缴纳有关仓储费用; (二)到期未缴纳仓储费用的廉价商品; (三)快速腐烂而其所有人尚未售出的商品; (四)所有人自愿无偿放弃并将其赠与自由区管理部门的商品; (五)被司法命令宣布没收的商品。 第七十条:本条例第六十九条中所列商品将被公开拍卖,有关拍卖费用、自由区管理机构或其它有关各方应收费用将从拍卖所得中扣除,余额归商品所有人。第(四)款和第(五)款中所列情况,拍卖所得将按有关法律办理。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将对自由区内商品拍卖程序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六 关于商品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进入或运出自由区商品采取抽样检验。在有关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自由区有关部门可对商品进行全面仔细的检验。 第七十三条:允许飞机和外轮补充燃油、食品、饮料、香烟和其他所需物资。 第七十四条:自由区内的外国商品只有在按照共和国法律缴纳全部税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五条:自由区管理机构在发出通知60天后可对无主商品或残余产品自行处理。如该商品对其它商品或临近设施产生危害,自由区管理机构可在上述日期前对其进行处理。 第七十六条:自由区海关当局的职责是控制走私商品进出自由区以及对进入自由区可疑商品实施检查。上述职责应在自由区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履行。 第六章 税费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中的自由区税费包括自由区管理机构征收的港口费用、项目所需土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项目布局规定的自由区内租用仓库、凉棚、露天堆场、建筑物或其它地点的费用。 第七十八条: (一)自由区董事会决定成立价格委员会负责制定自由区价目表,价目表制定并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将上报共和国总理以国务院决议形式颁布并以官方公告形式公布。 (二)自由区内的开发商应制订一份所提供服务的价目表,提交自由区董事会并报内阁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中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是指由自由区管理机构和提供服务方向受益方征收的提供设施以及自由区内不同工作需要的文件、许可或其它法律文件的费用。价目表由内阁签发,明确规定其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 第八十条: (一)费用由有关方按以下标准支付: (二)如果重量被确定为征收费用的基础,公吨将被作为计量单位。不足一公吨的按一公吨计算。 (三)如果面积被确定为征收费用的基础,平方米将被作为计量单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四)如果价值被确定为征收费用的基础,价值的百分比将被作为计量单位。 (五)自由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有权就自由区内货物存储、提供服务、设备租赁进行收费并应对其分别列出总的价目和单项价目。 第八十一条: (一)货物自进入自由区之日开始进入征收仓储和保险费用期。仓储费提前十天征收,存放时间不足十天的按十天计算。 (二)申请人自获得自由区管理机构批准之日起可对货物行使放弃权利并缴纳有关费用。 (三)货物运出自由区之日须缴纳所有相关费用。 (四)对自由区内存放货物的处置工作和租用自由区管理机构的机械设备结束之日须缴纳相关费用。 (五)有关方可签订协议提前支付上述第(四)款中的费用。 第八十二条:除非董事会主席和自由区主席另有规定,一套含有自由区管理机构签发的不同许可、授权、表格、数据和其它文件以及相关税费标准的出版物将被印制并提交有关各方。 第八十三条:在已支付租赁费的情况下,自由区管理机构将不再征收仓储费。如存在异议,自由区将按照收费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八十四条:自由区的租赁费以共和国总理令的形式签发,按照以下规定和日期执行: (一)自由区管理局作为租赁方准备制订租赁协议,与承租人按照承租人可接受的租赁价格及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二)租赁费以平方米作为计量单位进行征收,不论土地是否铺有砂石、沥青或仅为平整土地等。 (三)由自由区承建的可作为办公室、展厅、仓库或其它用途的建筑物,不论其是水泥、木头或是金属结构,租赁费均按平方米征收。 (四)租赁费按年征收。如租赁期仅为一年,承租人需提前缴纳全年的租赁费并遵守本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第八十五条:租赁期的规定在不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情况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如租赁露天堆场一年用于货物的存放并不在露天堆场建立任何装置,租赁费须提前缴纳。 (二)租赁土地建设仓储设施(不包括冷冻仓储设施),租赁期为十五年。 (三)租用土地用于建设其它设施、装置,租赁期为二十五年。上述本条第(一)、(二)、(三)款中涉及的租赁费按照自由区管理机构和有关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八十六条:租赁期结束后,在提前缴纳次年全年租赁费的前提下,租赁合同顺延至次年。租赁费和租赁条件由双方协商一致加以确定。如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后不再续签新的协议,承租人有责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材料通知租赁方,否则租赁合同即被认定为按照自由区董事会确定的最新条款自动予以更新和延续。 第八十七条:承租人在与自由区管理局书面达成一致后可以放弃对标的物的租赁。承租人须在放弃租赁之日缴清应缴的租赁费和放弃租赁的违约金。自由区管理局可与新的承租人签定有关租赁协议。 第八十八条:租赁费价目单适用于所有自由区内供租赁的标的物。 第八十九条:在承租人以任何方式违反租赁协议规定并对自由区管理机构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自由区董事会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第九十条:自由区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制定其或共和国总理签发的有关租赁费及其它费用价目单中没有列明的收费项目标准。上述收费标准自董事会公告下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公告应尽快通知到有关方。 第七章 违规和处罚 一 违规 第九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进入和在自由区内流通的商品外,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一)未获得自由区管理机构许可在自由区内从事投资、工作等活动。 (二)违反职业和工业安全的有关部门规定和程序在自由区内从事工作或活动。 (三)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依据自由区法和本条例之规定要求必须获得许可方可从事的活动。 (四)在自由区内从事骚乱活动或其它导致自由区内工人发生混乱、无序的行动以及危害公共秩序的不道德行为。 (五)违反依据自由区法和本执行条例签发的投资许可以及其它各种许可等的条款的行为。 (六)以获得非法收益或侵害自由区管理机构及也门共和国境内外其它方利益为目的规避本条例确定的投资体系和程序的行为。 (七)为达侵犯自由区投资体系规定之目的而隐瞒藏匿数据或文件以及提交错误数据或文件的行为。 二 罚款 第九十二条:在不违背自由区法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对自由区内的违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但不得与自由区法第八章即“违法犯罪和惩罚”一章的条款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罚款是为了弥补自由区管理机构为追缴租金和费用所耗费的成本,只能由自由区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第九十四条:对于到期不能按时缴纳租赁等费用的行为,自由区主席有权做出征收有关费用的决定,并向欠款人下发要求其于十日内支付上述款项的通知。自由区管理机构有权没收其监管的欠款人的财政担保以弥补其损失的相关费用。 第九十五条:如自由区管理机构无法控制欠款人的财政担保或其财政担保不够清偿所欠款项以及欠款人不能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清偿上述款项,自由区管理机构有权对其处以至少本金三倍的罚款。自由区有权没收违规方在自由区内的财产以收缴应收款项。 第九十六条:违规方可就处罚决定向自由区主席提起上述。自由区主席或其以书面形式任命的代表可与违规方依据有关纠纷解决规定达成协议。但无论如何,在罚款决定签发后,违规方不可能完全解除缴纳罚款的责任。罚款金额不得低于应缴欠款以及因违规方毁约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追缴欠款所耗费的费用。 第九十七条:除本章所列的罚款规定外,自由区法第八章所规定的惩罚条款同样适用于从事不法行为的违规人员并且不排除共和国现行其它法律处以的更严厉的惩罚。 第九十八条:走私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自由区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罚规定同样适用并且不排除共和国现行其它法律处以的更严厉的惩罚。 第八章 自由区的安全 第九十九条:自由区将建立自己的安全系统,其经费支出和管理由自由区管理机构负责。它受自由区主席指挥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人员对自由区内的设施、出入口进行白天黑夜的巡视; (二)制止在自由区内发生不道德的行为及有损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打击走私和抢劫; (四)制止在自由区内暴力和骚乱事件的发生; (五)监控被授权出入自由区的人员及其在自由区内的活动; (六)组织监督进入自由区内的轿车及其它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 第一百条:只有被授权人员方可进入自由区或在自由区内活动和滞留。自由区管理机构将建立进入自由区的许可制度,印制有关表格,列明相关费用、有效期以及取消许可的相应条件和措施。自由区安全部门将负责监督对上述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自由区安全部门应依据自由区管理机关有关部门规定,为以下人员签发进入自由区的许可: (一)项目所有人及其代表; (二)被许可项目的工作人员; (三)工作性质决定其必须进入自由区的自由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人; (四)需临时进入自由区的人。 第一百零二条:自由区安全部门将在项目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负责对自由区内项目实施特殊安全防范措施,具体事宜由自由区主席和项目所有人协商一致加以确认。 第一百零三条:自由区安全部门将对自由区内的灭火工作承担责任,并成立由经过高质量培训人员组成的消防队伍以完成任务。自由区董事会将吸收国外在该方面的经验,在总的安全框架下建立有关消防规章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自由区董事会主席将依据自由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确定负责安全人员的名单以及代表自由区管理机构面对司法部门和公共诉讼人员的名单。他们将被作为司法部会同其他相应的部长签发命令的对象。 第九章 纠纷的解决 第一百零五条:对于在自由区内与投资活动相关的纠纷,合同双方可依据法律和本条例之规定以合同形式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按照自由区法中规定程序在仲裁的框架下解决; (二)由争议双方协商以合同形式加以解决; (三)由双方约定其它可接受的解决方式。 第一百零六条:仲裁委员会依据自由区法规定成立并执行仲裁法有关条例。如任何争议一方不同意采用上述仲裁法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可采用其它仲裁体系。 第一百零七条:如争议双方未能就采用本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中所列方式解决争议达成协议,可向有关法庭提起诉讼。 第一百零八条:根据现行的司法机构法律将在自由区内设立专门的初级法院。 第一百零九条:初级法院有权依据自由区法和本条例就仲裁和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进行听证和裁决。 第一百一十条:初级法院可由一名法官组成,如条件许可,也可由三名法官组成。依据司法机构有关部门法律条款之规定,被指定的法官必须有丰富的经验,并能胜任商业法庭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相应的法庭已受理诉讼的情况下其它任何初级法院均无权就同一案件进行听证和审判。 第一百一十二条:初级法院的审判体系需遵循共和国现行法律执行有关审判规则和法定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依据此后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可就初级法院的裁决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结束语 第一百一十四条:限定在自由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其成立和注册需依据自由区管理机构制订的公司成立和注册程序办理。对于在自由区外成立的公司,如愿意在自由区内从事经营活动,需在自由区公司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遵循自由区管理机构制定的注册程序办理,如公司章程发生改变,均需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自由区董事会主席将签发命令,成立一个咨询工作组,其成员由自由区内从事活动相关各方代表以及一些在相关领域具有技术经验的临时或长期专业人士组成。该工作组将会同自由区主席一道工作,并就与自由区活动相关事务提供意见以及协调其与其它各方的关系。 第一百一十六条:项目所有人应与自由区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对项目所雇佣的也门人在也门境内或国外提供资格培训。 第一百一十七条:也门共和国现行的社会安全法律同样适用于在自由区内工作的也门工作人员,除非项目经过自由区董事会批准为他们提供了更好的社会安全保障机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自由区内项目所有人应依据工作要求优先雇佣那些具有工作资格的也门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由区董事会将建立一套自由区内的人事规章制度,包括为项目所有人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定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及加班费的发放标准、作息制度和假期规定、医疗保障制度以及雇佣合同样本、工作许可样本和其它在项目工作人员所需的表格和数据等。 第一百二十条:自由区项目在其法定期限到期后或到期前在项目所有人的要求下将被自动予以清算。在项目所有人违反自由区法和投资规定并被自由区董事会下令撤消项目许可以及法院裁决对项目进行清算的情况下,项目将被予以强制性清算。 第一百二十一条:自由区管理机构与有关方之间通过被授权的邮政地址进行邮政联络。为保证邮件的安全,需采用挂号信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命令自签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并以官方公告形式发布。 阿卜杜•克里姆•艾里亚尼 也门共和国总理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于内阁总部 译者注:由于本文译自《也门自由区法执行条例》英译本,在由阿拉伯语译为英文时即有可能存在缺点、错误或遗漏之处,加之译者水平限制,缺点、错误或遗漏在所难免。本文旨在帮助我有关部门和企业了解上述条例,仅供参考。如用于法律事务需引用有关条款,请以阿拉伯文文本为准。 (亚丁经商室金学军译于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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