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投资法规及优惠政策
根据1989年7月6日的《投资法》规定,在加蓬建立企业,不论国内资本还是外资,在一定条件下,均可减收关税和其他税。
根据1989年7月6日的《投资法》规定,在加蓬建立企业,不论国内资本还是外资,在一定条件下,均可减收关税和其他税。加蓬本国企业在与外国企业的竞争中受到保护,可在进口物资分配、公共信贷和政府合同方面享受优先权。在加蓬投资的外国企业,必须将其不少于10%的股份出售给加蓬国民。《投资法》还涉及了加蓬有关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等方面的问题,主要规定了外国投资的领域、方式和应履行的义务等。外资并购手续及操作流程可咨询加蓬投资和出口促进署。
1997年5月,中、加两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投资保护协定》。中加建交30多年来,双方签订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蓬共和国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74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政府经济技术和贸易协定》(1974年10月)。2006年8月中加重签贸易协定。上述协定对于双方政治交往、经济合作等事宜均有明确约定。
在加蓬设立的企业,可享受的投资优惠制共4种。企业申请投资优惠先由促进投资部长领导的投资委员会签署意见,再由内阁通过法令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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