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财政部公布经快递渠道进口低值货物增值税征税指引
越南财政部于2月20日公布经快递渠道进口低值货物增值税征税指引。
据越《海关在线》报道,越南财政部于2月20日公布经快递渠道进口低值货物增值税征税指引。
通过空运、海运国际快递业务进口的此类货物,承运企业应按现行规定在VNACCS系统上进行申报(低值进口申报—MIC申报)并计算增值税应税额,在财政部2019年第56号通知附录2的对应表格分别填写“海关总价值”、“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金额”栏。通过公路、铁路国际快递业务进口的此类货物,承运企业应按财政部2015年38号通知的HQ/2015/NK附表报关。在表格第18栏,需填写有代表性货物的名称和HYS随附文件编号(货物明细申报单—承运企业根据2023年第6110号公函随附货物明细表进行增值税计税)。在表格第29栏,“计税价值”为“海关总价值”,“税率%/税额”为“规定的增值税税额”,“税款”为“按增值税税额缴纳的税款总额”。对于适用5%、8%、10%增值税率和不适用增值税的货物,企业应按对应的合并后税额填报进口货物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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