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与ACT专利使用费纠纷终审判决出炉

发布日期:2024-01-24 10:20:58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CT,以下简称高清公司)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OPPO应在向高清公司共支付六件专利许可费用1539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ACT,以下简称高清公司)与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OPPO应在向高清公司共支付六件专利许可费用1539万元。

事件起源于2018年11月,高清公司以OPPO公司故意拖延涉案六件专利的许可谈判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合计请求法院判令OPPO公司赔偿高清公司人民币3.42亿元。

2019年12月,OPPO公司以高清公司违反FRAND许可谈判义务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高清公司在许可谈判中的相关行为违反FRAND义务;判决OPPO公司在中国制造、销售涉案标准必要专利产品的许可费率;并判令高清公司赔偿OPPO公司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六件专利是标准必要专利并判定OPPO应当支付相应的许可费。OPPO上诉至最高院。

最高院审理时采用可比协议法,并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确定了许可费率。据了解,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方法包括可比协议法、自上而下法、参照具有可比性专利池中的许可信息法等。其中,可比协议法是指参照已有的通过商业谈判达成的专利许可协议来决定涉案专利的许可费率。该方法的优点在于能够较为公平客观地反映市场定价。在选取具有可比性的协议时,应当考虑许可谈判的环境、许可主体的相似性、许可专利的相似性以及许可条款的相似性。

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辛告诉本报记者,尤其在交叉许可和涉及商业秘密比较少的许可案件中,可比协议法能够很好地起到帮助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效果。本案中,最高院根据高清公司提供的协议,着重考虑许可标的、被许可方情况、许可的地域范围、许可谈判环境、专利实施规模,选择了最具可比性的协议,最终将OPPO公司实施涉案六件专利的单位许可费率确定为0.008美分/台。

此外,双方谈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也是标准必要专利案件中法院需要考察的重点。陈辛介绍,如果当事人展现出愿意达成许可的真诚意愿,则没有过错。一般来说,通过以下行为进行判断:是否在起诉前向侵权者发出书面侵权通知、是否明确拒绝许可请求、是否反复以起诉或禁令相威胁或付诸行动、谈判过程的中断原因、是否拒绝披露相关专利信息、是否拒绝提供许可费率计算方式等等。实施人的过错通常考虑:收到书面侵权通知后是否在合理时间回应、是否同意及是否提出反要约、是否拖延或中断协商、提出许可条件的合理性等。

本案中,法院根据查明的双方许可谈判沟通情况,认定双方对未能达成许可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于是,最高院判决OPPO支付许可费用1539万元。

记者了解到,ACT基于涉案六件专利还曾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小米和vivo,且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TCL。2019年小米已与ACT达成和解协议,小米一次性向ACT支付的许可费总金额在500至900万美元之间。

此外,该案还是我国法院对SEP许可费率第二次作出判决。去年12月,重庆一中院对OPPO诉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是我国首个SEP许可费率判决。值得注意的是,两起案件中,最终法院作出的费率认定与原告的主张都存在不小的差异。陈辛解释说,法院裁判跨国企业许可费率既要尊重专利许可习惯,也要考虑经济效率,同时兼顾司法中立原则。该案的最终结果对行业也将起到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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