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实施 弹窗广告须“一键关闭”

发布日期:2023-05-05 09:20:14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钱颜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应我国互联网广告业发展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对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创新监管规则,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相关经营主体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强化监管措施,对新形势下维护互联网广告市场秩序,助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问题,《办法》进一步对“一键关闭”情形进行了细化,增设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广告“关不掉、乱跳转”、侵犯隐私、虚假宣传等问题,持续对互联网用户造成了高度困扰,很多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等设备屡屡弹出广告,更是对用户安全造成了威胁。新实施的《办法》对广告主的提示义务、广告关闭义务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弹窗广告和开屏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且不得有下列情形: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此外,《办法》还新增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责任认定,明确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陈辛表示,带货直播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广告,我们需要观察具体内容和行为进一步作出判断。例如对商品的颜色、大小、规格进行描述不属于广告范畴,只有保证效果、强调品质等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保障其以自己名义带货的产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般来说,直播营销人员为他人带货的,因其形象容易被用户识别,通常构成广告代言人。直播营销人员为店铺老板,亲自带货的行为通常构成职务代表或者职务代理行为,视为商品经营者即广告主的行为,并不构成广告代言人。

陈辛还表示,尽管《办法》并未对互联网平台在直播带货活动中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但我们认为平台对直播带货内容进行了推荐、编辑、流量干预等活动的,属于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一定条件下,也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义务,以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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