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虚拟资产经营者不得经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发行的虚拟资产

发布日期:2021-06-18 10:10:51来源:韩联社作者:
韩国金融委员会17日表示,今后,虚拟货币交易所(虚拟资产经营者)将不能对本人或特殊关系人直接发行的虚拟资产的买卖、交换进行中介。

据韩联社6月17日报道,韩国金融委员会17日表示,今后,虚拟货币交易所(虚拟资产经营者)将不能对本人或特殊关系人直接发行的虚拟资产的买卖、交换进行中介。金融委员会将在7月26日之前对包含上述内容的《特定金融信息法》施行令修正案进行立法预告,计划在9月24日前完整修改,并从公布之日起立即实施。

修正案还包括禁止虚拟资产经营者和职员通过相关经营者(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内容。根据修正案,虚拟资产经营者为履行防止洗钱义务,不得经营本人和商法施行令第34条第4项规定的特殊关系人发行的虚拟资产。特殊关系人包括配偶、“6寸”以内血亲、“4寸”以内姻亲、本人单独或与特殊关系人共同出资30%以上或对主要经营事项事实上具有影响力的法人或团体及其理事、执行人员、监察等。如违反上述义务,将采取最多处以1亿韩元罚款、全部或部分停业措施。

此外,在该实施令修正案中,还包括明确金融公司等对所有顾客都要实施洗钱危险评价的内容。如果顾客是法人或团体,为确认和识别同名,还要求确认法人的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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