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CFTC金融监管体系领导人发文:美国必须在数字资产领域引领全球
6月15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席Heath Tarbert在《哈佛商业评论》发表了题为“为了原则的法规还是为了法规的原则:建立健全的金融管制”一文。其中探讨了金融监管系统究竟应当基于更广泛的原则,还是具体的法规,或是两者结合。
对于区块链和数字资产领域,Tabert强调基于原则的监管方式更加合适,因为该领域发展快,需要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系统。“新兴技术和相关市场的发展是采取基于原则监管方式的主阵地,这样便于提供用于发展和观察的窗口期,”Tabert称,“我个人的观点是,美国必须要在这项技术上引领世界,过多规范性的法规会阻碍这个重要市场的发展。”
Tarbert指出,目前CFTC主要采用基于原则的监管模式,这个模式给管理带来了很大的灵活性并使CFTC能够快速应对市场中的科技发展与进步。未来具体采用哪种模式要视当时的情况而定,并且可能会随着现实条件的变化而改变。
Tarbert认为,基于原则的监管机制总体来说反映出制度从详细具体的法规向更高层次、更宽泛的原则过渡。其特点是更具灵活性、应用更广泛,监管体系关注于某个目标或结果而非过程,更重质量而非数量。
基于原则的监管体系的优点如下:避免了为覆盖所有情况而进行冗长繁复地说明,增加了灵活度,适用性更广,对发明创新十分友好,有效防止钻漏洞的行为,能创造更好的监督体系,便于促进国际合作。
基于法规的监管体系则有以下优势:更加清晰明确,避免事后追责,保护私人民事诉讼,避免不恰当竞争。
由于现实中不常有纯粹基于原则或基于法规的体系,Tarbert提出存在兼具二者的混合型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实际操作中需要找到两者间恰当的平衡方式,以便尽最大可能优化体系。
Tabert表示,影响CFTC选择哪种监管体系的标准主要有四个:监管目标、市场或标的物的性质、市场参与者属性、监管者性质。这些标准下细分的内容中,一半以上与基于原则的监管体系更吻合,另一部分则更适应基于法规的体系。Tabert指出,具体实施中通常为了利益最大化而根据具体关注点的差异,着重于不同的管理方式。
Tabert在文末呼吁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参考此文,与CFTC一同合作、完善现有的监管机制。
Heath Tarbert自2019年7月15日开始担任CFTC主席,比推报道,Tarbert就任后曾表示支持加密货币进入CFTC管辖,认为可以促进数字资产合法化并增加市场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