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汇控制法保障汤加外汇储备

发布日期:2018-12-13 10:48:35来源:驻汤加经商参处作者:

    汤加《外汇控制法2018》于2018年6月正式颁布并于11月1日生效。汤加储备银行今日公布了实施细则。要点包括:

  • 商业银行和外汇交易机构有权处理10万潘加以下的商业付款交易,限额以上需得到储备银行批准。商业付款金额依据交易发票确定,海关进口单据需在货物实际到港后提供。

  • 居民出境时,如携带超过1万潘加的汤加货币或等值的他国货币,需事先经储备银行批准。

  • 除驻汤国际组织和外交机构外,任何人在商业银行或外汇交易机构开设外币账户均需事先获得储备银行批准,并列明需要的汇款进出额度。

  • 在汤居民需按照要求申报海外投资情况,并同意在汤国家外汇储备低于两个月进口额临界线时,将个人海外投资资金撤回至其本人在汤加本地的银行账户。

  • 出口贸易人需按要求申报出口贸易情况,并同意在货物出口6个月内将不低于60%的贸易所得存放在其在汤加本地的银行账户。为满足出口业者日常经营需要,可将不超过40%的贸易所得以外币形式存放在其在汤本地或其他国家的银行账户。

  • 汤加国家储备银行保留对相关人员和企业开展尽职调查、问询取证的权利,有权拒绝其认为可能违反汤加反洗钱和反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有关规定的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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