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央行就财产合法化情况进行解析
据哈Kapital.kz网站消息,哈财产和资金合法化行动将持续至2016年12月31日,近日,该网站商务信息中心就该行动中的部分具体问题对哈央行进行了专访,哈央行解析如下:
为实现财产合法化,《赦免法》对现有账户未作特别要求或限制。《赦免法》规定,银行和国家邮政运营商要开设独立账户,但并未对银行此类独立账户的状态作出规定,仅要求根据哈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开设、使用和关闭此类账户,同时需符合2000年6月2日央行批准的266号令。《赦免法》对以合法化为目的的钱款存入账户的用途未作任何规定,包括该账户的存款期。根据哈民法749条规定,该账户合法化钱款的存款期限可通过银行和合法化主体之间签订的账户协议进行确定。根据法律关于在哈二级银行存款保障的强制规定,当银行破产时,哈存款保障基金将向储户赔偿存款,但不包括利息,因此,为合法化而存入账户的资金也将获得国家基金保障。
国家收入机关收到合法化主体提交的专项申报可视为财产合法化的事实证明。向国家收入机关提交专项申报是合法化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其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赦免法》,银行不对合法化主体提交的申报进行监管,仅需确认其存入银行的金额,因此,合法化主体是否提交盖有国家收入机关印章的申报单复印件不在强制范围内。《赦免法》对银行必须监管合法化资金的使用没有规定,因此,合法化主体对进入银行账户进行合法化的钱款可在任何时间自由合法支配,银行无权对钱款流向进行专门监控。根据《赦免法》第8条,与财产合法化过程相关的所有合法化的支出,财产合法化主体可以独立进行。取款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银行和合法化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进行。根据哈民法第744条,客户应向银行支付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如果合同有规定,那么银行有权截留和处罚合法化主体违反合同的行为。《赦免法》没有对提交专项申报的期限予以规定,但是,合法化文件提交的期限应当不晚于合法化行动截止前5个工作日(2016年12月23日)。财产合法化的申报形式和填写规则应当按照财政部2015年11月27日第593号令并自2016年1月2日起生效。
对于归国侨胞,开立银行账户应当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哈央行2000年6月2日发布的266号关于开立、使用和关闭账户的规定的命令。为开立账户,必须进行申请,并在申请中指明账户货币类型。根据266号令,合法化主体在开立账户时必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包括出国护照。《赦免法》对合法化主体存入账户进行合法化的资金流向无限制,包括使用目的、去向和用于抵押。《赦免法》规定,哈公民、归国侨胞和具有居留权的人员均是财产合法化主体,可以作为自然人在银行开设《赦免法》项下的存款账户。(刘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