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领事认证、公证须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近期,我经商参处常接到来人、来电和来函,咨询、申办认证和公证业务。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我馆领事部具体负责领事认证、公证业务,如需咨询或申请办理,请直接联系该部,电话:02-8824862转1016,02-8856064,传真:02-8858259。 2、中国驻外使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驻在国有关机构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认证的、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书、商业文书等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者商业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应当先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被授权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再根据文书使用国和其驻华使馆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馆的领事认证。 3、中国驻外使馆受理驻在国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包括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国籍公证、居留公证、指纹公证、姓名公证等。 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原则上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合同、协议类公证,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以及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等公证,应根据事实发生情况,向中国国内或驻在国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申办。 4、在孟中国公司如遇孟有关部门或机构要求提供经我馆认证或公证的中国国内出具的证书、证明等商务文件时,可根据中国的有关认证和公证规定向其说明情况,并及时在中国国内按照规定程序申办认证、公证手续。另外,根据职能规定,我处原则上也不为上述情况办理见证、证实、认可等证明业务。 (以上根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材料加工整理、仅供参考,申办相关业务时请以国家发布的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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