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良影响”条款在药品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适用

发布日期:2024-11-21 14:16:15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丁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违反该项条款的药品商标,既不能获准注册,还不能作为商标来进行使用。

近些年来,因不良影响条款被驳回的药品商标越来越多。而且从实践来看,一旦药品商标在商标局阶段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那么后续通过复审以及诉讼来争辩不具有不良影响的难度是极大的,成功几率也是较低的。从商标大数据专业检索及智能分析平台摩知轮2018—2023年的检索数据来看,以“药”为关键字因不良影响而提交驳回复审的案件共计1585件,复审成功且未构成不良影响的案件共计111件,即成功几率仅为7%。考虑到这一比例,药品企业在注册申请前,务必要排除申请商标是否可能涉及到不良影响。

那么商标涉及不良影响这一条款,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呢?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河南省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0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注册申请了“鬼一张 筋骨痛保健贴 GUIYIZHANG”商标(图样: ),该商标整体来看虽然包含了文字、图形、拼音等多种元素,但由于含有汉字“鬼”而被驳回,原因是“鬼”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其整体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体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因此,药品企业在起名字时,应尽量避开封建迷信、格调不高的中文以及常见的外文词语,如“鬼”“爷”“KILLER”“SEX”等。

对我国政治生态产生不良影响

北京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05类冬虫夏草等商品上注册申请了“ ”商标,商丘某服务有限公司在05类减肥茶等商品上注册申请了“艾草国医”商标,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05类中药成药等商品上注册申请了“ ”商标,三件商标均因为不良影响被驳回。第一件商标因含有国家元首名称而被驳回,即使提交复审也未取得成功;第二件商标因含有“国医”被驳回,复审阶段也未取得成功,原因是“国医”是国人对祖国传统医学的统称,国字使公众误认为其商品质量、品质等得到了国家相关认证机构的认可或保证,对于我国政治、经济等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第三件商标虽然也包含“国”这一汉字,但是商标在整体含义上不易被解释为与国家相关的含义,可理解为使人民生活充裕的地方,因此未构成不良影响。

鉴于此,药品企业在挑选商标时,尽量不要包含“国”字“CHINA”“CHINESE”“SINO”这样的词语,“国”“CHINA”虽然大气磅礴,但是可能会导致国家名称滥用,损害国家尊严;如果申请商标含有其他文字,“国”“CHINESE”与其他文字结合会产生区别于国家的含义,且未表达出一种国家级的品质,那么有可能克服不良影响这一条款,药品企业在这一情况下可以提交申请一试。

对我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此类不良影响在药品商标中比较少见。广州某公司在05类中药材等商品上注册申请了“大湾浙龙”商标、珠海横琴某公司注册申请了“湾区手信”商标,两件商标均因为不良影响被驳回。原因是“粤港澳大湾区”是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大湾浙龙”完整包含“大湾”(“粤港澳大湾区”的简称)、“湾区”容易联想到大湾区,因此复审未取得成功,也不得作为商标来使用。

需要提醒的是,药品企业在取商标名字时,要尽量避开与我国整体发展战略关系密切的国家级新区或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相同或者近似,避免对我国经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对我国文化产生不良影响

对文化产生的不良影响,包括汉字使用的非规范性,或者申请商标中含有烈士名称等情形。如“ ”商标,“药”“灵”这两个汉字的书写不规范,“药”字下方的绞丝旁书写成了C\L两个字母,右侧的“勺”字与左侧的绞丝旁连接在一起,而“灵”字上方中间的横线与下方的横线在左侧连接起来,既不是汉字“灵”也不是汉字“炅”,因此这两个不规范汉字容易混淆相关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见,判断商标中的汉字是否规范时,对印刷体或者普通字体手写形式的汉字审查较为严格。自造字、缺笔画、多笔画或者笔画错误的汉字,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其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的,都存在被驳回的可能。

此外,如果申请商标含有烈士名字,大概率也会被驳回。第5类上注册申请的“ ”商标就是这一情形,原因是“金戈”确为我国烈士姓名,于1950年牺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因此药品企业在确定商标后,可尝试在中华英烈网进行查询。

但是,如果申请商标在整体结构和含义与烈士姓名有一定区别,且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与烈士联系起来,那么药品企业可尝试提交注册申请。在第54909640号“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不仅已注册“金葵及图”等商标,又享有大连市著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的称号,因此复审得以成功。

对我国宗教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药品商标中含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名称、图形、场所、用语、习俗、仪式等,有可能因伤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而被驳回。日照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05类药茶等商品上注册申请了“ ”商标,但由于该商标含有“禅”字而被驳回,原因是“禅”为佛教用语或泛指佛教的事物,其与文字“境界”组合使用并未使其含义发生实质改变,因此该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但是,在“佛慈”系列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人通过提供申请商标“佛慈”的历史、申请人的介绍、申请商标的大量使用和知名度、网络搜索结果、在先注册等证据,最终克服了含有“佛”字带来的不良影响。可见,此类情况对申请人、申请商标的历史和使用都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对我国民族、种族产生不良影响

药品商标如果存在可能伤害民族尊严或者感情,有害于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即使没有任何丑化、歧视民族的本意,但也有可能被驳回。如湖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在0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注册申请“ ”商标、某个人在05类眼药水等商品上注册申请的“ ”商标均被驳回,前者是因为申请商标中“花瑶”为瑶族的一个分支名称,若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药草、兽医用药、医用营养品、中药袋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后者是因为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联想到“苗药”,而“苗药”是苗族人民长期以来形成的普遍使用中草药治疗各种疾病的传统医药,因此该商标作为商标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用药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任何可能涉及民族压迫、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都会被制止。药品企业在挑选商标时,要铭记民族团结和民族平等的规定,不要有意无意使用可能伤害民族尊严或者感情的文字或图样。

不良影响这一条款不考虑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或使用商标时的善意或恶意,仅考虑申请商标在注册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客观社会效果,如果申请商标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那么就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药品企业需要从上述多个维度对商标进行考量,避免卷入不良影响的泥沼中去。(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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