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机遇,详解在英国进行企业收购需遵循守则

发布日期:2020-05-08 09:34:17来源:微信公众号 金杜研究院作者:Greg Stonefield
新冠疫情下,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应当利用目标公司估值下降的这一时机收购有助于推动自身长期发展的资产。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 金杜研究院,本网获授权转载)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收购机遇

尽管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英国的并购交易量已明显大幅减少(此前已呈轻微下降趋势),但财务状况良好的公司应当利用目标公司估值下降的这一时机收购有助于推动自身长期发展的资产。收购低估值资产不仅有利于推动公司的长期价值增长,更重要的是,在经济萎靡时,其他公司往往更多关注自身的存续问题,此时的收购有助于公司执行和实现其战略目标,从而使得企业在经济复苏时拥有高于平均水平的增长率。

作为一名潜在的竞购者,我在考虑收购时需要了解哪些规定?

如果您是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或其另类投资市场上市的目标公司的潜在竞购者,那么您就需要根据英国有关收购的规则和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可以在收购初期就被触发,且远比竞购者想象的要早得多。

《城市收购与合并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规定了您在收购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程序。收购与合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发布和管理《守则》,并监督收购,以确保其符合所有要求。

此外,《另类投资市场规则》和《披露与透明度规则》规定,当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超过一定比例时,必须发布公告。

《守则》适用于哪些公司?

如果受要约人(即目标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英国、海峡群岛或马恩岛,且其证券获准在受监管的市场(如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场)、英国的多边交易平台(如另类投资市场)或海峡群岛/马恩岛的任何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则适用本《守则》。上述地理位置是指受要约人而非竞购者所在地。

该《守则》同样适用于向注册办事处位于英国、海峡群岛或马恩岛且委员会认为其在上述某一管辖区内拥有集中管理和控制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出的要约。

该《守则》不适用于注册办事处位于英国、海峡群岛或马恩岛的私营公司,除非 (i) 该公司股份在过去十年中曾公开交易或出售,以及 (ii) 委员会认定其在英国、海峡群岛或马恩岛拥有集中管理和控制权。

如果《守则》适用,我需要做些什么?

01 任命财务顾问

委员会建议,作为潜在竞购者,您应当在收购过程中尽早聘请财务顾问,因为财务顾问熟知《守则》规定的义务,并能够协助您遵守《守则》规定的各项义务(如监控目标公司的股价)。

02 任命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将为您提供专业意见,确保您不会违反《守则》中规定的义务。

如果我未能遵守《守则》的规定,将会面临哪些处罚?

如果您作为潜在竞购者未能遵守《守则》的规定,且对委员会提出的事实与处罚措施均无异议,则委员会可自行做出处罚。如果存在异议,委员会可向听证委员会提起处罚程序。委员会可能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

私下或公开发布谴责声明;

中止或撤销委员会授予的任何特殊地位,或对此特殊地位附加限制条件;

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违规者的行为,以便其采取处罚措施或执法行动;或者

发布声明表示违规者很可能不遵守《守则》的规定(又称“冷淡对待令”)。这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因为如果该声明与您相关,则监管机构和某些专业机构将因此禁止其人员为您提供代理服务。此类声明会持续一段时间,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长达数年,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竞购者的声誉需要数年才能恢复。

 如果您有意参与收购一家注册办事处位于英国、海峡群岛或马恩岛的伦敦上市公司,您需要了解《守则》规定的义务,以确保您 (i) 能够把控收购过程;(ii) 最大限度地提高收购的成功率;以及 (iii) 不会违反《守则》的规定。您应当考虑是否应该在收购过程中尽早聘请财务顾问。

《守则》自何时起对我适用?

在某些情况下,《守则》可能在收购初期即生效。在以下两种情形中,相关事项可能触发《守则》的适用,而您则需要遵守其中的特定义务。

01 “积极考虑”

第一种情形是您正在或被视为正在“积极考虑”某项要约。委员会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以协助确定您是否正在积极考虑某项要约。其中,委员会区分了以下两种情况:(i) 例行评估,即潜在竞购者例行持续评估潜在收购目标的业绩,同时可能启用内部估值模型;以及(ii) 积极考虑,即潜在竞购者加强其评估力度,并对评估展开更严格的审议。目前不存在用以确定是否构成“积极考虑”的既定的标准,因此,委员会将考虑一切相关因素。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包括:

您的董事会、投资委员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考虑过该潜在的要约;

是否聘请外部顾问负责相关工作;或者您是否已与外部交易方进行接触。

从实践角度来看,这是一个相对较低的标准,许多潜在竞购者会意识到自己早在其预期的时间点之前就已开始“积极考虑”某项交易了。

02 “保密”

第二种情形是指,除有必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各交易方人员或其直接顾问外,就潜在要约进行的谈判或讨论涉及六人以上(又称“六人规则”)。

在正式接触之前,负责接触前尽职调查或寻求推进融资讨论的潜在竞购者需谨慎考量参与交易各方的人数,因为如果参与潜在交易的顾问人数超过六人,则可能会增加信息泄露的风险,这可能迫使潜在竞购者提前宣布其是否发出要约。

如果出现上述任一一种情形,我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首先是至关重要的保密义务。所有知悉与任何潜在要约相关的保密信息的人员都必须将该信息视为机密,并且只有在必要时且信息接收者意识到了需要对信息进行保密的情况下才能将该信息传达给该接收者。

否则,产生的义务将取决于您处于以上哪一种情形。如果您正在积极考虑一项要约,您将需要监控:

受要约人股价的任何变动;以及新闻中可能出现的任何传言或猜测。

这是因为如果受要约人的股价出现不利变化,或新闻中有任何关于潜在交易的传言或猜测,那么您就需要咨询委员会以决定是否需要发布公告。如有必要发布公告,则自发布之日起,竞购者将有28天时间提出要约或退出。最迟在受要约公司的股票价格在自接触该公司以来的最低价格基础上变动10%或以上时,或股价突然发生较小幅度上涨(如单日涨幅超过5%)时,应征询委员会的意见(立即发布公告的情况除外)。监控目标公司的股价并不像看上去那样简单,而且可能会非常麻烦。

如果您正在积极考虑一项潜在要约,那么最好聘请财务顾问来为您监控股价,因为他们有完善的监控系统。

如果您超出了六人规则的规定,那么需要咨询委员会,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必须发出公告,或是否扩大相关人员的数目。关键是要记住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有可能会认定,因为超出了六人规则,您正在积极考虑一项要约。

如果委员会认定您正在积极考虑要约,除承担股价监控义务外,委员会还会期望您表明您是否会参与提出要约。如果声明不会参与,那么您会被市场(即就受要约人而言)拒之门外长达六个月之久。

在决定是否需要发布公告时,委员会将审查哪些事项?

如果您报告了目标公司的股价存在不利变动,委员会将审查该股价变动是否真的不利。委员会将对有关事实进行全面审核,而不是仅参考股价涨幅绝对值。委员会可能会审查的有关事实包括:

总体市场和行业动态;

和目标公司相关的公开信息;

目标公司证券的交易活动;以及

发生股价变动的时间段。

如果新闻中出现关于潜在收购目标公司的任何传言或猜测,委员会将考虑该传言或猜测是否针对潜在交易,例如是否指出了您这名潜在竞购者。委员会可能会探讨与传言或猜测有关的公司是否经常是被传言和猜测的对象,但他们不一定会考虑:

您是否与散布传言和猜测有关系;或传言和猜测是否有不准确之处。

最后,如果您超出了六人规则的规定,委员会将考虑是否对此进行保密。只有在有限的情况下,并且委员会相对确定泄露风险可以降至最低时,他们才会同意您超出六人规则而不发布公告。

需要发布什么样的公告?

针对上述任一情况,可能存在三种可以发布的公告类型。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无意向声明;

潜在要约/谈判公告;或

确定的意向声明。

由谁负责发布公告?

在接触目标公司董事会前,您有责任根据《守则》的要求发布任何公告。一旦接触了目标公司董事会,将由目标公司负责发布任何公告。然而,如果目标公司董事会拒绝接触,作为潜在竞购者,您将重新承担发布公告的义务。

发布公告之后会发生什么?

根据您发布的公告类型,在发布公告后必须采取某些步骤。

如果您发布了一项无意向声明,您将被禁止在六个月内以不同的方式行事。最重要的是,在这六个月内您不可以向目标公司提出要约或潜在要约。

如果您发布了一项确定的意向声明,您必须自声明发布之日起28天内向受要约公司的股东发送要约。在极少数情况下,委员会会决定您不需要作出要约。

如果您发布了一项潜在要约/谈判公告,那么要求您在28天内“发声或保持沉默”。这意味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您有28天时间发布另一项公告,它必须是一项无意向声明或确定的意向声明。在发布第二项公告时,您必须遵守上文讨论的对相应类型公告的要求。

我应当考虑外国所有权的规定吗?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欧盟成员国经济造成的破坏,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对外国公司收购更敏感资产的担忧,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指导说明,以在当前情况下“确保在欧盟范围内存在强有力的外国投资筛选方法”。《对欧盟成员国在新冠肺炎危机期间对外直接投资和欧洲战略资产保护指南》(《指南》)已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指南》的目的在于保护欧盟的公司和关键资产,特别是对欧盟安全和公共秩序至关重要的卫生、医学研究、生物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公司和资产,同时又不损害欧盟对外国投资的总体开放水平。

英国尚未公开宣布任何与应对新冠肺炎危机的对外直接投资筛查有关的具体措施。尽管如此,英国还是进行了各项变革,以加强英国政府的权力并允许对某些类别的交易进行干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英国经济中某些战略领域的交易引起了国家安全方面的担忧,英国政府可以最终阻止此类交易的进行。

本文作者:

Greg Stonefield 合伙人 伦敦办公室 greg.stonefield@eu.kwm.com

Greg在公司融资领域拥有广泛经验,专注于股权资本市场相关交易,(包括首次公开募股(股权和全球存托凭证)、介绍上市、二次发行、大宗交易、私募发行)及国内、国际上市公司和私企并购。在就法律和规则向客户提供意见方面,Greg同样经验丰富,服务范围涵盖英国上市监管局(UKLA)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及透明度规则、招股说明书规则、AIM规则和一般公司法。此外,Greg还经常在股权交易中代表发行方和承销商,以及协助海外公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感谢 Joe Newitt 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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