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监管力度加大,投资者需重新审视所投项目税务合规
伴随着明星项目的出现和上市,税务机关对投资者和股东的投资退出是否合规完税以及项目公司本身税务合规性的关注度在不断提高。我们建议投资者应当系统梳理所投项目,对该项投资或退出是否涉及中国纳税义务、是否有足够支持性文件证明税基、尽调时发现的项目公司税务风险是否妥善化解等问题予以重视。
一、 明星项目成为税务机关的“抓手”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在各个赛道的明星企业不断发布融资、上市消息的同时,税务机关对此类明星企业的税务合规性正在加强管理。近期我们已收到多家投资机构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向被投企业要求提供股东完税信息的咨询,涉及的项目包括已上市和未上市的明星企业,税务机关的关注也延伸到了已经退出的老股投资者。
我们认为主要原因在于这类企业的公开信息来源较多,除了公开发布的投融资新闻、工商信用信息公示之外,企业在上市发布招股书中会详细披露自身股权架构、历史沿革、股东信息等,这些信息往往成为税务机关的突破口,更容易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收征管。此外,此类企业大多采取境外上市的路径,相关的交易也都发生在境外,被投企业和投资者也更容易忽视潜在的中国税务风险。最后,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和信息系统建设也逐步完善,对较为复杂的国际税收业务也越来越多地采取主动征管的姿态。
二、 投资者应关注的常见税务问题与应对
1. 境外间接转让忽略中国纳税义务
目前大多数的境外控股架构都采取了“开曼群岛 – 中国香港 – 中国内地”的路径,企业通常以开曼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且相关的投融资、股权转让都发生在开曼公司或其他中间层公司的层面,较少涉及中国实体层面的直接交易,故部分投资者认为无需在中国履行税务合规义务。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如果持有中国企业的海外架构不具有足够的经济实质,中国税务机关会将其“看穿”,从而需要缴纳中国预提所得税。7号公告提供了直接认定为具备/不具备经济实质的条款,同时在无法直接判断是否具备经济实质的情况下,7号公告还列举了若干判断原则,但实际情况可能相当复杂。
建议:投资者应重新审视所投项目,关注海外架构是否有足够的业务实质。如果经过评估认为海外架构可能不具备足够经济实质,则应考虑未来退出时的潜在纳税义务,必要时请税务顾问提前介入准备。
2. 老股转让未要求卖方提供完税证明
针对老股转让的交易,前手股东是否完税可能是现股东税基能否被认可的重要因素。特别对于境外间接转让的案例,如果卖方应税而未申报7号公告,则买方支付的转让对价可能无法被认定为税基,从而给买方带来税基损失。同时由于7号公告规定买方为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在卖方应缴税而未缴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追究买方的扣缴义务人责任。在直接转让的案例中,如果卖方为个人或非居民企业,买方也应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即使卖方要求自行完税,买方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完税的证明以确保自身税基得到认可,并降低被追究扣缴义务的风险。
建议:针对老股转让方式取得的投资项目,需关注是否已取得卖方完税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联系被投企业寻求协助。
3. 被投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
在近期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不乏税务机关以股权转让为切入点,从而对被投企业展开全面调查的情况。尽管大多数投资者在投资项目之前会执行财税方面的尽职调查,但对于尽职调查中发现的税务风险事项,除了在交易文件中寻求保护条款之外,投资者还应当关注该风险是否与被投企业的主要业务模式、内部交易安排等有很强的关系,以及被投企业是否对该风险采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税务机关容易质疑的方面包括: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安排(特别是涉及跨境关联交易)、VIE(即“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架构下外商独资企业(即“WFOE”)向VIE实体收取服务费的税前扣除与定价问题、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不合规、员工激励以及灵活用工平台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以及特定行业的常见税务问题(例如直播电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合规性、跨境电商行业的流转税和关税合规性)等等。
建议:投资者应当重视投后管理,与被投企业保持沟通,了解尽调发现事项的后续整改情况,降低税务合规风险。
三、总结建议
投资者(特别是买方)在投资谈判时应全面了解交易可能涉及的税务成本,同时将税务合规相关的措施(如要求卖方提供申报材料以供审核、提供完税证明、对税务敞口要求保护条款等)作为投资谈判的必要组成部分,并将相关条款的执行与监督成本作为交易必要成本来考虑。中国税务机关近年来已通过金税系统建设、参与国际反避税行动等做好了加强税收监管的准备,近期对直播、演艺行业的征管行动可能也不止于本行业内,投资者应当重视税务合规成本及其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未雨绸缪,尽早采取措施防范税务风险,对自身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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