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多样化路径研究

发布日期:2021-01-28 10:06:59来源:中国工业经济作者:赵云辉 陶克涛 李亚慧 李曦辉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化投资区位选择同其他新兴经济体国家一样也呈现出差异化的投资路径,其一是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呈现出“跳跃式发展”,其二是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顺梯度”流向制度环境相对较差的发展中国家。

本文是《中国工业经济》第651篇观点精粹,欢迎阅读。查阅论文原文和数据等附件,请访问《中国工业经济》网站或登陆中国知网下载。

作者:赵云辉、陶克涛、李亚慧、李曦辉

单位:内蒙古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

原文刊发:《中国工业经济》2020年第11期,原标题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基于QCA方法的联动效应研究》。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8年底,中国实现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约1.98万亿美元,分布于188个国家(地区),占全球国家(地区)总数的80.70%。其中,在发展中经济体、发达经济体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分别约1.71万亿美元、0.24万亿美元,分别约占对外投资总存量的86.36%、12.12%,其他投资在转型经济体约占1.52%。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前20位国家占总量的91.66%,前20位国家既包括发达经济体也包括发展中经济体。

关于发展中经济体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早期以Wells( 1983)、Lall(1983)的小规模技术论、技术积累论为代表,近期以Mathews(2006)的“联接—利用—学习”理论(Linkage-Leverage-Learning,简称 LLL理论)和Luo andTung(2007)的跳板理论(Springboard Perspective)为代表。这些关注新兴经济体企业对外投资的理论扩展了传统理论边界,为新兴经济体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提供了新的解释,揭示了新兴经济体企业表现出的“早期国际化”和“跳跃式发展”的独特战略路径(李新春和肖宵,2017)。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化投资区位选择同其他新兴经济体国家一样也呈现出差异化的投资路径,其一是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呈现出“跳跃式发展”,即直接“逆梯度”流向发达经济体;其二是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顺梯度”流向制度环境相对较差的发展中国家。无论企业选择“先难后易”还是“农村包围城市”的投资路径(王泽宇等,2019),其背后的内在逻辑和驱动因素都是复杂的。

“中国企业选择哪些国家以及为什么选择这些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一直是国际商务领域的研究热点,但制度环境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之间的关系尚无定论甚至相互矛盾,出现东道国制度“风险偏好”与“风险规避”,母国制度“驱动论”与“逃逸论”。这些矛盾的研究结论可能源于制度质量衡量指标的选择差异、样本的选择偏差以及权变视角本身的局限性。目前传统的权变视角使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研究呈现出“盲人摸象”的状况。造成上述矛盾结论的原因在于:引发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前因条件间并非是独立的,可能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本文从制度理论、企业异质性理论和投资动因理论的整合视角,通过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uzzySe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简称fsQCA),揭示导致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差异化的条件组态与作用机制,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提供理论分析及实践指导。

(1)制度环境、企业异质性和东道国经济禀赋条件“多重并发”形成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多样化组态形式,具有明显的“殊途同归”特点,表现为“制度环境拉动”、“资源拉动+效率驱动”以及“市场拉动+经验驱动”的投资模式。

(2)东道国自然资源、市场规模和东道国制度环境是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外部牵引力,而企业生产效率是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内部驱动力。

(3)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因素之间具有明显的互补关系,企业异质性与东道国经济禀赋均能有效弱化东道国制度环境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消极影响。

第一,对企业层而言,企业应根据自身客观条件与所处区域的市场化水平,选择具有不同经济禀赋特征的东道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不要盲目投资,以避免陷入投资失败或投资效率低下的困境。企业可以通过提升自身生产效率水平和积累丰富国际投资经验实现向不同制度治理水平国家的投资。例如,向较低制度治理水平国家投资的企业除了关注东道国是否具备丰富的资源禀赋条件外,还应有意识地培养企业应对不确定性风险的应变能力,丰富国际投资经验。具体而言,①中国企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生产效率水平。东道国因素客观上形成了一个生产率阈值。只有达到且超过东道国生产率阈值,企业才能选择在该东道国进行投资并获得预期收益,反之,则会陷入投资失败,最终退出该东道国。②中国企业应不断积累国际投资经验。拟投资的企业应一方面不断向其他成功对外投资的企业学习,借鉴其有益经验,取长补短;另一方面通过可行性调研和投资谈判及时有效地获取有利于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信息,降低进入风险。同时企业应更加重视既有的海外投资分支机构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过程中沉淀的知识,通过积累的丰富经验完善在东道国的投资布局,避免外来者劣势。

第二,对政府而言,政府应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实施政策,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产业融合,建立国家间外交关系,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良好的国际运营环境。政府通过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全方位加强互联互通,加快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为更多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奠定良好的基础。为了使对外投资企业及时、有效规避东道国制度因素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母国政策支持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冲东道国制度运行的不足。在经贸合作中,政府部门一方面通过与被投资国家签署共建合作备忘录,并且与一些毗邻友好国家签订长期发展规划的双边投资协定;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民间力量进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构建企业交流与合作的多语种、共享型数据平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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