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能和被美国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做生意吗?
近几日,美国的各类消息铺天盖地,普遍的问题是“我们还能和美国做生意吗?”对此,我们对美国出口管制政策做一解释。
01
美国对“黑名单”企业实施怎么的管制?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的出口管制“实体清单”,又被称作出口管制“黑名单”,被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黑名单”企业做生意,会受到较大影响。
在BIS的部门条例规定下,出口管制针对What(具体物项)、Where(目的地)、Who(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三大问题。
商业管制针对三大类产品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
(1)美国国内生产物项,如果属于商业管制清单(CCL),必须申请许可;
(2)外国生产的零部件,有美国含量,且超过一定份额,必须申请许可;
(3)外国生产的零部件,是使用美国软件和技术的直接产品,必须申请许可。
即外国生产企业如出口含一定比例的美国纳入管控范围的物项(部件、软件、设备、技术)时,或者是美国软件和技术的直接产品,如果没有获得美国商务部的许可,是不能出口的!
这其中有几个概念需要明确:
(1)纳入管控范围的物项指:可两用的,CCL的595个ECCN编码,多为高技术产品,产品认定一般由BIS的专门机构作出,或询问美国供货商(一般跨国公司都有内部合规体系,掌握本公司被纳入清单的产品HS码……)
(2)含一定比例是指:25%、10%或没有比例要求(根据物项和出口目的地而定);
(3)纳入实体清单的企业,需要确定BIS确定的许可范围和许可审查政策;
(4)目的地,与美国禁运国贸易,CCL清单以外物项,也需要申请许可。
即:如果不涉及列管物项(不是高技术),或美国含量不超过一定份额,或不对实体清单企业出口的业务,或与非禁运国贸易,是不受管控的。(请注意是“或”,不是“且”,即有一项满足,就需要向BIS申请许可)
而根据美国法规,“实体清单”大部分企业的许可政策是“推定否决”,也就是说,申请许可了,BIS也不批!
02
针对华为及华为的供货商实施断供
2020年5月15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对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和实体清单进行修订,发布新规,主要针对实体清单带脚注1的企业,即华为及其非美国子公司。
新规定要求,对实体清单中标有“脚注1”的实体出口第3、4或5类的特定“技术”或“软件”的外国直接产品时,需要申请许可或适用许可例外。
相关第3、4或5类物项涉及美国商业管制清单中的16个ECCN编码,均为软件和技术类物项,8个为美国基于“瓦协”实施的管制物项(3E001、3E002、3E003、4E001、5E001、3D001、4D001、5D001),8个为美国单边管制物项(3D991、4D993、4D994或5D991,3E991、4E992、4E993或5E991)。
自5月15日,任何非美国代工厂的芯片,利用原产美国的集成电路生产、测试设备进行生产的代工厂所产出的相关芯片,如果对华为及其非美国子公司出口,都必须先向美国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因为代工厂的芯片是上述美国16个编码物项的直接产品;外国设备是美国上述美国16个编码物项的直接产品,用外国设备生产的也是美国软件或技术的直接产品,都属于美国出口管制范围!必须申请许可,否则不能出口!
根据该管控新规,7月16日,台积电对媒体称,受美国出口管制新规的影响,台积电自5月15日起就未再接受过任何来自华为的订单,鉴于美国政策并未调整,公司将在9月14日之后停止对华为的供货。
03
美国智库对新规的建议是什么?
在实施法规的同时,BIS也在寻求各方对此法规影响的评议,评议截止日期为7月14日。
美国智库CSIS的评议为:法规是否有效与“国外可获得性”相关,扩大的半导体管制必须伴随着外交战略,特别是中国台湾的晶圆厂为华为等公司充当了中国设计的先进芯片的生产商,“关闭获得高级芯片的途径至关重要”。
评议建议:美国不应该限制5G基础架构组件所需的芯片,不应实施一揽子否决,因为这样会危害美国的技术基础,同时会激发中国的创新,以替代美国芯片!鉴于中国技术发展的状况,可以一种新规则,允许继续部分出口,禁止某些出口(高端的),使美国公司的收益超过向中国供应产品的风险(这取决于技术水平和国外替代品)。
CSIS强调,维持强大的美国工业基础这一基础是新一代出口管制的主要目标,出口管制还应伴随着对美国半导体产业的支持,如支持半导体的立法(CHIIPS和《美国代工厂法》)。
04
目前被纳入“实体清单”的企业有多少?
截至2020年6月底,中国大陆有249家实体被纳入“黑名单”,涉及企业125家,其余为个人。涉及的企业所在领域:电子、导航和超算领域的有63家,通信、AI、网络安全、云计算领域的19家,涉及机械、激光雷达11家……
05
“代购”美国物项会怎样?
2020年3月,BIS在修订“实体清单”的时候,将1家俄罗斯企业、2家巴基斯坦企业及其阿联酋子公司纳入,原因是这些企业为已纳入“实体清单”的企业采购美国原产物项,即美国对将“代购”企业也纳入实体清单。
通过这种方式,BIS基本上封死了获得美国原产物项的“旁门左道”,所有进口必须严格遵守许可程序。
06
如何撤出“实体清单”?
根据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任何实体可以撤出或修改请求及具体理由,并向由美国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或财政部的高级官员组成的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致函。
但将某实体加入“实体清单”的决定以简单多数同意即可,而将某实体撤出实体清单的决定则须全体一致同意方可作出,撤出比较麻烦,从目前撤出企业看,需要付出较大“代价”。
07
企业该怎么办?
企业应审查全部海外供应链,审查的重点是:(1)供货商中是否有已被美国纳入实体清单或被美国制裁的企业;或(2)自查或寻问美国供货商,零部件、软件、技术、设备是否是被管控的物项,及物项在成本中的比例。针对审查情况,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加快国外可获得性调查,寻求敏感设备、零部件、软件或技术的替代供应策略;
准备详实证据,与美国商务部沟通,申请从实体清单中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