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潜力与风险保障体系构建
中亚五国中,GDP 分列第一和第二位的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都是全 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但近年来,哈萨克斯坦经济增速减缓,而乌兹别克斯坦在新一 届政府上台后,全面推行改革措施,使得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环境明显得到改善,在鼓 励私营经济的同时,出台多项政策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以提升各经济领域技术水平,促 进生产设备更新,达到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的目的。2017 年,乌兹别克斯坦颁布了《乌 兹别克斯坦五个优先发展方向:2017-2021 年行动战略》,其主要内容和规划方向与中 国的“一带一路”倡议高度契合,为中乌共建“一带一路”带来新机遇。如今,中国成为 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一大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地和第一大贸易伙伴国 ,项目涉及多个领 域。2019 年 8 月,乌兹别克斯坦外长与总理相继访华。在当月 27 日举行的中乌政府间 合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强调,将“一带一路”倡议同乌兹别克斯坦发展
战略相衔接 ,加强各领域合作 ;28 日 ,习近平总书记会见乌兹别克斯坦总理阿里波夫 时,乌方表示将设立专门机构同中国进行“一带一路”倡议对接。随着乌兹别克斯坦持 续推动改革,中乌高层频频互动,对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多方面分析,有利于“一带一路” 倡议在整个中亚地区进入新的阶段,并进一步促进当地贸易投资的便利化。
一、中乌投资合作的基础与现状
随着“ 一带一路 ”倡议的顺利实施,两届“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顺利召开,中乌之间不断加强经贸合作,并且对接发展战略,扎实推进产能合作,促进过境运 输发展。乌方不但重视与中国的贸易关系,而且鼓励中国投资其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截至 2019年 8月1日,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中资企业共1432家,分别在石油和天然气 、石化、采矿和冶金、医药、运输、纺织、建筑、电信和贸易等领域开展业务。2018 年,中国参与实施的项目超过 25 亿美元。
(一)双边合作覆盖领域广阔
自 1992 年建交以来,中乌双边关系发展良好。乌兹别克斯坦是“一带一路”倡议的 首批参与国之一,中乌双边合作关系上升为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乌双方积极协 商,陆续签订一系列合作文件,以促进双边投资贸易便利化。双方签订的合作文件涉 及经贸合作的多个领域,为双方的全面合作提供了依据。其中,2011 年中乌重新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并修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相比之下,中国同其他中亚四国 的《双边投资协定》均为 1993 年之前签订,已难以适应当下双方投资合作发展的最新 情况。实现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为加 强基础设施建设,于 2017 年签订了合作备忘录。
(二)双边经贸合作紧密
首先,在贸易投资领域,中国已是乌兹别克斯坦第一大贸易伙伴,中乌2018 年贸易额约64.28 亿美元,同比增长35.2%。2019 年前7个月,中乌贸易额45.4亿美元,同比增长38.8%,远超排名第二和第三大贸易伙伴的贸易额增幅。中国也连续多年成为乌兹 别克斯坦第一大投资来源国 ,2017 年累计对乌兹别克斯坦直接投资存量为 9.5 亿美 元。其次,在矿石能源领域的主要合作项目是勘探和生产。乌兹别克斯坦是“中国— 中亚天然气管道”的重要过境国和提供方,ABCD 四条管线均经过乌兹别克斯坦,乌兹 别克斯坦石油天然气公司与中国石油公司组建合资企业,负责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 中国— 中亚天然气管道”设计、建设和运营工作 ,中亚境内 26.5% 的天然气管道均在 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第三,在基础设施领域,中乌在隧道、铁路和电站的建设中已有长
期重大合作。有“中亚第一铁路隧道”之称的乌兹别克斯坦安格连—帕普铁路隧道是 “一带一路”倡议在中亚互联互通的示范性项目,打通了费尔干纳盆地与其他地区的铁 路交通,使得到首都塔什干的时间缩短了 6 个小时。安格连—帕普铁路隧道不但极大 地改善了盆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生,而且也将接入中吉乌铁路,成为其重要组成部 分。中乌火电合作稳固,清洁能源合作逐渐增加。中乌合作的第一个火电项目——安 格连电厂——是近年来合作的最大规模火电施工项目,总投资额约 2.4 亿美元,装机容 量 150MW。
(三)中乌园区合作成效显著
在已成立的乌兹别克斯坦自由经济区中,中乌合作最卓有成效的是乌兹别克斯坦 锡尔河州鹏盛工业园(也称作吉扎克分园区)。该园区是中国民营企业直接在乌兹别 克斯坦投资建立的首个中乌合资工业园区 ,并 于 2016 年被中国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 境外经贸合作区。鹏盛工业园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发挥中资企业在制革、瓷砖、卫浴五 金等领域优势。其中,园区内制鞋业年产量已达 30 万双。此外,园区的产业定位也符 合乌方发展战略。园区内七大行业都在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鼓励外资进入的行业名单 之内,尤其是陶瓷地砖厂的规模为中亚第一,并已列入乌方本地化纲要。同时,园区内 所有企业都可按投资额度享受不同期限的免征税优惠政策。近年来,各项经济指标的 年均增幅都在两位数,并为锡尔河州创造了数以千计的就业岗位。
二、中乌投资合作潜力分析
(一)人口与区位等优势显著
乌兹别克斯坦自身的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优势不但使之成为中亚地区最大的消 费市场,还带来了较大的制造业发展潜力,加上区位和贸易便利化优势,使得乌方商品 能够辐射的市场范围广阔。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深化中乌投资合作,推动“一带一 路”倡议在整个中亚地区的落地。
1. 人口规模和结构优势
乌兹别克斯坦为中亚第一人口大国,不但是中亚最大的消费市场,而且劳动力资 源丰富,对于发展制造业有很大优势。乌兹别克斯坦的人口超过 3000 万,人口总数占 整个中亚地区的一半。其中,青年人口约占 60%,就业人口中受过中高等教育的比例 约占 58.5%。
2. 区位优势
中亚五国中,乌兹别克斯坦地处中亚腹地,是双重内陆国家,不但与其他中亚四国 相邻,又处在东西亚以及欧洲市场的连接位置。
3. 交通运输网优势
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的铁路运输网总里程约 6400 公里,呈现“两纵三横”布局,拥有 中亚地区首条高速铁路。即将重启的中吉乌铁路项目,预计通车后,将使从中国运输 货物到欧洲和中东的时间缩短七八天,路程比目前线路缩短 900 公里。乌方公路网密
度居中亚之首,总里程 18.4 万公里,布局“四横两纵”,连接中亚四个邻国。
4. 贸易便利化优势
乌兹别克斯坦与其他独联体国家都已签署自由贸易区协议,可保证其商品免税流 通到独联体国家市场。
(二)中乌产业优势互补性强 中乌经济发展处在不同阶段,双方优势互补明显,有利于进一步加深产业关联度。 一方面,乌兹别克斯坦处于工业现代化初期,具备一定工业基础并有持续大力发
展工业的意愿。中国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具有强烈的产能合作需求。工业现代化初期 的乌兹别克斯坦存在着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和资金短缺等困难。同时,乌兹别克斯坦 又是中亚工业体系较为完整的国家,中长期经济规划的重点是优化经济结构,逐步由 以原料生产为主的传统产业结构转变为实现本地化、多元化生产的现代工业格局。乌 兹别克斯坦新一届政府具有实现工业化的意愿强烈,并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原料生产深 加工、高新技术、节能、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2019 年,新一届政府将在油
气、化工、电力领域共开展 61 个项目,总投资额将达到 45.8 亿美元,以提高乌兹别克斯 坦的经济竞争力,提升经济现代化水平。中国在能源、交通、机械设备等多个领域拥有 先进技术、工艺及资金,具有强烈的产能合作需求。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双方发挥自身比较优势,互利共赢,产业合作空间广阔。 另一方面,乌兹别克斯坦自然资源丰富,而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等资自然资源对外
依存度高。 乌方已探明各类矿藏储量价值为 3.5 万亿美元 ,矿 产品种类近 100 种。 其 中,石油的储量和产量均居中亚第二位,铀矿储量和产量分别居世界第七位和第五位, 天然气开采量居世界第 11 位。 中国需要大量进口石油和天然气等资源 ,铀矿资源也 不甚丰富。在资源禀赋显著性差异的格局下,中国的工业半成品和制成品在贸易中具 有比较优势,而乌方在资源类原材料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双方互补性强,有利于进一 步加深产业关联度。
(三)注重改善外部环境
在国际关系方面,乌兹别克斯坦注重与大国保持关系平衡,推动中亚国家区域合 作。 首先 ,与 其他中亚国家偏向某些大国的战略不同 ,乌 兹别克斯坦妥善处理与中、 美、俄、欧等各方关系,并获得大国的实际支持。其中,与中国在 2016 年确立全面战略 合作伙伴关系,开启两国互利合作新篇章。两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乌兹 别克斯坦现任总统都应邀出席,重视“一带一路”论坛的成果落实。其次,新政府“亲邻 睦邻”,与中亚其他四国联系紧密。新一届政府上台后,不但注重与中亚邻国的经济合 作,而且着力解决有争议的历史遗留问题。划清了与吉尔吉斯斯坦 85%的边界问题, 恢复了与塔吉克斯坦中断 25 年的首都间航线,为中亚国家间团结协作树立典范,这都 是乌兹别克斯坦新外交政策中的突出亮点。
(四)国内营商环境持续向好
从宏观角度看,乌兹别克斯坦经济发展态势良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联合国贸 发 组 织(UNCTAD)的 数 据 显 示 ,2013-2018 年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的 GDP 年 均 增 长 率 达 到 4.72%,高出同期整个亚洲平均增长率 1.24 个百分点。亚洲开发银行在《2019 年亚洲发 展展望》中预测,乌兹别克斯坦经济仍有较强劲的向上势头。 如今,在 2017 年开始的 改革红利持续刺激下,2019-2020 年乌兹别克斯坦将保持较高增长势头,预计 GDP 增速 将分别达到 5.2% 和 5.5%。 乌兹别克斯坦新总统米尔济约耶夫上任以来,推出一系列 改革政策并且进行人事布局,注重从多方面改善经济、行政环境。在经济政策方面,扶 持中小企业的同时,也寻求外国直接投资以及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世界银行在最新的
《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将其营商环境排名提升至全球第 69 位,较施行改革前的第 166 位有大幅上升,成为中亚地区近几年排名上升幅度最大的国家。其中,在少数股东 权益保护、税收优惠及便利化、贸易自由度和保障合同履约方面的改善尤其明显。同时,国际两大信用评级机构惠誉国际和标准普尔将乌兹别克斯坦列入各自的主权信用 评级体系,这是乌兹别克斯坦历史上首获主权信用评级,标志着投资环境的持续改善 获得国际市场认可。在提升行政效率方面,乌兹别克斯坦任命多名高学历年轻人担任 重要职务。2017 年 4 月,总统签署了《从根本上提高内务部门工作效率,加强社会公共 秩序保障力度,全面保护公民权利、自由及合法利益实施措施》的总统令,对行政部门 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效率的提升做出进一步的细致规定。
(五)外资优惠政策力度大,生产成本低
从国内政策出台来看,总体发展规划具有吸引力,企业税收优惠加大,进一步降低 生产成本。从长期发展规划来看,乌兹别克斯坦鼓励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引进技 术和资金以提升出口产品竞争力。为吸引外资进入乌兹别克斯坦发展纲要中的基础 设施建设和主要工业领域,乌方主要采取的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在自然资源 行业方面,对有外国公司参与,实施石油和天然气勘察勘探工程的开采石油和天然气 的合资企业,自其开采出石油和天然气的 7 年内免征利润税。在这一期限期满后,上 述合资企业的利润税按现行税率减半计征,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税和所得税按其在合 资企业中的投资比例减半计征。乌兹别克斯坦可用于发电的再生能源丰富,据世行估 计 ,太阳能总潜力占总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潜力的 99.29% ,达到 593000MW。 乌兹别 克斯坦政府也已出台可再生能源发电站的税收优惠政策,免除法人利润税等税费,以 鼓励外资企业投资电力行业。在自由经济区税收方面,纳沃伊自由经济区、安格连自 由经济区 、吉 扎克自由经济区和吉扎克分园区对园区内投资额 300 万欧元以上的企
业 ,可按投资额的递增享有 7 年、10 年和 15 年的免征利润税、法人财产税和土地税等 税收的权利。此外,关税也有相应减免政策。例如,安格连园区规定,进口的设备、配 件和原材料等用于项目建设并且本国不生产的,可免缴纳关税。在出口商方面,乌兹 别克斯坦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对商品(劳务、服务)出口收入占总收入 15% 以上的法 人,可减少法人利润税和所得税。生产所用水电气费用方面,根据商务部提供的对外 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的数据,乌兹别克斯坦有着整个中亚地区最低的水电气费用 和较低的人均工资水平,更有利于外资企业进驻投资。
三、中乌投资合作面临的风险
随着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吸引力的增加,中乌经贸合作的日渐紧密,以及鹏盛工业 园区示范效应的带动,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将选择到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整体而言, 乌兹别克斯坦有意完善吸引外资的法律法规,并出台税收减免政策,加强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合作。但乌兹别克斯坦长期处在计划经济制度下,不仅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缺乏连贯性、透明性、可预见性,而且存在较难改革开放的“深水区”,这些都对乌兹别 克斯坦经济发展有一定影响。随着中国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存量规模持续增长,与 投资相伴的风险和障碍也会越来越凸显。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投资环境可预见性较低
1“. 打补丁”式的立法思路使法律体系缺乏确定性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建国仅 27 年,由于国内政权缺乏稳固的根基,担心沦为大国附 属品,导致政府对待外资的态度较谨慎,时常会有反复。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立法虽已 形成以基本法为基础,辅以总统令、内阁文件的法律体系。但是,看似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台总统令、内阁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使得法律的修改和变 动在程序上较随意。这种零敲碎打式的“打补丁”思路,使得乌兹别克斯坦法律体系变 得复杂繁琐,更加不确定、更加缺乏系统性。造成的后果是,政府能够随即取消原有外 商投资优惠政策,或者以总统令、内阁文件的形式进行解读,不但使得本国法律所固有 的强制性降低,也使得对政策解读没有统一标准,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投资成本。
2. 执法主观性强
乌兹别克斯坦计划经济色彩仍较浓重,常有行政干预,使得相关部门自由裁量权 较大 ,执 法主观性较强 ,造 成政策落实不到位。 例如 ,美 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合资成立 Zarafshan-Newmont 金矿公司 ,共 同开发穆龙涛金矿山 ,项 目计划 17 年。 起初 ,乌 方政 府为合资企业提供了法律中未规定的税收和海关优惠政策,但在项目运行 10 年后,政 府取消了优惠政策并且拒绝执行相关对外国投资者有利的投资法律规定,造成企业破 产 ,并 被税务部门追缴 4900 万美元税款。 这一事件使得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严重 受挫。
(二)市场开放度不高,投资准入限制重重
乌兹别克斯坦对国家垄断行业严格限制准入。乌兹别克斯坦电力行业整体上开 放程度不高,在多个环节均是国有企业垄断。铁路和公路等基础设施也由国家相关机 构实行集中管理,并且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外商在国家垄断行业中的投资比例。例如, 对于能源开发、重点矿产品采掘等行业,不允许外资股份超过 50%;对于航空、铁路等 领域则完全限制外资入股。乌兹别克斯坦位于连结东西方和南北方的中欧中亚交通 要冲的十字路口,在经贸合作中的地理位置非常重要。这样的行业准入限制,在一定 程度上会影响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减缓区域经济联通。
(三)货币贬值严重,外汇监管严格
1. 推行货币自由化,苏姆大幅贬值造成高通胀
2017 年 9 月 2 日,乌兹别克斯坦发布《关于货币政策自由化的优先措施》的总统令, 实行汇率市场化。这一看似对外资企业利好的政策,实则在短期内负面影响巨大,造 成国内货币大幅贬值。该总统令在 9 月 2 日发布,9 月 5 日实施,没有给外资企业充分
的准备时间,而且未说明对早已在乌国投资的企业有何保护或缓冲措施。9 月 5 日当
天,乌央行发布汇率中间价为 1 美元兑换 8100 苏姆,较 9 月 4 日汇率 4210.35 苏姆贬值 92.38%,对没有来得及妥善应对的外资企业冲击巨大。况且基础建设项目周期较长, 在项目建设当中,仍将受到“突如其来”的汇率市场化的影响。经过两年的汇改,目前 苏姆兑美元的汇率在 9300 上下浮动 ,全 年涨跌幅度约为 12% 。 虽然汇率基本保持稳 定,但由于乌兹别克斯坦缺乏汇率市场化相关应对措施,再加上商品价格自由化等原 因,根据亚洲开发银行发布的《2019 年亚洲发展展望》预测,2019 年乌兹别克斯坦通货 膨胀率为 16%,为中亚五国最高。
2. 政府对外汇的监管依然严格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规定,未经中央银行批准,不允许乌兹别克斯坦的法人在国外 开立银行账户;所有境内的结算必须用苏姆完成。再加之,企业凭进口合同可兑换外 汇,而外汇汇出时需缴纳汇出金额 2%的手续费;虽然鼓励外国自然人投资,但自然人 暂无法在当地银行使用苏姆换取外汇现金。另外,中乌之间签署的本币互换协议已失 效,暂未签署新的互换协议。这都使得投资者在将利润转回母国时,实际操作会存在 一定的困难,减损货币自由化的效果。乌兹别克斯坦对外汇的严格监管,甚至在一定 程度上限制了进口。 因国际收支在 2017 年进一步恶化,为减少进口,节约外汇资源, 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不允许进口本国可以生产的产品和材料。如发现违规,将对相关官 员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
(四)中资企业融资受限,投保成本较高
外资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证券与银行市场融资都较困难。一方面,乌兹别克斯坦 的证券市场规模和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都较小,不仅证券市场暂时不具备为外资企业 提供融资的条件 ,而且银行的贷款利率又很高(当地居民存款年利率高达 19-20% ,直 接推高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另一方面,受中资银行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的金融业 务规模和范围限制,中资企业不但融资需求不能被满足,而且暂不能使用人民币在当 地开展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除此之外,中资企业在当地的投保也面临着种种问题。虽然乌兹别克斯坦对外资企业投保的规定比较开放,外资企业可自由选择在本国保险 公司或在外国保险公司投保,而且外国保险公司用以保障投资活动的资产可以不在乌 兹别克斯坦国内。但是受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多个因素影响,如行政腐败、合同履行难、 欺诈违约等,中资企业风险事件发生率较高,从而导致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审核严格, 要求提高保费才能为中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
(五)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存在难以落实的风险
中乌双方于 2011 年重新签 订《双 边投资保护协定》,在 定义 、投 资者保护 、投 资争 端解决等方面有了更详细和具体的表述,力求为双方外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 保护,但即便如此仍然存在风险。从国际法层面来看,乌兹别克斯坦暂未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WTO),国内政策法律的透明度不受 WTO 制约。从新协定的内容来看:(1)第 12 条第 2 款第 4 项规定 ,在遇到冲突时 ,乌兹别克斯坦可要求投资者在提交国际仲裁 之前,用尽乌方行政复议程序。这一条内容看似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解决争 端的途径,其实是由于乌兹别克斯坦国内行政司法的不完善,增加了投资者维护自身 利益的成本。(2)由于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订立“符合东道国法律”条款,东道国可将 违反国内法的投资排除在《双边投资协定》条款之外,认定此类投资者不属于《双边投 资协定》中应受保护的投资者。根据透明国际发布的《2018 年全球清廉指数》,乌兹别 克斯坦在参评的 180 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 158 位,反映出乌兹别克斯坦国内行政存 在较多腐败现象 ,可 能出现因受贿而批准的投资不能适 用《双 边投资协定》。 例如, 2013 年以色列金属技术有限公司诉乌兹别克斯坦案,外资企业因在投资时贿赂当地官 员,拿到投资许可,使得企业对于被征收时的异议不能在双边条约下申请国际仲裁,只 能付诸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寻求解决,而乌兹别克斯坦国内自身的腐败状况会使得 外资企业在当地法院起诉时,较难获得公平公正的判决。
四、构建中国对乌投资合作的保障体系
面对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种种风险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国内情况无法掌控的情 势,中国应从国际投资法律保障的角度,寻求保障中资企业权益的方法。针对当地的 实际情况,打造以鹏盛工业园区为点,双边条约为线,上海合作组织为面的“点—线— 面”保障体系,再加以积极投保、充分利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兜底,全方位提升 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利益的保护水平。
(一)依托鹏盛等工业园区,构建法律服务体系
经过多年经营,鹏盛工业园成为中资企业“成功的先遣队”。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金玉龙指出,鹏盛工业园生产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必需品,也受到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高层的多次肯定。鹏盛工业园的成功正是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 相结合的大环境下,中资企业综合考虑政府鼓励外商投资行业和当地优势资源禀赋等 因素进行的投资。首先,中国政府部门和当地商会可共同为欲前往乌兹别克斯坦投资 的中资企业搭建平台,推广鹏盛工业园的经营管理及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经验,充分 发挥鹏盛工业园 的“ 头雁效应 ”。 鼓励中资企业到园区内投资建厂 ,利 用好园区的资 源,从事乌兹别克斯坦鼓励的行业,绕开限制较多的行业,抱团“走出去”。其次,依托 园区企业多年投资经验,设立扎根在鹏盛工业园的驻乌投资法律服务机构,专为中资 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构建集区域法律人才交流培养、投资法律咨询等方面于一体的全 方位法律服务机构。
(二)完善双边合作,强化区域合作
乌兹别克斯坦已经重启加入世贸组织的工作,但何时加入仍是未知数。在多边合 作法律制度暂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目前较可行的高效办法是完善双边合作并强化区 域合作。首先,完善双边合作法律体系。面对中乌两国资源禀赋不一的情况,结合中 国“ 一带一路 ”倡 议和乌兹别克斯坦国内优惠政策具体情况 ,继 续完 善《双 边投资协 定》,各领域配套签订有针对性的投资合作协议,以符合双方发展、促进双方进一步投 资合作为主旨,从双边合作的角度,为在乌投资企业提供制度上的支持。
其次,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强化区域合作法律制度。不仅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 所在的欧亚地区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核心区域,而且“一带一路”倡议的原则、目标、 思路也与上海合作组织相一致。况且,上海合作组织已成立 18 年,建立起成熟的合作 机制及制度框架,能够为“一带一路”倡议在中亚地区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中 国也已开始主导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寻求法律合作。在强化执法建设方面,习近平 主席在 2018 年 6 月的青岛峰会上提出,中方愿以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
基地等平台,为各方培训 2000 名执法人员。在经贸法律合作方面,中国政府还设立了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委员会”,为组织内经贸合作提供法律保障。未来,中 国不但要构建起以上海合作组织为媒介的司法、执法等方面合作交流,而且还要综合 考虑各方国情和中亚国家市场,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制定具体法律保障措施,促进 中乌双边投资合作。
(三)加强双边金融机构合作
在 2017 年 5 月的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中国进出口银行、丝路基金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与乌兹别克斯坦相关机构签署了贷款协议或合作协议,为中 资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提供融资和保障。中方应合理、适当地推广三大金融机 构与乌方的合作经验,以期促进中乌金融合作。随着中乌金融合作的深化,中方应考 虑在未来重新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加入金融条款,在保护“走出去”的中资银行等金 融机构权益的同时,也为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中资企业提供保障。
(四)企业与金融机构构建互惠互利的风险保障体系
中乌《双边投资协定》中已有代位条款① ,为中资企业的投资风险又增加了一层保 障。在此前提下,对外投资企业应选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或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担保 服务,以化解在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的风险。中资企业与中国金融机构合作时,可利用 中国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自身利益,并积极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 各地营业机构沟通联系,一方面把缺乏诚信的当地企业上报,另一方面及时获得最新 风险信息,共同建立互惠互利的风险保障体系。
(五)优先利用双边协定或国际条约解决争议
优先利用双边协定或国际条约解决争议,尽量避免东道国当地的救济方式。虽然《乌兹别克斯坦民事诉讼法典》第 5 部分规定,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具有与乌兹别克斯坦 公民相同的民事诉讼地位 ,在 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限制方面施行对等原则。 同 时,双方于 1997 年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 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缔约双方应在各自境内承认该条约生效后,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作 出的法院民事裁决、法院对刑事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作出的裁决和仲裁裁决。但是, 鉴于乌兹别克斯坦法律不完善,投资环境不稳定等因素,中方应优先考虑在双边协定 或国际条约的框架下解决争议。中乌双方不仅同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 公约》的成员国,而且同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缔约国。双方应按照双边 条约,优先选择在 ICSID 提请仲裁解决投资争议。若未来能够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 签订结合各成员国之间实际情况的区域性解决投资争议条约,则不失为最合适的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