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能源投资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之策略探析
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中亟需认真思考的一个核心命题。能源一直被视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随着我国经济蓬勃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加,能源匮乏、能源利用率低等正成为阻碍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由于一国之内的能源储量并非取之不竭,对外能源投资成为解决能源供需矛盾的重要途径。能源投资安全已在无形之中变为影响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问题。一方面,由于国家之间文化差异、经济动荡以及突发性国际公共卫生事件等诸多因素的复杂影响,国际能源投资活动存在较多风险。另一方面,伴随着能源跨国投资过程,环境污染也在全球扩张,碳排放过量、气候变化异常等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在此情形之下,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投资国,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探求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双边、多边涉外能源投资法律体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人类生态共同体”建设。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具体的建议:
一是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环境治理。环境保护需要各国共同的努力,各国应共同推进能源环境治理合作,积极构建“人类生态共同体”,推动人与自然之间形成和谐共存的良性关系。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有效开展能源投资外交,大力推动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由于各国环境保护标准迥然不同,且与能源投资协定的履行有时候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能源投资者茫然无措。对此,我国应尝试推动制定统一的全球环境保护标准,以限制乃至消除企业利用国家之间环境保护标准差异转嫁污染的投资行为;同时可以借鉴联合国机制中的国家之间合作模式,建立跨国性质的环境法律相关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共建多边环境法规数据库,从而有利于在跨国能源投资过程之中更好地保护地球生态环境。
二是借鉴国外能源投资环境保护立法。能源投资过程之中的环境保护成效不单受到自然环境状况影响,还受到投资国人力资源因素、东道国国内环境保护体系完善度以及污染控制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很多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在对外能源投资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议题,其制定的涉外法律都对环境保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我国应结合中国企业对外能源投资的现状及其特点,分析并借鉴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成熟国家的做法。例如,学习、借鉴日本颁布的《能源使用合理化法律》以及美国颁布的《国家能源政策法》等较为成熟的能源法律,积极完善我国的能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此外,我国应充分借鉴将环境规范纳入能源立法的国际条约及其相关规定的做法,通过立法保障维护我国对外能源投资生态安全。例如,《能源宪章条约》(ECT)虽然存在环境条款软化空洞等诸多方面的不足,但其已经被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成功开启了把环境保护纳入多边条约的立法模式,深刻影响着人类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态度。我们在环境立法层面可以借鉴《能源宪章条约》的一些做法。例如,我们可将过境运输条例运用于能源投资网络管理之中。
三是完善我国能源投资涉外法律体系。就我国现有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很少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导致我国企业实施境外能源投资活动时环境保护议题不具备基本法的规制。对此,我国应高度关注企业海外能源投资的环保法治,加大力度对能源投资涉外法律体系予以优化、完善,经由拟制适宜且统一的投资管理举措,对能源投资企业环保工作加以法律规范,不断强化对境外能源投资环保行为的引导,由法律制度层面给我国“走出去”能源企业的环境保护事业予以有力支撑。
首先,在我国对外能源投资持续增加的趋势之下,全球环保意识得以增强,投资协定在对外能源投资方面所体现的环保效用愈加显著,我国与缔约国所签署的投资协定于环境条款层面势必不断优化。我国应大力增加包含环境保护内容的双边投资协定数量,并且加入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根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最新数据显示,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包含环境保护内容的数量偏少。例如,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包含环境保护内容的双边协定仅有6部。在此背景之下,应积极和更多国家签署包含环境保护内容的双边投资协定,引导能源投资的生态化发展。
其次,我国的涉外投资协定可以借鉴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曾经所采用的方法,即将环境条款独立成章,对实体性环境条款进一步具体化,对环境法的适用范围、缔约各方的一般承诺予以明确,以此充分体现出缔约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应担负的权利与义务。此外,在能源投资协定中可加设公众参与条款进行投资环境监督,对能源投资者具有先进的环保理念加以引导,积极落实能源投资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这对我国能源投资企业减少环境风险大有裨益,可增加能源投资成功率,且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以及环境管理权的有效运用有利。
再次,现阶段部分东道国依旧存在环境立法空白的现象。在我国和他国所签署的投资协定中可以加设东道国环境立法优先事项,以此促进东道国加快环境立法进程,推动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建设;抑或与东道国签署环境公约,对我国企业境外能源投资利益加以维护。针对大多数现存的环境保护条款存在着内容空洞和形式单一等缺陷,可以增加环境例外条款。环境例外条款通常涉及东道国的环境法律,东道国可以强化国内法运用,以规范能源投资者的行为,依法对破坏环境者采取惩罚性措施,以充分体现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权。(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黄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