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碰瓷式”集体诉讼的解析与应对

发布日期:2025-05-08 15:39:37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李岚 刘峻佐
“碰瓷式”集体诉讼并非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式术语,而是借用中文语境中“碰瓷”一词,形象地描述一种利用集体诉讼机制、针对企业某些潜在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以追求高额和解赔偿的行为。

“碰瓷式”集体诉讼并非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式术语,而是借用中文语境中“碰瓷”一词,形象地描述一种利用集体诉讼机制、针对企业某些潜在违规行为(通常是技术性)提起诉讼以追求高额和解赔偿的行为。此类诉讼以原告律师为主导,通常以法定赔偿为杠杆,通过放大诉讼规模和抗辩成本,迫使企业妥协和解。

美国集体诉讼机制的

法律基础与运作逻辑

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基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Rule23),通过集中处理群体性纠纷提升司法效率并保护小额索赔者权益。代表原告可代表集体提起诉讼,诉讼结果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核心程序为集体认证,法院需审查人数众多性、共同性、典型性和充分代表性等条件。诉讼高成本(如律师费、证据开示、潜在赔偿)使企业倾向和解,这一特点被“碰瓷式”诉讼利用。中国出海企业因法律陌生性,应对“碰瓷式”诉讼难度大,尤其在跨境管辖下,只要网站面向美国消费者,即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美国“碰瓷式”

集体诉讼的特点

美国一些法规规定了法定赔偿,无须证明实际损失即可获得固定金额,如ADA(结合州法索赔)、CIPA(每起$5,000)、TCPA($500-$1,500/起),旨在激励维权并威慑企业。集体诉讼通过集体认证程序将小额索赔整合为大规模诉讼,放大赔偿总额。原告律师利用法定赔偿的明确性和高额性,针对技术性违规(如无障碍缺陷、未披露追踪)提起诉讼,迫使企业妥协。此外,原告律师通过技术工具(如无障碍检测、数据追踪分析)筛选诉讼对象,并采用模板化的诉状,批量性地对诉讼对象提起诉讼,其主要目的也在于尽快与被告达成和解后撤诉。

“碰瓷式”集体诉讼解析

——以ADA和CIPA案件为例

(一)ADA法案下的某网站无障碍集体诉讼

该案件的原告是一名视障人士,针对某公司的电商网站提起诉讼。原告声称,该网站未提供足够的支持,使其无法通过屏幕阅读器独立完成浏览和购买流程,违反了《美国残疾人法案》(ADA)Title Ⅲ的无障碍要求。他在诉状中列举了一系列技术缺陷,这些技术缺陷迫使原告依赖他人协助完成购物,剥夺了其平等参与的权利。基于此,他请求法院颁布禁令,要求企业整改网站,并赔偿因歧视行为遭受的损失。

ADA Title Ⅲ规定,所有公共场所(包括商业网站)必须为残疾人提供平等访问机会,但其本身未直接设定具体的法定赔偿金额。然而,原告通过结合纽约州和纽约市的补充法律,为索赔提供了依据。《纽约州人权法》[N.Y.Exec.Law§297(4)(c)]允许受害者获得实际损失赔偿,并可追加每起违规最高$500的罚款;《纽约市人权法》[N.Y.C.Admin.Code§8—120(8)]进一步强化了处罚力度,赔偿金额可根据违规次数累积。

从原告律师的角度看,他们通常通过放大潜在风险、叠加法律依据和控制时间窗口来推动谈判。在本案中,原告指控网站缺乏无障碍功能,并援引ADA法案及纽约州和市的人权法,制造了集体诉讼和累积赔偿的心理压力。原告律师在谈判初期提出高额和解金额,随后逐步降低预期,以快速达成和解并锁定收益。

对于被告而言,其较好的应对策略应聚焦于成本最小化和风险规避。在谈判中,企业的谈判策略应以清晰的双重立场为核心,既要向原告律师展示不畏诉讼的决心,又要表达通过和解解决争议的诚意,从而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向对方传递明确信号:企业并非轻易妥协的“软目标”。

为了进一步增强谈判筹码,笔者调查了原告及其律师的诉讼历史,查明其是否频繁发起类似诉讼,形成批量化、“碰瓷式”的模式。本案中,笔者调查发现原告律师曾在过去数年内针对多家企业提起过数十起网站无障碍诉讼,便利用这一信息向原告律师施加压力。这种策略不仅削弱了原告的道德制高点,还暗示企业可能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滥用司法程序的指控,从而增加原告继续诉讼的风险和成本,迫使其在金额上作出让步。

另外,企业可以进一步表明,若谈判破裂,将向法院申请驳回诉状,并已准备好充分的法律依据。通过展示法律准备和抗辩决心,企业可以减轻原告律师评估庭审风险的心理负担,也为降低和解金额创造空间。

在实际金额谈判中,企业应采取逐步压低的方式,以初始低报价开局并辅以强硬理由。若原告要求更高金额,企业可在每次谈判中谨慎增加报价,但每次调整都应要求对方提供更多支持其索赔的证据,或附加条件。这种分步策略应始终强调增额是基于和解诚意,而非诉讼压力的妥协,最终将和解金额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较低水平。

(二)CIPA法案隐私追踪集体诉讼

本案由加州某消费者发起,原告律师指控中国某公司的网站在未获得用户明确同意的情况下,通过TikTok网络信标非法追踪用户数据,违反了《加州侵犯隐私法案》。法案将“Trap and Trace”设备定义为“捕获电子脉冲以识别通信来源的设备或过程”,禁止未经法院命令使用此类技术。原告律师主张,该网站利用TikTok信标收集了消费者的设备信息(如IP地址)、浏览行为(如点击记录)和地理位置数据,这些行为未经披露或授权,构成对隐私权的严重侵害。原告律师威胁提起集体诉讼,代表所有受影响的加州用户,要求企业承担法定赔偿并停止追踪行为。

CIPA通过《加州刑法典》第637.2条明确规定了高额法定赔偿标准:每起违规行为赔偿$5,000,且无须证明实际损失。这一规定极大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仅需证明追踪行为存在即可索赔。在集体诉讼框架下,若网站对数千名用户实施了未经同意的追踪,赔偿总额可能轻松突破百万美元。这种高额且可量化的赔偿机制,使CIPA成为“碰瓷式”诉讼的理想工具。相比之下,ADA的赔偿依赖州法补充,而CIPA的直接性和明确性为律师提供了更强的经济杠杆。

在本案中,原告律师首先发出警告函,列明$5,000/次的法定赔偿标准,并估算潜在集体成员数量,暗示企业可能面临数百万美元的索赔。随后,原告律师可能会推动集体诉讼认证,通过证明追踪行为影响广泛用户群体(如所有访问网站的加州居民),将赔偿规模最大化。面对全面抗辩的高昂成本,包括技术专家分析追踪机制、搜集用户同意证据以及应对法庭程序,被告的最好选择往往是在诉讼前或诉讼早期和解。和解谈判的具体策略大致与前述ADA法案的案件逻辑相同。

美国“碰瓷式”

集体诉讼的应对思路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碰瓷式”集体诉讼几乎不可能走完整个诉讼程序,绝大多数最终以和解收场,因为企业和原告律师都倾向于通过谈判快速解决纠纷,而非耗费资源进入庭审阶段。因此,我们建议中国出海企业在策略上聚焦合规预防、识别“碰瓷式”集体诉讼、和解谈判、和解协议条款审阅等。

首先,重视合规工作。由于“碰瓷式”诉讼以技术性违规为焦点,提前合规可降低企业被诉的可能性,同时为后续谈判提供更有利的立场。

其次,识别“碰瓷式”集体诉讼。集体诉讼是美国诉讼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中国企业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也并非小概率事件,对于外向型制造业企业,将产品出口到美国,就面临来自消费者的集体诉讼风险;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在美国证券交易市场融资,就面临来自投资者的集体诉讼风险。如果中国企业在美国设有子公司并聘请大量员工,则可能面临来自员工的集体诉讼风险(比如存在歧视)。此外,无论是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产品或是直接参与到美国本土市场的分销和零售,都可能存在反垄断方面的集体诉讼风险。因此,在面临集体诉讼时,需要准确识别该等集体诉讼是真正存在巨大法律风险的集体诉讼,还是仅仅是“碰瓷性”集体诉讼,切勿把一般集体诉讼误判为“碰瓷性”集体诉讼,因为两者的应对思路有很大差异。

再次,提升和解谈判技巧。如果经过识别,基本判断该诉讼为“碰瓷性”集体诉讼,一般可以考虑通过与原告就该诉讼达成个别性和解,即,仅与提起诉讼的原告达成和解,和解后未来其他用户仍然有权再针对同一个事项提起诉讼,而非按照一般集体诉讼的模式尽量与全部集体原告一并达成集体和解。

由于“碰瓷式”集体诉讼几乎总是以和解告终,企业应在收到诉状或律师函后迅速采取行动,制定灵活而坚定的谈判计划,以最小化经济损失来保护长期利益。

在谈判启动阶段,企业应通过战略性沟通占据心理优势,而非被动接受原告的初始报价。一种有效方法是主动邀请原告律师进行初步会谈,并在会谈中清晰表达企业的谈判原则:愿意基于合理性解决问题,但绝不接受敲诈性索赔。这种主动姿态能打破原告律师的预期节奏,迫使其重新评估开价策略,同时为企业争取更多的主动权。

接下来,企业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详细准备削弱原告的谈判优势。例如网站无障碍缺陷或数据追踪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并搜集反驳材料,如网站访问日志或用户同意记录。若发现诉状存在漏洞(如指控的缺陷已部分整改,或原告未实际访问网站),企业可在谈判中明确指出这些问题,通过展示准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企业不仅能动摇原告的信心,还可为后续金额压低奠定基础。

在金额谈判时,企业可考虑采取“锚定低价+分步让步”的策略,以控制最终和解金额。初始报价应设定在较低水平,并辅以明确的理由。若原告提出更高金额,企业可通过分步让步逐步调整。这种策略的核心是通过低价锚定重塑对方的金额预期,同时用分步让步制造谈判的“进展感”,最终将和解金额锁定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此外,有时企业可在谈判中利用比较巧妙的时间策略,延长决策周期以测试原告的耐心。由于“碰瓷式”诉讼的律师通常追求快速收益,企业可通过延迟回应或要求补充材料拖延谈判进程。这种拖延不仅能让律师感受到诉讼可能拖入庭审的风险,还可能促使其主动降低金额以加速和解。

再其次,重视和解协议条款。如果顺利与原告就案件达成和解,则需要关注和解协议条款,一般而言,企业都会重点关注赔偿条款和后续合规整改义务条款,但除这两个条款外,以下两个条款也不容忽视:一是保密条款,禁止原告及其律师披露和解细节,防止其他律师效仿;二是范围明确的豁免条款,确保和解涵盖所有相关指控,且原告和原告律师承诺不对同一问题再次起诉。通过这种结构化设计,企业不仅能以较低成本化解当前纠纷,还能有效避免后续的重复诉讼风险。

最后,必要时引入美国律师。在处理应对“碰瓷式”集体诉讼时,有时也需引入美国律师团队参与,由美国律师与原告律师沟通,借此展现企业对此类诉讼的重视,让原告律师心理上认为如果不尽快达成和解,被告将会积极应诉,利用原告律师“欺软怕硬”的心理,让原告律师相信与其在本案耗费精力,比如把精力投入到其他碰瓷对象身上。

(作者单位: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转载来源:贸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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