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单边数字税对我国跨国数字企业的冲击

发布日期:2022-01-29 09:24:03来源:中国投资参考作者:刘方 杨宜勇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已对国际税收规则带来挑战,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治理矛盾和税负不公。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单一征收数字税方式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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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我国不具备开征数字税的条件,但也必须提前预防单边数字税对我国跨国数字企业带来的冲击

●国际社会开征数字税的借口

●已开征数字税的主要特点

●数字税开征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

●我国应对之策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已对国际税收规则带来挑战,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治理矛盾和税负不公。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单一征收数字税方式予以应对。然而,数字税开征已经产生了诸多扭曲,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不具备开征数字税的条件,但也必须提前预防单边数字税对我国跨国数字企业带来的冲击。需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在新的征税权分配博弈中最大化保护我国税收利益。

国际社会开征数字税的借口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数字经济的出现改变了全球经济价值创造、转让及分散的方式,对国际税收核心规则形成了巨大挑战,运行了百年的跨境企业所得税国际征税规则已无法适应经济数字化下新的价值创造方式。数字跨国企业不需要设立常设机构,长期依靠用户参与活动创造价值来赚取巨额的收入。根据现行的联结度和利润分配的国际税收规则,由于缺乏税收实体,产生巨额利润的跨国企业在用户创造价值的管辖区缴纳极少的税收,甚至通过一系列手段逃避在利润来源国的纳税责任。这样的状况凸显了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在数字经济环境下缺失的公平性,同时,由于巨额的利润没有公平地在各市场辖区国征税,造成跨国数字企业与市场辖区内其他企业以及跨国企业间税负的不平等。例如,欧盟委员会对辖区内跨国数字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欧盟辖区内数字企业的实际平均税率为9.5%,而传统企业的实际平均税率为20.9%;跨国数字企业的实际平均税率仅为10.1%,而跨国传统企业的实际平均税率为23.2%。

出于国内政治及社会压力,目前诸多有在价值创造地征税诉求但限于现有国际税收规则无法如愿的国家采取征收数字税的方式捍卫本国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缓解税收治理矛盾。数字税的征收利用了价值贡献原则,考虑到了数字用户对互联网企业的实际价值贡献,促进了跨国数字企业全球收入的合理分配。征收数字税能够给予数字经济价值创造链条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用户群体合理分配数字服务收入的权力,确保各辖区从国际数字交易所得中获得相对合理的税收份额。另一方面,促进税负平等。征收数字税能够促进数字跨国企业利润在各市场辖区国家内公平征税,从而确保跨国数字企业与市场辖区内其他企业税负平等,同时弥合跨国数字企业和跨国传统企业的税负差距。


已开征数字税的主要特点

目前,已有多达三十几个国家陆续宣布对外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

(一)数字税的总体特点

从实践来看,数字税主要适用于以用户参与创造价值为特征的部分数字经济活动,征收对象为在线广告服务、在线中介服务(社交网络、交友网站等)、在线市场(多方销售平台等)、数据传输服务等。同时,征收国普遍都将数字服务收入作为税基,并且以一定规模的跨国数字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年度总收入和在本国提供数字服务取得的收入作为征税门槛。税率设置在2-7.5%不等。

(二)各国数字税的差异性

征税对象差异。数字税设计中,不同国家数字税的征税范围存在较大差异。例如,法国数字税的征税范围既包括定向广告为主的服务型数字经济和传输以广告为目的的用户数据的资源型数字经济,也包括提供数字接口等技术型数字经济;英国主要对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平台和在线市场等技术型、融合型及服务型数字经济征收数字税。

起征点设置差异。大多数国家依据数字企业全年营业收入规模来界定数字税纳税人的身份及税收起征点,起征点在各国之间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情况下,全年营业收入的起征点应同时满足两个指标,一是数字企业全球年营业收入规模门槛,二是数字企业在征税国的年营业收入规模门槛。但也有个别国家只选取两者中的一种作为起征点的设置依据。

税率水平设置差异。各国制定了差异化的单一比率税率。例如,英国税率水平较低,仅为2%,法国和意大利为3%,奥地利设定了5%,土耳其则高达7.5%。

数字税开征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

从实践来看,数字税的开征对数字企业、享受数据服务的企业均带来了一定影响,进而也影响了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

(一)占有优势地位的数字企业可转嫁部分税负

目前,数字税的征税对象主要为大型跨国数字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在数字市场占据优势地位。面对数字税,一般可通过上调服务价格等方式将部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和其他企业。比如,作为对法国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反击,亚马逊对法国在线卖家提供服务所收取的佣金标准提高了3%。但是,跨国企业的税负转嫁并不是百分之百,没能转嫁出去的税负,势必降低了数字企业的投资回报率,影响了企业的盈利水平。除转移税负外,跨国数字企业还会通过减少征收国的数字市场销售服务来抵抗数字税。另外,由于数字税不适用多边税收协定,则双重征税隐患将进一步迫使涉税企业采取各种方式转嫁新增税负。

(二)增加享受数据服务企业的成本

处于优势地位的平台企业通过上调服务价格可将新增税负的大部分转嫁至数字经济价值链上的各类企业,使依赖和受益于数字服务的相关企业受到影响。数字税增加了使用线上平台服务企业的交易成本,并减少了其利润,有可能使企业放弃使用数字服务。同时,数字税的征收将增加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成本,有可能改变它们数字化转型的进程,进而也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

我国应对之策

我国既是全球数字经济生产大国,也是全球数字经济消费大国,必须积极应对单边数字税对我国跨国数字企业带来的冲击。同时也需要系统性完善数字税制。另外,还需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在新的征税权分配博弈中最大化保护我国税收利益。

(一)审慎对待数字税并系统性完善我国数字税制

一方面,从数字税本身来看,数字税是数字经济发展较弱的国家为了弥补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避免大型跨国企业依据现行国际税收规则逃避在本国的纳税责任,加之全球性解决方案又无法在短期内出台的情况下,实施的无奈之举。数字税不是一个完美的方案,已经表现出了较强的扭曲性。另一方面,从我国来看,由于政策原因,目前一些跨国数字企业尤其是平台企业并没有进入我国市场,它们利用国际税收规则漏洞在我国进行利润转移的问题并不严重。此外,虽然我国在当前全球数字经济布局中位居第二,并出现了腾讯、阿里巴巴大型跨国数字平台企业,但是由于相关征收国的税征收认定标准较高,我国跨国数字企业还未纳入到征税范围。

基于此,结合我国减税降费的背景,我国不具备征收数字税的条件。但是,考虑到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税收治理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在现有的税收制度框架下,加快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税制,确保数字企业与传统企业税负相同,促进数字经济和税制体系的均衡发展。

(二)防范单边税收保护主义损害我国利益

从各国数字经济征税措施来看,各国对数字经济征税尚未达成一致协议,且都存在着一定的单边税收保护主义。基于此,我国还要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单边数字税对我国跨国数字企业的冲击。要借助双边、多边税收协定的效力,加强与采取单边数字税国家的合作,在协商谈判中努力为我国跨国数字企业争取税收权益,为跨国数字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国际营商环境。同时,应督促企业将税收管理上升至企业战略层面,对于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数字经济业务的企业,应积极应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变化。

(三)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

一方面,我国是互联网消费大国,要时刻坚持数字经济价值创造所得来源地大国定位,在新的征税权分配博弈中最大化保护我国税收利益。另一方面,坚持对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关键环节修改的话语权。在充分研判“用户参与”“显著经济存在”等多个新概念基础上,掌握主要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立场,提出适合使用于管辖区之间征税权分配的方法,对新的联结度规则、利润再分配方式提出“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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