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斯里兰卡股权投资的经验

发布日期:2020-08-04 09:47:17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作者:周姣璐
2019年,中国已成为斯里兰卡最大的投资来源国和发展援助国之一,也是其第二大贸易伙伴和游客来源国。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斯里兰卡”)位于印度洋的中心。近年来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条件、在南亚范围内领先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力资源优势,逐步成为该区域航空、旅游、航运、商业、能源及经济中心。2019年,中国已成为斯里兰卡最大的投资来源国和发展援助国之一,也是其第二大贸易伙伴和游客来源国。2019年底,我们协助国内某服务业企业收购斯里兰卡同行业企业的部分股权。在整个股权交易准备及收购过程中,我们对当地外商投资法律和政策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在此向拟前往该国投资的境内企业分享。

一、外国人投资的限制

(一)外资准入行业限制

根据当地Foreign Exchange Act No. 12 of 2017制定的法规 Gazette Extraordinary No.2045/56[1] 的规定,斯里兰卡外商投资的行业限制分为:

1、外国投资者禁止投资在斯里兰卡设立的从事下列业务活动的企业:典当、近海捕捞、投资额低于500万的零售业。

2、外国投资者股权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0%,或者通过Board of Investment of Sri Lanka (“BOI”)审批后才能投资超过40%股权比例的行业:比如,茶叶、 橡胶、椰子、可可、水稻、糖及香料的种植和初级加工,矿业和其他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初级加工,大众传媒、教育、货运、旅行社及船务代理等。

3、获得斯里兰卡政府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才可投资的行业:如航空运输、沿海船运、大规模机械化宝石开采、博彩等。

如果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原外资部分股权,且新投资的股权比例不超过外商投资限制政策规定的比例,则该交易无需经斯里兰卡政府另行审批。新投资人应当根据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获得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决议,确认现有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满足公司章程的其他要求。而后,公司秘书应向新股东签发股权凭证,并将新股东信息在Department of the Registrar of Company登记。

(二)代持股权规避外商投资限制政策或有法律风险

外国投资者以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委托斯里兰卡当地居民持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以规避当地的外商投资限制政策。上述协议通常会因违反当地法律被认定为无效。同时,斯里兰卡已起草公司法的修订稿,要求企业披露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该草案或将自2020年大选后付诸实施。届时,如未能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则投资者可能会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被要求放弃其持有的公司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限制

除法规列明的例外情况,外国投资者(个人或企业)不允许购买斯里兰卡的土地。由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股超过50%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允许持有当地的土地。

(四)外国投资者账户

外国投资者在向斯里兰卡投资前,应当在当地有资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立Inward Investment Account,可以其他币种或者斯里兰卡卢比进行投资。同时,外国投资者从斯里兰卡向境外汇出股权收益、其他投资收益等也需通过上述特别账户在完税后支付。

二、当地税收规定及其对交易架构的影响

(一)股息收益所得及资本利得税

1.股息收益预提所得税

根据Department of Inland Revenue(“IRD”)新颁布的通告[2],自2020年起,斯里兰卡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外国投资者)支付红利、减资所得、股权回购款等,相关的预提所得税(Withholding Tax)将被免除。在对外支付收益时,上述斯里兰卡居民企业应当向IRD申请完税凭证。

2.资本利得税

外国投资者资产或股权出售所得款应在当地缴纳10%的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应当在投资出售所得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且外国投资者作为应纳税人应当按时申报Capital Gains Tax Return。

(二)控股公司安排

鉴于上述IRD有关于外国投资者股息收益预提所得税免除的规定,原本拟在斯里兰卡设立HoldCo.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考虑将控股公司设立在境外。因为境内的HoldCo.作为斯里兰卡企业,其股息所得需要缴税,但是境外HoldCo.则可凭藉新规定享有税收免除。

三、股东利益保护

(一)董事任免及公司签字权

斯里兰卡法律对当地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国籍没有特别要求。在斯里兰卡设立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要求由本国国籍的员工担任当地企业董事。但实践中,通常会由至少2名斯里兰卡当地居民担任董事处理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根据斯里兰卡法律,由董事会决定哪个人可以代表公司对外签字。通常公司签字人为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是董事会任命的其他任何人。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约定,各方股东委任的董事应通过决议任命由外国投资者指定的某个人作为有权代表公司的签字人。

(二)公司秘书的配备

根据斯里兰卡法律规定,每个公司都应当配备一位公司秘书,负责公司相关事项登记,包括股权登记,股东、董事登记,股东、董事会决议登记,签发股东证明,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登记等。

鉴于公司秘书上述重要职能,包括掌控着股权变更的整个过程和其他公司行政事务。投资人应当尽可能确保由其信任的第三方担任公司秘书的职务。

(三)其他可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的事项

斯里兰卡公司法对企业内部自治没有太多限制,除了股东协议中常见的股东投资条款、股东会机制、优先购买权、董事任免权、股东知情权、小股东回购权等,投资者还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一票否决权、特别事项表决机制,同股不同权条款等。但投资者应当注意上述约定条款不能违反当地公司法的规定,也不能通过约定来规避外国投资者限制的相关政策。

四、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斯里兰卡于1967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纽约公约》”),中国大陆、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仲裁机构的裁决可在斯里兰卡依据当地的法律规定申请承认与执行。其中,大部分前往斯里兰卡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会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作为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

结语

与投资其他东南亚国家一样,外国投资者在前往斯里兰卡投资前仍然对其政治稳定性、社会治安、法律是否健全等心存顾虑。从我们这次参与项目的经历来看,斯里兰卡律师展示给我们的专业度和反馈问题的速度堪比其他西方国家的律师。斯里兰卡公司法中相当一部分规定也参照沿袭了普通法系的制度,比如有关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当然,斯里兰卡律师也如实说,在斯里兰卡,法律规定是一方面,但实践操作仍然取决于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另外,斯里兰卡本身外汇储备不充足,此次疫情对其经济的打击很大,不排除因为经济压力的缘由,当外国投资者对外汇出其投资收益时会遭遇此前从未有过的阻碍。鉴于此,外国投资者在前往斯里兰卡投资前,应当做足“功课”,不仅要对当地法律进行前期调研,针对可能发生的阻碍交易的事项要联合律师做好可行的调整预案。

[1] Gazette Extraordinary No. 2045/56, November 17th, 2017, available at: http://www.documents.gov.lk/.

[2] Circular to Withholding Agents (WHA), SEC/2020/04, May 19th, 2020, available at: http://www.ird.gov.lk/en/publications/Circulars_Circulars/SEC-2020-04_E.pdf

作者介绍

周姣璐 大成上海分所 合伙人

执业领域:企业兼并收购,海外投资,外商投资等

e-mail:jiaolu.zhou@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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