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的那些事——服务和管理篇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近期,税小皖给大家带来系列“走出去”相关政策问答,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服务和管理规定
一、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义务
信息报告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居民企业需要对其境外进行投资及取得所得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问:我公司今年在俄罗斯收购了一家企业100%股权,请问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哪些信息?
答:境内居民企业在2014年9月1日后,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二、遇到跨境税收争议及时申请相互磋商
跨境税收争议
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遭遇税收歧视、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此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与对方国家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
问:中国企业在境外如果遇到税收争议或者税收歧视该怎么办?
答:“走出去”企业和个人若在境外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税收争议或遭遇不公平税收待遇时,可以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相互磋商解决企业的税收争议或不公平税收待遇。
三、跨境关联交易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跨境关联交易
“走出去”企业应重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对集团各成员真实的功能、风险、资产进行梳理和定位,建立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确定使用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母国和投资国的税法规定。
必要时可主动申请运用“预约定价安排”,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降低转让定价被调查的风险,为企业营造确定性的税务环境。
问:我公司有跨境的关联销售,在定价上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企业与关联方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或资金借贷等交易中的定价行为需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四、预约定价安排管理和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
问:作为一家“走出去”企业,因为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很多,如何更好地应对被境外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
答: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题,是“走出去”企业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关联交易额很大(如: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的具体流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可以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解决企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具体程序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五、符合报送国别报告要求的“走出去”企业
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反映了企业集团在全球各地经营收入、利润归属、税款缴纳、人员及资产配置、功能履行等情况,并纳入国家间税收信息交换范畴,将成为各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风险评估的重要资料。符合报送国别报告要求的“走出去”企业应对此充分重视,提前做好准备并进行自我风险评估与控制。
问:哪些“走出去”企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答: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两类企业需提前准备相关资料:一是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二是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六、“受控外国企业”相关政策
受控外国企业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实践中,部分会选择借道低税率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向投资目的地国或地区进行投资。对于采用中间控股架构投资的“走出去”企业而言,要遵守国内关于“受控外国企业”的相关规定。
问:我公司在卡塔尔和美国两个国家设立了子公司,2016年两个公司的收入均为利息等消极所得,利润总额都在500万以上,且利润没有进行股息分配,是不是都要按照受控外国企业进行调整缴税?
答:由于卡塔尔子公司的所得不属于从事积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积极所得”,且利润总额超过了500万元,如果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时,该利润中归属于你公司的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计入你公司2016年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以列举法的方式,列出了12个非低税率国家,分别为: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设立在这些国家的外国公司,不分配利润或减少分配利润,税务机关予以认可,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当期所得。
七、企业外派人员相关政策
问:中国境内企业有派遣人员到境外工作的,是否需要扣缴这些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答: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