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助力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市产业特征和重点工作,围绕“五子”联动,推动“两区”开放,发挥北京专业服务业集聚优势,打造自贸区“走出去”新高地,加快“走出去”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商务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对进行修订,《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京商财务字〔2020〕21)进行修订,出台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22〕22号)。
二、支持范围
(一)境外投资,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设或并购企业;涉及高端装备制造和国际绿色低碳产能合作的;涉及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开发的;能够带动北京市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填补我市企业在技术方面空白的新设或并购的;涉及数字经济领域的新设或并购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境外设立商务服务业企业的;能够带动中华传统文化走出去,有利于传播优秀传统文化的境外投资的;在境外开展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奶业生产加工,农产品生产加工,参与海外农业技术示范项目和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的等境外投资项目。
(二)对外承包工程,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以及设计、咨询类等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的相关规定,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面;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支持重点:一是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脱贫县的,二是符合打造对外劳务合作“北京服务”品牌的高端劳务,如医护、厨师、航空、IT、施工项目管理等技术型劳务。
(四)境外渔业合作,通过购买捕捞许可、派出渔船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渔业产品60%以上供应首都市场的项目。
(五)支持建设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省级分平台,我市企业建立符合GB/T28181-2016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其境外企业和项目的NVR(或视频服务器)通过互联网或专网实现与省级分平台和我市企业视频监控系统互联,市商务局和企业可随时连接境外项目网络摄像机并查看实时图像。
三、支持方式、标准和限额
(一)对境外风险管理相关费用的补助
对我市企业为开展境外投资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境外风险管理相关费用进行补助,包括:(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所发生的支出。(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为对外投资项目提供法律、会计、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
补助标准:支持比例不超过50%,一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人民币,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二)贷款贴息
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非政策性贷款,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项目贷款额不超过《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备案的贷款额度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补助标准:支持比例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每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支持,每年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境外投资的直接补助
经市商务局或经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备案或核准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补助标准:在规定年度内直接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直接投资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北京自贸试验区企业直接投资额不低于300万美元)、少于5000万美元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如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符合支持重点且在规定年度内累计中方直接投资完成中方投资总额60%以上的,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直接补助。
(四)对外承包工程的直接补助
1.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申请营业额补助的应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项目;项目合同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设计、咨询类项目除外);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
补助标准: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补助,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期内已完成营业额的0.5%进行补助。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履约保函费用的补助,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外派劳务人员的直接补助
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重点对外派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脱贫县的企业、符合打造对外劳务合作“北京服务”品牌高端劳务的企业进行直接补助(脱贫县以商务部提供的名单为准)。
支持标准:培训补助每人不超过500元人民币,其中,对派出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或全国范围内脱贫县的,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六)资源回运运保费的直接补助
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将其所获合作权益以内的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资源、能源开发合作项目执行。
补助标准:企业规定资源回运运保费支持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七)海外投资保险保费的直接补助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进行补助。
补助标准:给予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50%的补助,一个项目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八)外派中方人员安全保险费用补助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为外派中方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人身意外伤害险、绑架与赎金综合保障险、传染病及医疗保险,海外救援服务等保障外派中方人员人身安全的产品,按每人实际发生保险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补助,一个申报企业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九)建设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省级分平台的直接补助
对接入省级分平台的各项对接费用给予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出费用50%的一次性直接补助。
(十)同一申报企业当年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本市地方企业(对于境外渔业合作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口岸城市或港口城市注册的,可不受注册地必须为我市的相关限制);
2.按照商务部等部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按时向市商务局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和项目进展情况;
3.当年未获得相同性质的其它同级专项资金的支持;
4.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业务咨询电话(投资):55579389
业务咨询电话(工程):55579386
业务咨询电话(劳务):55579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