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划重点:香港修订离岸收入豁免制度对私人投资者有何影响?
中国香港,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世界金融中心的实力和简便的财税体制,一直以来都是深受众多跨境机构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欢迎的公司设立地。尤其是与中国内地相关的跨境投资,大多数投资架构中都设有在中国香港的控股公司或中间控股公司,用以归集或收取源自中国香港以外的股息、利息、股权出售收益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收入。
香港特区政府于7月宣布关于优化香港就被动收入适用离岸豁免制度(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 Regime for Passive Income, FSIE)的提案中,就这些收入的免税条件进行了修订。我们在七月《关于优化香港就被动收入适用离岸豁免制度的提案》微信文章和八月线上讲座中对FSIE提案出台的背景、修订内容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由于优化后的FSIE将不设定资产规模和收入门槛,即使是在香港设立的拥有跨境投资的中小型个人控股或家族控股公司也将受到影响,因此引发了私人投资者的关注。
我们在近期与香港特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Bureau,FSTB)就相关提案中的细节进行了交流,本文对与跨境私人投资者相关的最新信息及其关键影响进行概要性总结和案例分析。
优化后的FSIE要点
Q1
优化后FSIE适用哪些实体?
该制度将适用于所有跨境企业集团1的香港成员实体(受涵盖纳税人), 将不设定资产规模和收入门槛。“香港成员实体”仅包括在香港有经营业务的纳税实体。因此,个人纳税人、在香港以外没有以常设机构形式开展业务的香港本地独立公司,以及没有海外成员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香港本地集团,均不会列入优化后的FSIE制度涵盖范围内。
Q2
哪些收入属于FSIE涵盖收入?
在优化后的FSIE下,来源于香港以外的离岸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和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处置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收入(IP收入)的四项收入在香港收取时,如果该收入未能满足实质经济活动要求或参股免税安排(只适用于股息或处置收益),将被视同为源自香港的收入,该香港实体须缴纳16.5%的香港利得税。
Q3
如何界定“在香港收取”?
香港特区政府的提案并没有对“在香港收取”作出明确定义,但香港税务局可能会采用与新加坡相关制度类似的解释,其将包括:
►受涵盖纳税人以各种形式汇入、支付到或带入香港的收入
►若受涵盖纳税人以香港以外离岸户口收取受涵盖的离岸被动收入,随后利用该离岸户口内的款项支付该香港公司的商贸支出、偿还其债务,或购买任何带入香港的流动资产(如设备和原材料等),该支出也将被视为在香港收取的离岸被动收入。
Q4
相关收入可否继续享受香港利得税豁免?
如满足以下条件,将可以继续享受利得税豁免:
在之前的微信文章中我们对相关经济实质要求、参股免税安排和联结度规则进行了介绍。鉴于多数私人投资者在香港设立的公司主要用于投资控股,我们将在下文中将对优化后的FSIE常见投资控股类型的影响以案例形式进行分析。
Q5
FSIE修订的时间表进展如何?
FSTB表示修订内容现正在落实,按原先计划将在2022年最后一个季度通过法案,并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相关的常见问题和实施指引也将在法案通过的时候在香港税务局的网页上发布。
优化后的FSIE对跨境私人投资者的影响
在优化后的FSIE下,拥有跨境企业的企业家和投资者,无论其总部设在何处、集团资产规模和收入情况如何,该跨境企业集团在香港的所有成员实体在香港收取的离岸收入均需遵循优化后的FSIE规定。我们列举了四种相关的案例2为大家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纯控股公司
背景:
►A总长期居住在香港,为香港税务居民;
►为家族传承和风险管理,A总及其家人数年前已设立离岸控股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和香港子公司持有家族境外金融资产并委托香港专业金融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A总之子曾任职某投资银行,近期计划设立一家公司专门管理家族资产投资。
考虑事项:
►参考BVI的经济实质法的相关定义,该香港子公司如果是受涵盖纳税人,并为仅持有其他实体股权和仅因此而获得股息和资本利得收入的公司,属于受涵盖纳税人中的“纯控股公司”。
►纯控股公司只需满足较低的经济实质活动要求就可以享受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如允许该香港控股公司在能证明其能够充分监管的前提下将相关管理活动外包给在香港的其他实体机构。
►鉴于A总之子计划设立家族管理公司,可以结合香港正在推出的单一家族办公室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详情参见《宏图智库 | 抢先看!香港家族办公室税务优惠即将出台》的微信文章。
案例二:非上市家族企业架构
背景:
►B总目前长期居住在香港,并且为香港税务居民;
►家族集团的中国内地子公司拥有多家实体,投资多元化行业和跨国经营,并设有家族控股公司实现家族资产投资与家族企业集团运营投资相分离;
►家族集团决定在2023年底分配股息给各位股东,B总将透过中国内地子公司分配股息到中国香港公司,中国香港公司再分配股息到BVI公司,最终由BVI公司分配股息给B总。
考虑事项:
►香港公司为跨境企业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属于受涵盖纳税人。
►倘若香港公司符合以下要求则无需就该股息收入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
经济实质要求:就相关活动在香港雇佣适当数量的合资格员工并发生适当金额的运营开支;或
❖
参股免税合资格条件:(1)投资公司(即香港公司)是香港居民企业,或是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企业;(2)投资公司(即香港公司)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及(3)被投资公司(即中国香港公司直接持有的中国内地子公司)获得的收入中,被动收入不超过50%。
案例三:红筹上市公司架构
背景:
►C总是中国内地有住所税务居民,持有上市公司及其下多家实体,多元化行业和跨国经营;
►海外运营公司将在2023年分配股息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也将随后分配股息给上市公司。
考虑事项:
►上市公司和香港公司均为跨境企业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属于受涵盖纳税人。
►倘若香港公司符合以下要求则无需就该股息收入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
经济实质要求;或
❖
参股免税合资格条件。
►如果香港公司未能符合以上其中一个要求获得豁免而导致在香港需要缴税,便可按单边税抵免规定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
►如果开曼公司为香港税务居民,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26条,源自香港公司的股息收入可获豁免缴纳利得税,即该股息收入不属离岸收入而不会列入优化后的FSIE制度涵盖范围内。
案例四:信托持有架构
背景:
►D总为中国内地有住所税务居民,其夫人和儿女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D总已设立一个离岸家族信托管理家族持有的境外资产;
►该信托持有并管理的资产包括香港物业、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其他投资。
考虑事项:
►信托受托人通常不会合并特殊目的公司(SPV)的财务状况,因此该信托不会列入优化后的FSIE制度涵盖范围内。
►如果香港SPV持有海外子公司,并同时获得离岸股息收入或处置收益,香港SPV则有可能被视为受涵盖纳税人。
安永解读
总结以上的几个案例,可见拥有跨境资产、家族企业集团和红筹架构绝大部分将受到优化后FSIE的影响,而高净值人士和企业家家族常用的架构也有可能列入优化后的FSIE制度涵盖范围内。当然,每个投资架构和客户的背景并不相同,客户应寻找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FSIE出台前跨境私人投资者应采取什么行动?
我们理解很多客户开始担忧优化后的FSIE制度会如何影响他们目前的持股架构和纳税义务。对于持有香港公司的跨境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我们建议应及早评估持有架构中香港公司的功能、运营模式和被动收入情况,并做出相应优化调整和筹划安排。对于往年累计的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等收入,可以考虑在2022年进行适当的派发。
安永私人企业税务服务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以下协助:
安永私人企业税务服务团队致力帮助客户以及家族实现基业长青、传承无忧,欢迎您联系我们了解更多有关香港优化后FSIE的详情,并及时评估相关影响。我们也期待正式法规和实施指引早日出台,协助高净值人士和企业家家族制定符合优化后的FSIE要求的方案。
注:
1.优化后的FSIE制度将采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中使用的 “跨国企业集团”定义和其他相关术语。根据《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跨国企业集团”指任何拥有至少一个不在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被称为 “成员实体”可以是公司或是如合伙企业、信托或常设机构的安排。通过所有权或控制权相互关联,且其财务结果逐项纳入最终母公司合井财务报表中的实体,构成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因此,不受最终母公司控制的关联公司通常不会被视作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需适用合资企业的一些特殊规则)。
2.本文章内的范例是结合不同项目背景综合而成,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解决方案应根据您实际情况的分析定制,详情请进一步咨询专业的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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