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税收政策
税收体系和制度 立陶宛税务系统由财政部下属税务监管局管理,并设有10个地区税务监管局。另外,海关署、环境部等部门参与相关税费的征缴管理工作。目前立陶宛主要有以下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税;土地税;增值税;消费税;遗产税及博彩税。 主要税赋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 (1)针对立陶宛企业及外国企业在立的常设机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外国企业在立境内非通过其常设机构获得的收入,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国公司所得红利的税率为15%。如外国公司拥有立陶宛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票,且连续持有时间(含分配红利的时间)超过12个月,则其获得的红利免征所得税。在欧洲经济区内注册的企业在立陶宛获得的分红收入免征所得税。 (3)自2008年4月起,立陶宛采用激励研发的税收措施,如将企业用于研发的费用三倍抵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收入基数、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 【个人所得税】 (1)自2009年1月1日起,立陶宛个人所得税率调整为15%。 (2)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按如下方法计算:月收入免税额度为470立特-0.15×(工资收入金额-800立特);如个人年工资收入不超过9600立特,年个税免征额为5640立特;如个人年工资收入在9600至37800立特之间,年个税免征额为上述公式计算;个人年工资收入超过37800立特的,不享受个税免征额度。 (3)对于抚养1个或1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实施相应的个税优惠政策。 (4)下列情况个人所得免征所得税: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赔偿金、利息收入、慈善收入、农业活动所得、海员收入等。 【房地产税】 (1)立陶宛对本国和外国的自然人及法人征收房地产税。征收对象包括自然人所有的用于商业目的(如办公、宾馆、贸易、服务及餐饮等)的房地产,或用于住宿、园艺、温室等的房地产,以及在立境内的法人所有的房地产。 (2)房地产税按照房地产征税价格的0.3%-1.0%征收。地方政府可根据下列条件自行确定特别税率:房地产使用目的、房地产保养状况、纳税人类型(规模、形式或社会地位)以及房地产在行政区划中所处位置。 (3)下列情况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自然人所有的用于农业、教育、社会保障和宗教仪式所用商品的生产的房地产、立国有及地方政府所有或国有组织和企业及地方组织和企业所有的房地产、自由经济区内的房地产、贸易联盟所有的房地产、已破产公司所有的房地产等。 【土地税】立陶宛对私有土地按年以土地价格的1.5%征收土地税;对于农业用地、公寓住宅所有者及住宅建设协会、联合体及合资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以0.35%的税率征收土地税;对于用于经济、商业活动的土地、私有房产建设用地以0.5%的税率征收土地税。 【增值税】立陶宛对货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提供的劳务及货物进口征收增值税,税率为21%。 【消费税】立陶宛参照欧盟的相关做法,对酒及含有酒精的饮料、烟草及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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