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卢森堡:跨国企业2020年税收考量

发布日期:2020-01-16 13:49:13来源:安永作者:
对于缔约管辖区征收的所有其他税项,适用于该等规定的首批税项为2020年2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征收的税项,前提是协定缔约方已于2019年7月结束前交存其核准、同意或批准文书。

2020纳税年度,卢森堡税务格局将发生一些变化,下一个年度跨国企业可能需要立即采取相应行动。

《欧盟反避税指令II》——反混合错配措施扩展至第三国

2017年5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2017/952号指令的法律草案,对涉及第三国混合错配规则的反避税指令(简称“ATAD 2”或《欧盟反避税指令II》)进行了修订。卢森堡议会将通过该法律草案。

《欧盟反避税指令II》将反混合错配规则的地域范围扩大至第三国,并对常设机构混合错配、混合转让、输入型错配、反向混合错配和双重税收居民错配作出规定。新的规定将自2020年1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财务年度起生效,反向混合实体税收相关规定将自2022年起生效。

新法规比较复杂,涉及重大修订。主营控股、融资、运营或任何其他活动的各类卢森堡公司均需将其纳入考量,并针对该等修订详细审查现有架构。对这项法规的法律影响进行分析时,还需考虑全球其他地区的税法修订、以及对业务运营模式产生更广泛影响的其他因素。即使该法律规定不会对特定纳税人的现金税款产生实际影响,亦需对其进行分析,并记录相关结论和立场(例如,是否需要转销净营业损失(NOL)的估价备抵)。

多边工具——2020年1月1日起适用的首批规定

2019年8月1日,《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简称“《多边公约》”或“多边工具”)3在卢森堡生效。关于就支付给或贷记至非税收居民的款项从源泉预提税(WHT)的规定亦将生效,前提是协定缔约方已于2019年9月结束前交存其核准、同意或批准文书,并且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开展产生该等税收影响的活动。

对于缔约管辖区征收的所有其他税项,适用于该等规定的首批税项为2020年2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征收的税项,前提是协定缔约方已于2019年7月结束前交存其核准、同意或批准文书。

截至2019年12月16日,与下列管辖区签署的协定将受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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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洞察】卢森堡:跨国企业2020年税收考量

针对DAC6的报告义务进行准备

2019年8月8日,卢森堡政府向卢森堡议会提交了实施关于强制披露和交换跨境税收安排信息的《欧盟指令》(简称“DAC6”或“指令”)的法律草案。根据DAC6,自2020年7月1日起,中介机构和(某些情况下)纳税人需针对应报告的跨境安排进行报告。但是,对于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7月1日(过渡期间)实施第一步的跨境安排,应进行追溯报告,并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对过渡期间的跨境安排进行首次报告。根据该法律草案,中介机构是指设计、销售、安排、促成实施应报告的跨境安排或管理实施情况的任何人士,以及已承诺直接或通过其他人士提供与该等活动相关的援助、协助或建议的任何人士,前提是该等人士与卢森堡存在关联(定义见法律草案)。如果没有可以报告的中介机构,可转由相关纳税人承担该等义务。

根据法律草案,最高可处以250,000欧元的罚款。

在卢森堡运营的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应审查其政策和战略,以确保其做好充分准备,履行各自的义务。

分析英国脱欧的风险

应英国政府延期脱欧之要求,英国脱欧延期至2020年1月31日。虽然英国和欧盟已就脱欧进程的条件达成一致,但在该等协议生效前,仍需获得英国议会和欧洲议会的批准。因此,如果2020年1月31日之前该等批准未通过,仍可能发生“无协议”脱欧。

这可能会对诸多税收规定的适用性产生影响,例如,英国或直布罗陀公司收取或支付的股利适用参与豁免的规定(关于《母子公司指令》背景下直布罗陀公司的部分,详见下节)、企业重组(跨境合并或分立等)相关规定、或财税统一体规定。

因此,纳税人应分析英国脱欧的影响, 并进行相关准备。

直布罗陀公司可能不在《母子公司指令》的范围内

2019年10月24日,欧盟总法律顾问Hogan在GVC Services (Bulgaria) EOOD(C-458/18案)一案中就如下内容发表了意见,即2011年11月30日颁布的2011/96/EU号指令是否适用于母公司与位于不同成员国的子公司之间的共同税收制度(简称《母子公司指令》或“PSD”)。在该案例中,一家由单一成员组成的保加利亚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在直布罗陀注册成立的母公司分配股息。

该公司认为,其母公司属于成员国税收居民,可根据《母子公司指令》享受本国预提所得税豁免,因而未在直布罗陀扣缴税款。但是,保加利亚税务机关认为,《母子公司指令》的范围不包括在直布罗陀注册成立的公司,该等公司应在当地缴税,因而向索菲亚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索菲亚行政法院向欧盟法院(CJEU)申请初步裁定,以期判定《母子公司指令》是否适用于在直布罗陀注册成立的公司。

在初步分析《母子公司指令》地域范围,并确认《母子公司指令》实际上适用于直布罗陀之后,总法律顾问断定,在直布罗陀注册成立的公司不适用《母子公司指令》。他认为,对于“根据英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这一表述,不可解释为还包括在直布罗陀注册成立的公司,尤其是在直布罗陀本身不属于英国这个前提下。

如果欧盟法院遵循总法律顾问的意见,确认在直布罗陀注册成立的公司不适用《母子公司指令》,则从直布罗陀公司收取或向其宣派的股利将不再能够享受卢森堡参与豁免或预提所得税豁免,除非直布罗陀公司需缴纳与卢森堡企业所得税相对应的税项,但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如此。因此,有必要紧密跟踪欧盟法院的裁决。

如欲获得本税务通讯的额外信息,请联系下列人员:

【安永洞察】卢森堡:跨国企业2020年税收考量

注:

1. https://www.ey.com/gl/en/services/tax/international-tax/tax-alert-library

2.讨论详情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卢森堡政府向议会提交实施欧盟《欧盟反避税指令II》的法律草案,2019年8月9日。

3.讨论详情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卢森堡政府发布核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的法律草案,2018年9月4日。

*相关链接:https://www.ey.com/gl/en/services/tax/sign-up-for-ey-tax-news-update-global-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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