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向善防风险 科技伦理引领创新的正确方向
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于日前联合印发了《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审查办法》明确,科技伦理审查要重点针对可能影响人的合法权益和动物福利以及对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带来伦理风险的科技活动。
依照《审查办法》,开展以下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审查:涉及以人为研究参与者的科技活动,包括以人为测试、调查、观察等研究活动的对象,以及利用人类生物样本、个人信息数据等的科技活动;涉及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不直接涉及人或实验动物,但可能在生命健康、生态环境、公共秩序、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带来伦理风险挑战的科技活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科技伦理审查的其他科技活动。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审查办法》时表示,要促进科技向善,防范科技活动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保证科技创新活动的正确方向;要遵循科技规律,推动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的协同发展、良性互动;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科技伦理审查职责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审查办法》还明确了科技伦理审查的基本程序,确定了伦理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包含了申请与受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
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越告诉记者,该办法是在提醒企业,一切涉及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都要谨慎进行。除了主要列举的情形外,还要参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慎重对待应用深度合成等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活动。总的来说,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会考察以下三方面:一是科学技术自身的伦理风险,包括科学知识和安全信息的充分程度,技术的成熟度、操作难易程度、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控性;二是科技活动伦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种类、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三是科技活动的必要合理性、目标人群或目标应用场景等。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从事科技活动的一线单位,是科技伦理审查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内部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左玉杰表示,在日常工作机制上,意见和办法要求创新主体应健全全流程伦理管理机制和相关审查、监督评价机制,加强科技伦理的日常管理,制定本单位科技伦理风险评估办法等制度,对本单位的科技活动进行主动风险研判,及时化解风险等。在监管事项上,要求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建议,从事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企业在办法年底生效实施前,应对本单位开展的科技活动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是否属于《审查办法》的适用范围,并做好以下合规应对:根据《审查办法》的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定章程,建立审查、监督、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工作规程和利益冲突管理机制;建立科技伦理应急审查制度。
同时,开展对委员的科技伦理审查业务培训和科技人员的科技伦理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科技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留存相关科技活动审查申请和审查决定材料,并进行跟踪审查。密切关注国家科技伦理管理信息登记平台、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细则等制度规范、专家复核机制,并及时作出合规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