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海关法(UCC)调研

发布日期:2016-10-13 14:01:20来源:驻罗马尼亚经商参处作者:

201651日欧盟海关法(UCCUnion Customs Code952/2013/EU)大部分规则开始正式生效。该法2013109日通过,20131030日起部分条款生效。该法是欧盟对海关程序和流程进行现代化再造的重要成果。

一、立法目的

(一)简化程序(Simplicity

新的海关法立足现有海关业务,通过流程再造提高运作效率,对货物放行的条件及特殊情形进一步明确;将所有分散的与海关业务相关的立法集成到一部法律中,便于成员国海关和商界系统了解和执行;参照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制定了欧盟海关数据模型,统一规范了各成员海关数据格式。对增加各成员国海关业务协同、统一简化商界报关程序、提高货物进出盟效率,这些措施针对性非常强。

(二)提升服务(Service

新海关法充分考虑了进出口贸易实际需要,允许使用电子舱单、通知等简便程序;引入了集中清关等新的做法,采用了统一的保证金规则;采用信任式管理,建立海关商界信任关系,为守法企业采取了更加简便的监管措施,在保证金、自我申报纳税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快速响应(Speed

为适应现代物流发展需要,通过海关信息系统升级,实现业务受理电子化、数据存储和交换自动化,提高海关对进出口业务的响应速度。同时,从业务制度规定层面,缩短了海关对外服务承诺,如将归类决定、原产地认定的最长时限从6天缩短到3天。

二、新海关法的意义

2020年,新的欧盟海关法完全执行后,新海关法的优点才能更充分地体现。该法预期的效益有:一是统一了各国海关执法依据和程序,在欧盟范围内实现了海关执法的统一和程序的一致;二是采取的简化和便利措施更加符合企业业务实际,有助于提高国际物流效率和企业经营效益;三是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需要,实现海关作业无纸化、通关全程电子化,减少纸质文件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也通过积累数据,为“云计算、大数据”在海关的应用奠定了基础;四是继续强化“守法便利、失信严惩”的理念,着力构建诚信体系,为守法企业提供更大的便利。

欧盟海关法的有效执行,有助于为欧盟内营造一个更加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商业环境,从而也有助于支撑欧盟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等战略目标,同时通过对货物流的有效控制,能够维护欧盟整体及各成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利益,保护边境安全。

三、欧盟海关法概览

该法案共分9篇:

(一)第1篇“总则”。

包括立法范围、海关使命,与海关法相关的权利义务等章节。

立法范围部分介绍了欧盟海关法适用的国家和地区,随着此次英国退欧,预计欧盟海关法将很快将会修订该章节。一种可能是将英国所属领土排除在欧盟海关法之外,再一种可能是欧盟与英国缔结专门的关税同盟条约,将英国继续留在欧盟海关法执行范围内。

该篇还介绍了专有名词,包括海关当局、人(法人和自然人)、经济经营者、风险、海关程序、申报等。需要重点介绍的是AEO的概念。AEO是世界海关组织近年来推崇的做法之一,建立海关与商界的良好合作,有利于商业环境改善。AEO英文为AuthorizedEconomic Operator,中文一般翻译成“经认证的经济经营者”,一般把AEO作为专有名词直接使用。AEO一般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在安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各方面符合海关设定的标准,经海关认证后成为AEO,能够享受欧盟成员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简化控制等优惠措施,也能够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协议,在其他国家享受相关的海关便利措施。例如,中国与欧盟已经签署AEO互认及给予对方AEO企业便利措施的协定,中国的AEO出口商将在欧盟享受便利措施,包括较低的风险评级、简化的海关程序、特殊情况下的优先处置等。

该篇还介绍了海关对货物的控制措施,包括查验、抽样化验、文件验证等,以及海关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应该与货物风险大小相匹配的基本原则。另外,对执法文件存档时间、汇率转换等事项均进行界定,便于成员国执行。

(二)第2篇进出口关税。

包括关税、货物分类、原产地、估价等章节。重点介绍海关几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商品归类、原产地核定、商品估价,已经在上述工作中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三)第3篇纳税与保证金。

包括海关税收、保证金、税收恢复与减免、税收消除等章节。介绍了一般进出口税、计税一般原则,税收保证金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税收的支付、返还、减免等规定和程序。明确提及税收的追偿期为3年,进入刑事调查案件的税收追偿期为5-10年。

(四)第4篇进口货物海关程序。

包括概要申报、运抵等章节。

按照规定,货物运进欧盟前,经济经营者需要向海关履行申报义务,海关据此进行风险分析;货物运抵欧盟后,经济经营者应及时通知海关运抵情况,并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域,所进口的货物不能违反公众道德、公共政策和公共安全,不能危害人畜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不应违反欧盟关于文物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易制毒品控制等有关规定。经海关要求,经济经营者要配合卸货、开箱查验。

(五)第5篇海关货物监管措施。

包括货物状态、验证与放行、货物处置等章节。

经济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向海关申报义务,同时提供配套文档,经海关同意,经济经营者可以简化申报内容,并根据需要稍晚补充申报部分内容,申报必须在货物交验海关之前完成,但也不能早于30天。

海关接受申报之后,经济经营者可以申请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但如果海关已经通知要求查验货物、认为申报有错误或已经验访货物等情形下,不能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经海关授权的经济经营者,可以在一地海关申报,在另一海关管辖地交验货物。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经济经营者,海关可以采取立即验放模式(Entry in the declarant’s records),并允许其自我评估关税缴纳数额、执行部分应由海关执行的监管措施。海关可以对申报和文档进行形式检查、要求补充说明文件、实地查验货物或对货物进行抽样化验。

如经海关查验无异常情况、并且关税已经缴纳或已经支付足额保证金,货物可被放行。如果海关有正当理由,可对货物进行没收拍卖、销毁拆解,所需费用由经济经营者承担,主要的情形包括走私、货主不配合查验、不能提交所需文件或缴纳税款、货物属于禁止类限制类物品、货物被遗弃等。

货物海关状态(customs status of goods)是指海关认为的货物状态,对于欧盟境内的货物,除临时暂存、临时入境、转关运输、委内加工等情形外,均应假定其状态为盟内货物。盟内货物可在欧盟内自由流动,不改变其状态,直到其被最终消费、销毁或置于暂存、转关等程序下,其盟内货物状态消失或改变,一旦离开欧盟关境,其盟内货物状态自动丧失。

(六)第6篇货物放行与特殊货物。

包括货物放行、税收减免等章节。拟进入欧盟内的非欧盟货物履行完申报程序、缴纳有关税费、满足商业政策的情况下,货物应被放行进入流通消费环节。

对于出口后3年之内又进口到欧盟的货物,如通过原产地证明等方式证实上述货物是欧盟原产货物,经申请可享受关税减免。对经欧盟来料加工出口后复进口的货物,也可申请享受关税减免。对于欧盟内渔船在近海或远洋捕获的海产品,或利用船上加工设施加工后的海产品,关税实行减免。

(七)第7篇特殊程序。

包括转关、暂存、最终用途、加工贸易等章节。加工贸易、暂时进口货物、特种用途货物,以及经营海关监管仓库或场所等均需要经过海关核准。对于从事货物暂时进口、加工贸易,在自由区内经营货物销售、存储等业务的经济经营者,均应按照海关批准的格式保存完整生产经营记录,以便海关查验。

“外部转关”是指将非欧盟货物从欧盟内一地转移到另一地,期间无需缴纳税负。“内部转关”是指将欧盟货物从欧盟内一地经由非欧盟关境运至欧盟内另一地。转关过程中需要接受海关监管,并可根据需要施加关封。

“暂存货物”是指将非欧盟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或自由区内,无需缴纳关税并检查是否符合进口政策。经海关批准,在确有需要又没有损害海关监管的前提下,也可以把欧盟内货物暂时存放在上述区域,但是不适用暂存程序。一般来讲,货物暂存没有时间限制,特殊情况下海关也可以限定暂存的时限。

“海关监管仓库”可以是公用型仓库,也可以是自用型仓库。货物运进运出需要得到海关核准,经海关批准可以在仓库中进行简单加工和装配。

“自由区”(Free Zone)应具有确定的地理位置和出入口,实行封闭管理,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自由区内任何工业、商业、服务、建筑等活动需要得到海关事先同意,海关基于货物风险、安全等原因可以对自由区内经济活动进行限制。欧盟内货物可以进入自由区并进行加工,再次出区时不改变其欧盟货物状态,但如果无法证明其货物来源,将被认定为非欧盟货物。非欧盟内货物自自由区内运出,其非欧盟货物状态不改变。

“临时进口货物”可享受税收减免,并且不受一般贸易措施限制。除正常的使用损耗外,该货物不应被加工或改变。海关决定临时进口货物在境内停留和使用时限,并根据申请适当延长。一般情况下,临时进口货物监管时限不能超过10年。临时进口货物的税收按照同类一般贸易货物税收的3%逐月缴纳,但总的纳税额不超过一般贸易相应的货物纳税额。

“最终用途”程序是指货物因其特殊用途获得税收减免。当货物被带出欧盟、销毁、遗弃、补缴税款之后移作他用时将解除相关监管程序。

“加工贸易”需要核定生产产出率,核定基础是经济经营者实际的生产条件、加工工艺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委内加工”是指经欧盟货物拿到欧盟内进行加工、装配、维修、拆解等处理;“委外加工”是指将欧盟货物运至欧盟以外进行加工、装配、维修、拆解等处理。

(八)第8篇货物出口程序。

包括启运前程序、运输程序、出口与再出口、出口申报、出口税减等章节。

货物出口启运前需要向海关申报,并且报关单中包括所有海关需要的申报要素,以便海关据此进行风险分析,并据此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海关还可以据此提出货物运出的路线、时间等要求。启运前申报的主要目的是便于海关提前进行研判,如没有安全风险,在货物实际达到港口等监管区域时快速放行,提高物流效率。

暂存货物或自由区货物复运出欧盟关境,不需要出口申报,只需要向海关发送复出口通知即可。

对于暂时出口到欧盟外还会复进口的欧盟货物,经申请可享受税收减免。

(九)第9篇电子化、程序简化、授权与附则。

包括信息化系统开发、海关程序简化等章节。

与欧盟海关法相配套的全部信息化系统将于2020年底就绪,届时将实现全程电子化。在此之前,可以使用非电子化的信息存储、处理和交换方式作为过渡。

信息化系统建设中遵循的有几个优先原则:一是优先采用国际认可的数据模型和消息格式进行数据处理;二是从效率、有效性、统一性和减少商界守法成本的角度,对海关业务流程再造;三是为经济经营者提供丰富的电子海关服务手段,使其可以无差别地与任何成员国海关进行业务互动。

根据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申请,欧盟委员会可以同意在不影响其他成员国的基础上,有关成员国海关开展执行欧盟海关法简化程序的测试申请。

该法生效后,原有的海关法450/2008EC)废止,但部分条款仍适用。在欧盟海关法的附录中通过对照表的方式,将原法中部分保留条款对应到新的欧盟海关法中,便于对照执行。

四、新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废除“首次销售出口估价”(First Sale for Export valuation)规则,并引入“最后销售出口规则”(Last Sale for Export rule)。根据新规则,进口商必须使用货品被带进欧盟关税区之前最后发生的销售价格。而之前进口商可以使用供应链内较早发生的销售价值作为海关估价,实际造成估价偏低,有合理逃税的漏洞。

(二)扩大并阐明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产权的版权费、许可费在何种情况下会征税。

(三)对具约束力关税信息 (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简称BTI)的重大改革。有关改革涉及取得BTI决定的条件、BTI决定的有效期(6年减至3),以及确保各成员国海关发出BTI决定一致性。当BTI持有者或其代理,为相关产品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将BTI决议的参考编号应填写到报关单中。

假如成员国对某种产品的海关归类意见不一致,成员国应互相咨询,在3个月内就产品的海关归类意见达成共识。若未能达成共识,事件将转交欧洲委员会处理。

(四)修订AEO认定资格。一方面,收紧取得AEO资格准则,包括须证明有严格产品贸易内部监督措施,其雇员亦须具备与所从事经济活动相关的业务能力或专业资格。 另一方面,增加对已取得AEO资格相关企业的便利措施,AEO企业可申请“自我评估”及“集中清关”便利。“自我评估”允许企业进行某些通常属于海关职能范围内的清关手续或管理工作。通过“集中清关”,可以将申报程序、货物出入境程序分离办理,便于企业集中一地申报,货物在盟内各国自由进出。

(五)改革现称“有经济影响的通关程序”(Customs Procedures with Economic Impact),在新的海关法中称为“特殊程序”。特殊程序包括:转关、仓库暂存、自由区、最终用途、加工等。特殊程序经过修订进一步简化规则,例如将海关监管加工和运进加工合并为运进加工。

(六)引入更详细的规则认定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特别是产品“进行最后、实质性及符合经济原则的加工程序”的准则。

(七)在盟内建立无纸化、电子化通关监管环境。

五、过渡期

考虑到新法为公众接受的渐进性、新建改造信息化系统的复杂性,新法设定了执行过渡期。过渡期为201651日至20201231日。为此,与新海关法配套,一并发布了过渡办法及实施方案,从而保证各国海关和进出口相关单位逐步从现有做法逐步过渡到新法。

六、欧盟海关法配套文件

(一)欧盟海关法授权法(欧盟委员会2015/2446号),2015728日通过。

(二)欧盟海关法执行条例(欧盟委员会2015/2447号),20151124日通过。

(三)欧盟海关法过渡授权法(欧盟委员会2016/341号),20151217日通过。

(四)欧盟海关法工作方案(欧盟委员会执行决定2016/578号),2016411日通过。主要与信息系统开发和部署相关,与过渡授权法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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