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RCEP电子商务,东盟如何防止“数字殖民主义”?

发布日期:2020-04-26 15:06:25来源:《外交官》作者:编译/罗婕
发达国家在RCEP中最新提出的规范制度,实际上并未考虑东盟国家的上述权益。如果东盟成员国要维护其监管主权和政策空间,把握21世纪数字革命带来的机遇,就要在这些新规则下坚持自己的立场。

目前,数字经济、创新和全球价值链正处于一个极速变化的阶段。每天关于新兴技术、服务和产品的报道层出不穷,给人们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可能和无法预见的挑战。

这些创新技术,很有可能会撬动整个东盟,带动一些弱小国家的发展。倘若东盟国家想寻求更大的机遇,他们则需要在国际、地区和国家规则的支持下,促进数字工业化,缩小数字鸿沟,避免陷入发达国家常见的发展不平衡的陷阱。当然,一些不合理的规则也会令东盟国家的发展优势荡然无存。

在此形势下,东盟国家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就电子商务领域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条款。2015年2月,RCEP贸易谈判委员会审批通过一项关于建立电商工作组(WGEC)的提案,旨在商讨并确立RCEP中,关于电子商务的章节。

虽然协议及谈判内容属于机密,但某些草案细节仍被披露。其中包括该电商工作组的“职权范畴”。被披露的草案表明,日本在RCEP中提出并推动的电子商务文本,基本照搬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的内容。

RCEP中的新电子商务条款不涉及“自由贸易”,也几乎不涉及实体商业。同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一样,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巩固行业领先者的垄断。

更重要的是,拟议的这项全球性新规定还巩固了科技巨头在各领域的主导地位,包括数字技术、基础设施、服务业、大数据以及21世纪的“新石油”行业。由此可见,东盟经济体将有可能陷入依赖垄断者的风险,一些人称之为“数字殖民主义”。

大型协议中的电子商务条款在一些大型协议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章节或附件,实际上都体现了美国科技行业的要求。

它们利用主导企业的力量,对发展中国家的数字工业化,以及可靠、实惠的全球价值链设置一些障碍。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服务贸易协定》(TiSA)、RCEP、日本与欧盟签订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和WTO提案内容都有所涉及。在这些规则下,一国政府无法阻止在其国内经营的外国服务供应商转移或处理离岸数据,包括个人或商业信息。同时,这些规则也未明确提到离岸数据的“储存”,这一局限性被视作一种“利用电子手段影响贸易的行为”。

根据T i S A 第2 . 2 条内容, 运营商只能提出“和商业活动有关”的海外数据转移需求。在其他协议里,如TPPA的第14.2.2条,该需求则被用来保护搜索引擎和数字市场运营商以及保险、旅游、在线教育和采矿等行业的数据输出。

例如, 泰国政府无法阻止一家在泰运营的澳资私立医院,将泰国患者的健康数据转移到国外;印尼政府也无法要求一家美资采矿企业, 只在印尼境内保存安全记录或库存等数据; 因为纳税的原因,优步( U b e r ) 公司不能在马来西亚存储当地交易的财务记录。

当个人和商业信息数据在海外(包括云端)被处理时,它就离开了数据主体的控制范围。持有数据的公司可以选择存储库,即便它不知道存储服务器的国家及其所使用的消费者隐私制度。一旦数据转移至海外,政府可能将无法管控数据的使用、滥用或销售,除非其能够在协议适用的国家监管范围内,提供能强制执行的许可证或技术标准。

除此之外, 美国在TiSA中进一步提出,以电子方式提供内容服务的供应商不能获得更多的优惠待遇,因为该项内容是在本地进行创建、制作、出版、签约、委托及首次进行商业用途的,或者其创作者、制作人、开发人员及所有者都是当地人员(TiSA,第10.3条)。

此项规定是为了防止中央或地方政府利用优惠政策来支持本土公司开发内容服务,或要求利用当地知识和文化内容来优化服务质量。这一限制显然是针对娱乐、应用程序和游戏行业,但它同样也影响了教育、咨询和研发等服务业。

东盟国家所面临的挑战近期学术界有论文指出,包括东盟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被视作新一代大型协议中的规则执行者,而非制定者。

这些所谓通过系统研究而制定的规则,是为了保证已占据主导地位的主体(主要是美国公司)可以继续垄断源代码、数据和数字技术、设施。

该篇论文的作者Parminder JeetSingh 提醒道,数字化对地缘经济和地缘政治的影响,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层面看待数字现象的方式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匹配,这将导致发展中国家陷入新的国际经济关系中,且被排除在制定全球数字规范和政策的行列之外。

至关重要的是, 东盟成员国需要足够的时间和灵活度,去制定合适的国家和区域监管框架,团结一致推进整个东盟的数字工业化。该框架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绑定技术转让和强制公开源代码,以鼓励国内基础设施和供应商的发展;实现数据保护和数据本地化,设立合资企业,利用当地设施提升国内产能;培训熟练的IT人才;承诺为技术开发和基础设施提供财政援助, 弥合数字鸿沟, 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发达国家在RCEP中最新提出的规范制度,实际上并未考虑东盟国家的上述权益。如果东盟成员国要维护其监管主权和政策空间,把握21世纪数字革命带来的机遇,就要在这些新规则下坚持自己的立场。

文/MarichuA.Villanueva • 编译/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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