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反垄断立法概述与企业兼并规制
一、阿根廷的反垄断立法历程
阿根廷在西班牙美洲殖民时期属于拉普拉塔地区,早期是西班牙殖民帝国的“一潭死水”;后期才凭借肥沃的土地和优良的港口提升了地位,1776年成立的拉普拉塔总督区控制着现在的阿根廷、巴拉圭、乌拉圭等国地域,而布宜诺斯艾利斯成为进口欧洲货物的重要口岸。拉普拉塔地区1810年发动“五月革命”,1816年阿根廷宣布独立,但独立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统一,此后阿根廷经历了几十年的地方考迪罗政治博弈和战争,在19世纪中期以后逐步稳定,最终在1880年代实现了国家统一。在此过程中,阿根廷秉承“自由放任、自由贸易和比较优势”的古典经济学思想,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农业,大力引进欧洲移民。阿根廷以畜牧、谷物种植等为主,通过羊毛、皮革等初级产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并在1880年到一战前后迎来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美好时代”(Epoca Bella),1908年阿根廷已成为世界第七经济大国,人均收入与德国比肩,1929年阿根廷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之一。在“美好时代”的经济发展实践中,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氛围中,阿根廷于1923年颁布了第一部竞争法,其内容与基于同样经济和学术背景下出台的美国谢尔曼法非常相似,主要是确立了基本原则,但缺乏实际操作性。
受到1930年代美国大萧条冲击,阿根廷的“美好时代”落下帷幕。此后,在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背景下,军人势力登上历史舞台,其中出身于联合军官团的庇隆,抓住了劳动阶层的政治诉求,在1946年当选为总统,以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为旗帜,形成以“政治主权、经济独立和社会正义”为宗旨的正义主义(庇隆主义),强调介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的第三条中间道路。庇隆主义在经济上强调一切自然资源为国家所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并修改了1853年宪法,同时宣布发表《阿根廷经济独立宣言》,将国内英、美、法等国投资的企业收归国有。在发展模式上,则推行以拉美结构主义为指导思想的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此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阿根廷在政治上表现为军政府或者说反庇隆主义者与庇隆主义的斗争,国家政治呈现“钟摆式”左右摇动,在经济上总体维持着进口替代的发展思路,但整体上“走走停停”,没有实现国家工业化转型,也无法形成稳定的经济发展模式,更没有摆脱对外部市场的脆弱性。在此过程中,阿根廷于1946年又出台了一部竞争法来取代前法。前后两部竞争法均属刑事性质,适用刑事制裁。加之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内,阿根廷政治纷乱,经济上以“进口替代”为主导,国家对经济干预的情况较多,这两部法律很少被执行,在1933至1980年的48年间,仅有4起案件根据竞争法实施了制裁。
阿根廷在1976-1983年期间由政变军人推行官僚-威权主义,政治上实行残酷镇压异己的“肮脏的战争”,经济上取法智利皮诺切特政府新自由主义改革,彻底改革以国家干预为主的经济模式,主张通过自由竞争和限制国家作用,建立一种“生产性经济”。在1980年,阿根廷颁布新的竞争法(Law 22,262),开始了阿根廷竞争执法的现代化,主要变化一是竞争执法首次通过行政程序,而不再是刑事程序进行,适用制裁包括罚款和行政命令;二是建立了阿根廷第一个竞争执法机构——国家竞争防卫委员会(以下简称CNDC)。1980年竞争法的实质条款以《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为基础,未有单独的兼并规制。然而,1982年马岛战争爆发宣告了军政府及其新自由主义经济实验的破产,同年墨西哥全面引爆拉美债务危机,也将阿根廷拉入了整个80年代的经济和金融危机。在此期间,阿根廷的竞争政策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此期间竞争执法活动依然很少。
1989年庇隆主义者梅内姆上台,全面接受《华盛顿共识》,实行以稳定经济、控制通胀和全面私有化为主要内容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改革,对国有企业的全面私有化,实行贸易自由化和货币局制度,全面放开经常和资本账户的可兑换。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化改革取得进展,上世纪90年代阿根廷经济趋于稳定并有所增长,竞争执法步伐亦有所加快。1994年阿根廷宪法修订时,保护竞争、反对任何形式的市场扭曲、控制自然与法律垄断被纳入宪法,成为宪法权利。1999年,阿根廷国会对竞争法进行了修订(Law 25,156),其中最重要的变化,一是在限制竞争协议、滥用支配地位两个实体规则基础上,首次引入正式的企业兼并规制,二是要求设立新的独立执法机构——国家竞争防卫法庭。但第二项变化此后一直没有得到落实,原应授予法庭的职责,只能由国家竞争防卫委员会(CNDC)来执行。1999年竞争法也奠定了阿根廷当前反垄断规制的基本框架。
进入新世纪,2001年的经济金融危机打破了新自由主义的十年蜜月,阿政府被迫在2001年12月1日宣布限制取款和外汇流出,随后宣布暂停对1320亿美元到期债务还本付息,阿根廷陷入了1930年代以来的最大衰退,国家在政治和经济上遭遇破产。2003年,庇隆主义者基什内尔上台,全面否定新自由主义改革,推动以“生产”、“积累”和“社会融合”发展措施为特点的基什内尔主义,坚持市场经济的同时更强调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国家对私有企业的管理,推动再工业化并扶持出口工业,加强关税和非关税贸易保护政策,加强对外资流入的限制和引导等。由于恰逢21世纪初大宗商品繁荣周期,阿根廷经济出现复苏。在此阶段,阿根廷反垄断当局通过了一系列反垄断执法和竞争倡导活动,来促进阿根廷国家竞争文化的发展。不过,此时政府的经济政策具有“进口替代工业化”的特质,社会大众的竞争文化并未得到普及。反垄断当局的反卡特尔行动,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政府抑制通胀的努力,而非旨在打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基什内尔政府任内多次实施价格控制,政府与私营部门成员达成了一系列协议来限制其提价能力,这虽然可能有助于控制通货膨胀,但与有效的竞争政策却是背道而驰的。
2014年,阿根廷再次修订竞争法(Law 26,993),规定反垄断事务适用诉讼的程序,也从刑事程序转变为行政程序,并对罚款施行先支付后起诉机制,即侵权方要先支付罚款才能获得上诉机会。2014年竞争法再次提出建立新的独立执法机构事宜,但依然未获执行。在2015年大选中,庇隆主义让位于中右翼反对党联盟,马克里当选总统后着手纠正基什内尔主义有关国家过度干预经济、社会支出缺乏节制等弊端,再次开启经济自由化改革。在此背景下,反垄断当局于2016年再次重启了新的反垄断立法程序。
二、1999年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阿根廷竞争法适用于在其全部或部分国土以及国外开展经济活动且其行为、活动或协议可能对阿根廷市场产生影响的所有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公共或私人的个人或公司。该法禁止与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及交换有关的某些行为,只要其限制、伪造或扭曲了竞争,或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且会对总体经济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这种行为或许并不必违法,也不必造成实际损害,但可能或潜在地会对总体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1999年竞争法创设了专业化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授予执法机构充分的执法工具。执法机构可以进行“拂晓突袭”,即突击造访营业场所以获取文件资料,可以强制要求提供文件、信息和证词;在侵权被证实的情况下,可责令肇事者停止侵权行为,要求采取积极行动进行补救,并可对每一被告方处以从1万到1.5亿阿根廷比索不等的罚款。罚金数额基于受损方所遭受的损失、侵权方所取得的利益,以及所涉资产的价值。在犯罪反复发生的情况下罚款数额可以加倍。当执法机构发出停止令或达成协议终止某行为时,若当事人仍不遵守该决议,可对其处以每延迟一天最高达100万比索的罚款。并且,对因侵权企业董事、经理、管理层和监事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反竞争行为的,可对相关人员联合处以罚款,还可施以1-10年市场禁入的制裁。此外,阿根廷刑法第300节规定,任何人通过虚假新闻、伪造谈判或与商品主要持有人达成协议的方式,引发商品、公募基金或证券价格起伏,以便其以特定价格出售或免于以特定价格出售(相关商品、基金或证券)的,将被处以6个月至2年不等的监禁。
三、阿根廷反垄断执法机构
根据1980年竞争法成立的CNDC,最初只是一个隶属于政府部门(经济和生产部)的竞争咨询机构。1999年竞争法要求建立国家竞争防卫法庭(简称竞争法庭),作为阿根廷最高的竞争执法机构。但是,由于竞争法庭至今迟迟未能设立,原应授予竞争法庭的职责不得不暂由CNDC来执行。
创建竞争法庭的建议屡屡无法落地。CNDC尽管拥有充分的执法工具来开展反垄断调查和审查,但其关于反竞争行为的调查结论和执法建议,包括是否对某一项反竞争行为施以制裁,是否批准、有条件批准或者否决某一项企业兼并等,均须提交经济和生产部的贸易秘书处,由后者做出最终裁决。实践中形成的CNDC执法、经济和生产部贸易秘书处决策的双层监管结构,反映了阿根廷反垄断当局的一个重大缺陷,即缺乏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有的独立性。
隶属政府部门导致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就是预算不足,对执法机构的人员配置产生了很大影响。尽管CNDC拥有一支非常专业的人才队伍,但专业雇员工资低,一半基于短期合同雇佣,不享有福利或就业保障,因此离职率很高,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机构的专业水平。
受政府干预和监督过多,再加上预算短缺,CNDC的执法活动受到很大限制,也很容易受政府更迭影响。2015年12月马克里政府上台以来,阿根廷反垄断执法机构经历了权力重新洗牌。CNDC内部层级体系经过重新梳理,分成反竞争行为、经济集中、经济和法律研究、竞争促进、登记注册等五个内设部门。阿根廷经济和生产部贸易秘书处于2016年7月签发决议,授予CNDC更大的自主权,包括可以直接接收和处理兼并案件,而不再仅仅由贸易秘书处分配案件;可以依职权进行竞争方面的研究和市场调查,而不再仅仅依赖当事方提供的信息来开展分析。
阿根廷在反垄断事务适用上诉法庭方面也面临与竞争法庭类似的争议。究竟应由负责民商事案件的联邦上诉法庭,还是应由负责刑事经济案件的国家上诉法庭作为反垄断事务的上诉法庭,是过去十数年间持续讨论的一个话题。两个法院也均已发布与反垄断事务相关的规定。2014年竞争法修订时也拟设立一个国家上诉法庭来负责处理与消费者有关的事项,包括反垄断案件。但是该上诉法院随后依然没有落地。
四、阿根廷反垄断法的未来发展
2016年底,CNDC向阿根廷议会提交了一项关于新反垄断立法的法律草案,致力于重塑阿根廷反垄断执法体系,解决过去监管中一些长期存在的被忽视或者未得到足够覆盖的问题。法案内容包括重组执法机构、加强卡特尔有效起诉、引入宽大计划、加大罚款力度、明确损害赔偿、优化兼并规制等诸多方面。
(一)重组执法机构
根据CNDC提交的法案,将全面重组现行反垄断执法体系,赋予特定部门清晰的工作职责,促进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部门的职责分离,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
新的反垄断执法体系将由独立的反垄断法庭替代经济和生产部贸易秘书处,作为反垄断最高决策机构。反垄断法庭由5名成员组成,必须包括至少2名经济学家和2名律师。在反垄断法庭之下,设有反竞争行为秘书处、兼并控制秘书处、竞争促进秘书处三个部门。其中,反竞争行为秘书处和兼并控制秘书处将接管CNDC的相应职能,并将相关建议提交反垄断法庭裁决;竞争促进秘书处是一个新设机构,类似检察官办公室,具有广泛职能,包括干预兼并控制案件,对反垄断法庭的决定进行辩护或提出上诉,或者向反垄断法庭提请启动调查,等等。竞争促进秘书处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依然在原来的经济和生产部贸易秘书处的框架内运作,由其任命人员,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施加影响,从而为政府介入反垄断事务提供直接渠道。这个秘书处可以说是在阿根廷独特的竞争环境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争取独立性的努力与政府干预传统抗衡的折中结果。
此外,法案还拟创建一个新的上诉法院来专门处理反垄断事务,以消除目前关于反垄断事务适用法庭的分歧。
由于严重的通货膨胀,单边定价问题一直是阿根廷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加上阿根廷比索贬值导致兼并控制门槛降低、申报案件增加,阿根廷执法机构一直缺乏足够的资源来发现、调查和有效起诉卡特尔活动。根据现行反垄断法,必须确认存在对总体经济利益的实际或潜在伤害,才能定性反竞争行为。但是,执法资源不足导致执法机构在卡特尔案件起诉中时常因无法提供有效的侵权证据,不得不诉诸“意识平行主义”理论,而这种指控在法庭上面临较大的被推翻的风险。
为解决上述问题,CNDC的法案规定,固定价格、设置生产或商业配额、分配市场/客户或供应,以及串通投标等核心卡特尔活动被假定为对总体经济利益有害,从而可直接定性为反竞争行为,即属于本身违法。法案还将同时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竞争实体的股票(而非控制)或管理职位的情形列为可能的反垄断犯罪之一,而不再仅仅作为兼并控制相关事项来进行分析。上述变化将降低卡特尔调查的难度,加强对卡特尔案件的有效起诉,并逐步淘汰过去频频诉诸意识平行理论的被动做法。
(三)引入宽大计划
为支持充分起诉卡特尔行为,CNDC法案还将引入宽大计划。在反垄断当局发起调查之前,或经调查未能获得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侵权各方中第一个向反垄断当局提供反竞争行为相关信息和证据,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并与反垄断当局保持有效合作的当事人(非领头人),可免于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或视情况减轻相关制裁。
(四)加大罚款力度
阿根廷现行反垄断法中,反竞争行为适用罚款均以阿根廷比索计值,其金额在过去十几年中随阿根廷比索贬值和通胀不断减少,从过去相当于1万美元到1.5亿美元的范围,贬值到现在相当于572美元到858万美元的范围,导致罚款对反竞争行为的威慑作用大幅缩水。为此,CNDC的法案拟改变现行做法,将罚款金额与当事人的业务规模、相关行为所获经济效益等挂钩,侵权方可被处以如下罚款(取其最高者):(1)反竞争行为所涉产品和服务过去一年销售额的30%,乘以该行为实施的年数;(2)侵权集团上一财年在本地销售额的30%;(3)反竞争行为所获经济利益的两倍。若无法根据上述情形确定罚款金额,则可处以最高达2亿指数化单位IUs[1]的罚款,相当于2亿美元。
在提高罚款的同时,CNDC法案取消了2014年竞争法修正案规定的罚款先支付后起诉机制,即罚款只能在经法院确认后再支付。
(五)明确损害赔偿
与加强卡特尔有效起诉相配套,CNDC法案针对关于反垄断侵权的私人诉讼有效赔偿方案不足问题,新辟了损害赔偿章节,规定一旦反垄断当局发布决议,诉讼后续赔偿将通过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即阿根廷程序法中最快捷的程序)来执行,法院将依据反垄断当局的决议来做出决定。此外,对于宽大计划申请者,法案规定可豁免或减轻其在行政罚款和损害赔偿方面的义务。
(六)优化企业兼并规制
CNDC法案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优化现行企业兼并控制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大幅提高申报门槛和小额豁免阈值,设定批准前暂停机制,将强制申报由事后转为事前,并缩短审查时限,减少决议延迟。该法案正处在议会审议过程中。
阿根廷的企业兼并规制
阿根廷1999年竞争法首次引入正式的企业兼并规制。超过规定门槛的兼并必须向反垄断当局申报并接受其审查。不过,在通过国家竞争防卫委员会(CNDC)审查并获得经济和生产部贸易秘书处批准前,当事人可先行完成交易。这种“非事前”的强制申报和审查制度延续至今。
2016年底,CNDC提交了一项旨在新反垄断立法的法律草案,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优化现行企业兼并控制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大幅提高申报门槛和小额豁免阈值,设定批准前暂停机制,将强制申报由事后转为事前,并缩短审查时限,减少决议延迟。该法案正处在议会审议过程中。
一、现行兼并规制的申报标准
根据阿根廷现行竞争法,判断一项交易是否需要向CNDC申报,需要做三个方面的判断:一是关于交易形式,是否属于“经济集中”;二是关于业务规模,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申报门槛;三是关于适用豁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达到法定申报门槛且不适用任一豁免情形的“经济集中”交易,必须向CNDC申报。这一强制性申报要求适用于阿根廷所有的行业和部门。
(一)交易形式
在交易形式方面,阿根廷竞争法规定的“经济集中”指的是通过下列任一行为获得对一个或多个公司的控制的交易:
(1)公司合并;
(2)业务转让;
(3)购买股权或任何随附权利,或者购买可换股或可对发行人的决定施加任何类型影响的债券,使得买方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或重大影响;
(4)其他任何将一个公司的资产(法律上或事实上)转让给一个人或经济集团,或者授予对一个公司普通或特殊管理决策的控制的协议或行为。
综上可见,在阿根廷,触发兼并申报的关键在于取得控制。阿根廷反垄断当局沿用欧盟反垄断委员会的做法,将控制定义为决定公司战略性商业政策的能力,包括独家控制和联合控制,也涵盖法律控制和事实控制。
对于持有少数股权的财务投资者而言,若其拥有对一些关键事项的否决权,这种否决权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保护,不包括改变公司战略决策的权利,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战略产生重大影响,则不构成对目标公司的控制。通常情况下,小股东对目标公司经营计划、预算、常规投资与债务、关键管理人员任命等事项的否决权,至少构成联合控制。因此,在阿根廷,要规避反垄断申报,在交易形式规划上,必须能够证明买方将不会对目标公司形成任何类型的控制。
(二)业务规模/申报门槛
在业务规模方面,阿根廷竞争法规定的申报门槛为所涉公司上一财政年度在阿根廷的营业额合计达到或超过2亿阿根廷比索。此申报门槛是一个单一的当事人业务规模标准,与拟议交易发生的地点或交易本身的规模无关。
其中,“所涉公司”在公司合并时包括合并双方经济集团[2];在收购或转让时包括买方经济集团及目标公司,不含卖方经济集团中除目标公司之外的其他成员。
申报门槛中的营业额等于来自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总额减去销售折扣、增值税和其他直接税后的净额,不仅限于拟议交易相关市场。营业额只涵盖在阿根廷境内发生的或者向阿根廷出口的经济活动,经济集团在全球范围内对阿根廷市场不会产生影响的营业额不计入。
此外,外国(人)对外国(人)的交易是否必须向CNDC申报,判断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有产品出口至阿根廷,以及该项交易是否会对阿根廷市场产生正常、定期和重大的影响。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CNDC将所有受中国国资委管理的中国公司视为一个经济集团,因为国资委拥有对下属公司的控制,能够决定其日常经营重大决策,如决定分拆、解散或投资策略。因此,中国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在阿根廷的兼并活动,需要从这样一个庞大的经济集团角度,去计算营业总额是否达到反垄断申报门槛,并分析集团内部各个公司之间是否在相关市场存在横向重叠或纵向关联。不过,据此逻辑,经济集团内部的交易,由于不会发生最终控制的变化,可能会被视为企业重组而无须经过反垄断申报和审查。同样地,对于一家非国资委控制的中国国有投资实体,反垄断分析应考虑所有由中国政府控制的实体。
(三)适用豁免
在适用豁免方面,阿根廷竞争法规定了“首次登陆豁免”和“小额豁免”两种主要的豁免情形。
“首次登陆豁免”适用于一家公司被另一家(也仅有一家)外国公司收购,且该外国公司此前在阿根廷境内未持有任何资产或其他公司股份的情形。该外国收购方此前应当在阿根廷没有商业活动,没有当地附属公司,没有向阿根廷出口,在阿根廷没有资产,且不持有在阿根廷开展业务的任何公司的股份。
“小额豁免”适用于拟议“经济集中”在阿根廷本地的价值(即交易本地价值)和涉及购买、转让或控制的位于阿根廷的资产价值(即本地资产价值)两者均未超过2000万阿根廷比索的情形。其中,本地资产价值指目标公司财务报表所载金额;对于跨法域且没有明确归属本地价值的交易,交易本地价值的计算应有客观的会计分析支持(如根据营业收入比例分割)。然而,如果买方经济集团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并购交易的价值合计在过去12个月内超过2000万阿根廷比索,或在过去36个月内超过6000万阿根廷比索,小额豁免将不适用。
考虑到现阶段已有中国的国有企业在阿根廷开展业务活动,中国国资委下属企业由于被视为受国资委控制的经济集团成员,因此基本无法适用首次登录豁免,小额豁免适用方面也需要做复杂的分析。
除上述两种主要豁免情形外,以下情形也可免于反垄断申报:
(1)收购时买方已持有目标公司超过50%的股份,即买方在收购前已拥有对目标公司的独家控制;若是从联合控制变成独家控制且达到申报门槛的,也必须申报;
(2)购买目标公司的债券、信用债、无表决权股份或债务证券;
(3)购买过去一年在阿根廷境内无任何活动的清盘公司;
(4)无偿转让货物给阿根廷国家、各省、自治市和布宜诺斯艾利斯市;
(5)在强制继承人之间转让货物,无论他们是否健在。
二、申报与审查程序
对于必须申报的交易,当事人应当在下列事件(以最早发生的事件为准,后文统称为“交割”)发生前或发生后一周(7天)内向CNDC申报:(1)协议签订完毕;(2)收购或交换要约公布;(3)取得控制权益。尽管交易最迟可在交割后7日内申报,但所涉公司之间或其与第三方之间的行为只有在获得反垄断当局明示批准或默许后才会生效。
如果当事人对于交易是否应当申报存有疑问,可以向CNDC咨询,由后者分析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不过,在咨询过程中,当事人也必须清楚表明身份及其交易结构,不得保留任何信息。咨询请求将使得交割后7日内申报的期限暂停,待CNDC确定该交易应当申报后再继续计时[3]。对于申报咨询,反垄断当局规定的意见回复期限是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中,CNDC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然后贸易秘书处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但是实践中这个咨询过程往往需要持续4-8个月。
达到申报门槛的集中交易当事人,应当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下列信息资料:买卖双方及目标公司等所涉公司的注册信息;直接拥有所涉公司(指买方和目标公司)超过5%参与权的股东、份额持有人;在过去三年内,所涉公司(经济集团范围)是否曾经参与过在阿根廷的经济集中交易;所涉公司或其任一子公司是否曾经或者正在在阿根廷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受到反垄断和/或反倾销调查;所涉公司的所有控制实体(母公司)及受控实体(子公司),特别是位于阿根廷的子公司;所涉公司的最新年报及其当地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纸质打印件(均须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公证);协议副本、证明交割时间的文件副本;所涉公司经济活动的详细描述,主要竞争对手和客户,以及相关市场的信息等。
在当事人提交完整申报资料后,反垄断当局将在45个工作日内做出无条件批准、有条件批准或者否决交易的决定。若逾期未做出决定,则视为默许。不过,在此过程中,CNDC会采用前述“停钟解释”的方式,多次要求当事人补充信息资料(视交易复杂程度,约10-12次),也可能传唤听证,因此,45个工作日的审查期限会被不断中止。实践中,CNDC的分析工作平均耗时30个月左右,即使对不重要的交易也是如此。
对于可能对特定市场或产品产生竞争关注的交易,作为批准交易的条件,CNDC会要求当事人执行多种补救措施,当事人可以就补救措施与CNDC的团队进行非正式协商。补救措施确定后,反垄断当局发布有条件批准交易的决定;当事人据此执行补救措施后,向反垄断当局提供关于其已执行措施的证明,经后者核实后予以放行,从而完成一个完整的批准。若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补救措施,反垄断当局可否决交易。当然,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反垄断当局的决定,可以自决定发布之日起10天内提出上诉,请法庭裁决。
根据对阿根廷反垄断当局此前判例的统计,1999年至2015年间,已审查的881起集中交易中,约95%获得无条件批准(即无须采取结构性和行为性补救措施),仅有约4%为有条件批准,只有5起、不到1%被否决。
三、法律责任
阿根廷反垄断当局一直非常积极地监控和识别未向当局申报的交易。对于逾期未申报的交易(无论交易导致的集中水平高低),反垄断当局征收每延迟一天最高达100万阿根廷比索的逾期申报费,并发出(强制)申报令。因为当事人可以在申报或获批前完成交易,所以目前还没有针对抢跑行为的罚款。
在侵权被证实的情况下,可责令肇事者停止侵权行为,要求采取积极行动进行补救,并可对每一被告方处以从1万到1.5亿阿根廷比索不等的罚款。罚金数额基于受损方所遭受的损失、侵权方所取得的利益,以及所涉资产的价值。在犯罪反复发生的情况下罚款数额可以加倍。对因侵权企业董事、经理、管理层和监事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反竞争行为的,可对相关人员联合处以罚款,还可施以1-10年市场禁入的制裁。
此外,当监管机关发出停止令或达成协议终止某行为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仍不遵守决议,可对其处以每延迟一天最高达100万阿根廷比索的罚款。
阿根廷竞争法将同时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竞争实体的股票(而非控制)或管理职位的情形,作为与兼并控制有关的事项进行分析。与此相关的案例,是Telco与Olimpia合并案(2008-2009)。Telco在交易前已持有Olimpia旗下Telecom 5.6%的股份,与Olimpia合并后,其持有的Telecom的股份比例达到23.6%。此项交易由于没有达到法定申报条件,并未向反垄断当局申报。不过,CNDC通过媒体获知此项合并后,依职权发起了调查。CNDC认为,由于Telco的主要股东Telefónica旗下另有一家在阿根廷提供通讯服务的子公司,与Telecom下属阿根廷子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而Telefónica通过其在Telco的少数股权,将接触到属于Telecom的机密信息,并据此调整自己的竞争战略,从而将产生与经济集中同样的效果,因此,CNDC决定,Telco与Olimpia合并案应当进行反垄断申报,并责令其申报。本案在当事人提交了一套自行实施的补救措施,以确保双方之间不会发生信息泄露的基础上得到批准。
由此可见,在阿根廷进行一项对于竞争对手的投资,或直接或间接地同时持有两个或以上竞争对手的股份时,必须十分小心,以避免任何可能的信息泄漏;在设计交易结构时,必须在股东和董事会层面设置防火墙,避免被视为发生控制变化而触发反垄断申报义务。
2016年底,CNDC提交了一项法律草案,旨在进行新的反垄断立法。该法案目前正处在议会审议过程中。法案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优化现行企业兼并控制制度,具体措施包括:
(一)大幅提高申报门槛和小额豁免阈值
目前根据1999年竞争法执行的反垄断申报门槛为2亿阿根廷比索,在立法之初等值于2亿美元。十几年来,随着几次比索贬值和通货膨胀,申报门槛已经大幅缩水,目前仅约相当于1100万美元。小额豁免阈值2000万阿根廷比索,现阶段也仅相当于110万美元。门槛过低导致反垄断当局必须处理很多对竞争毫无影响的交易,占用了大量执法资源。
法案提出,与指数化单位IU 挂钩,将申报门槛从2亿阿根廷比索改为1.5亿IUs(等值1.5亿美元),从而恢复到接近最初设想的水平;小额豁免阈值也同样更新,适用于:(1)交易本地价值和被转让资产的本地价值均不超过1500万IUs(约1500万美元),且(2)买方经济集团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并购交易的价值合计在过去12个月内不超过1500万IUs(约1500万美元),或在过去36个月内不超过4500万IUs(约4500万美元)。
(二)设定批准前暂停机制,将强制申报由事后转为事前
按照现行规定,达到申报门槛的集中交易最迟可在交割后一周内申报,虽然此类已完成的交易只有在获得反垄断当局批准后才会生效,但是,允许当事人在获得反垄断当局批准之前完成交易,可能对执法机构就非法兼并形成有效补救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在需要全面禁止交易的情况下。
法案提出,将反垄断申报时点从可以事后改为必须事前,即当事人在获得批准前不能完成交易,正在推进的交易必须暂停。这是阿根廷企业兼并规制未来可能发生的最大调整。与此相配套,法案规定了对抢跑行为的罚款,这在阿根廷反垄断立法中是首次出现的安排。这一调整可以有效避免纠错成本过高的问题,并可激励当事人与执法机构积极合作以加速审查进程。当然,法案也规定,这一批准前暂停机制将在新竞争法颁布一年后开始生效,确保反垄断当局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目前在其手头积压的大量兼并控制案件。
(三)缩短审查时限,减少决议延迟
在现行制度下,由于可事后申报,反垄断审查过程不影响兼并交易的正常交割,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反垄断当局都没有压力去加快审查速度。实践中反垄断审查平均耗时30个月左右,远远超过规定的45个工作日。2015年12月政府换届后,反垄断当局一直在努力加快审查程序,2016年提交申报的大部分交易通过审查的时间已有所减少。
在法案设计的批准前暂停机制下,反垄断当局的审查效率将成为影响兼并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法案同时也规定了45个工作日外加在复杂情形下延长120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限要求,并将对那些没有证据证明构成竞争问题的交易设立一套快车道的审查流程。
此外,法案还将同时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竞争实体的股票(而非控制)或管理职位的情形列为可能的反垄断犯罪之一,而不再仅仅作为兼并控制相关事项来进行分析。
(本文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与所供职单位无关。)
注释:
[1]IU是CNDC草案专门为反垄断法设置的一个指数化金额单位,初始值与美元等值。
[2]经济集团除直接参与拟议交易的当事人外,还包括当事人的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当事人的公司、与当事人受到同一控制的兄弟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3]这种被称为“停钟解释”(stop-the-clock interpretation)的做法在阿根廷反垄断申报与审查过程中应用十分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