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环境协定与贸易的关系
联合国贸发会议在其一份题为“贸易、环境与发展”的报告中指出,在全球环境领域最重大的近期发展动态之一是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定出工业化国家具体的减少废气排放指标的《京都议定书》均未提出具体的贸易义务。然而,随着缔约方为达到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指标执行其气候政策,这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投资方面均产生重大影响。在承诺的第一阶段,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减少排放,但定于2005年开始的谈判也将鼓励发展中国家走上排放的道路。 《京都议定书》本身载有三个灵活机制,旨在协助工业化国家为履行其减少排放的承诺做出必要的经济调整:1)排放量交易;2)共同执行;3)清洁发展机制。头两个机制只是给工业化国家使用的。然而,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通过为发展中国家较便宜的减少排放量安排提供融资,即降低当地的经济增长的排碳密度,来完成该工业化国家部分减少排放的指标。2008年至2012年五年期间清洁发展机制的市场潜力据估算为130亿美元,即每年27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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