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石油工业发展与对外合作》 之五

发布日期:2004-09-13 20:32:00来源:作者:
对外合作(一)

在50-60年代,石油是西方发达国家完全垄断的行业。利比亚的工业不发达,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其石油工业完全是在开展对外合作的基础之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直到今天,虽然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属下已经组建起涵盖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服务各领域的独资公司十多家,但部分子公司并不能独立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主要靠与外国公司合作承担部分简单工作;另一些子公司的关键技术岗位要靠高薪聘请外国专家来维持正常生产。换言之,目前,利比亚石油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仍然主要采取对外合作的方式进行。
本文试简要介绍利比亚石油工业开展对外合作的政策、方式、现状和展望,美国人的撤出和重返等情况,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对外合作政策
利比亚石油的对外合作政策是与第三世界产油国和欧佩克的政策同步发展的,大体上可以分为伊德里斯王朝和卡扎菲执政两个时期。
(一)、伊德里斯王朝时期(1951-1969)。由于缺乏经验和王朝政府的软弱,这一时期利比亚石油的对外合作政策非常宽松,对外国石油公司十分有利,主要目的在于开发和奠定石油工业发展基础。在这一时期,利比亚政府没有直接参与石油勘探、开发、生产、销售和相关业务管理工作。在此期间,利比亚石油的勘探权、开采权、销售权、定价权以及石油工业的全部经营管理权统统操纵在外国公司手中。因此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通过特许权协议,将大片利比亚国土置于外国公司的控制之下,剥夺了政府更好地利用这些土地的可能性。
2、特许权协议大多数只对外国公司有利,部分协议期限长达82年,给外国公司足够的时间,可以充分使用区块,直到资源枯竭为止。
3、50年代,所有协议都规定:在达到商业生产水平以前,只需按授予特许权之时规定的金额按时向政府付款即可;商业投产以后,政府应得的石油收入则由生产公司按石油净产量计算和支付。
4、根据这些协议,石油的定价权和价格减让权完全由外国公司控制。这使得外国公司借机给予他们的金融和商业子公司巨大的价格减让,使其得以变本加厉地进行盘剥。
5、根据这些协议,政府无权对外国公司的开采作业实施技术控制,因而导致公司不遵守石油工业业已建立的科学生产方式,给油田造成破坏。
6、按这些协议,关键岗位仅限于由外国人担任。
以上这些现象在伊德里斯王朝时期普遍盛行。虽然王朝政府两度修改石油法,试图调整利益分配,增加政府的石油收入,由于遭到外国公司的抵制和反对,始终未能付诸实施。
(二)、卡扎菲执政以来(1969年9月1日至今)。9.1革命以后,卡扎菲领导下的利比亚新政府迅速改变伊德王朝时期的石油对外合作政策和做法:在对外合作方式上,停止特许权制,采用勘探和产量分成的办法,国家全面参与石油生产和经营管理,确立国家对石油工业的绝对控制权。主要采取了下列政府措施:
1、夺回定价权。与垄断石油公司展开价格斗争,修改1955年颁布实施的石油法部分条款,制定新的定价原则,迫使其第一次接受石油生产国的定价原则。石油法修正案赋予石油部长定价权,为欧佩克其它成员国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2、成立国家石油公司。1970年颁布第24号法令成立国家石油公司,作为控制石油工业的工具。由其代表国家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开展对外合作,直接参与石油生产全过程并行使对整个石油行业的经营和管理职能。
3、实行国有化。1970-1973年,将部分外国石油公司的全部资产收归国有,和另一部分外国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组建合资合作企业和国营公司。
(1)、1970年颁布第69号法令,将3家石油销售公司收归国有并将业务移交给国家石油公司。此后,按1971年颁布的第54号法令,所有分销公司全部合并到国家石油公司旗下,由它统一经营和管理。最后,1971年颁布第74号法令,成立卜雷加石油营销公司,专门负责国内外油品的分拨、销售、储存、运输和捐赠等业务。
(2)、1971年发布第115号法令,将英国石油公司收归国有;1973年发布第42号法令,将英国石油公司的合作伙伴——美国邦克.亨特公司收归国有;并将这两家公司的资产合并成立一家国营公司,即阿拉伯海湾勘探公司,后来改名为阿拉伯海湾石油公司。
(3)、1973年发布第44号法令,将美国西方(Occidental)、格雷斯(Grace)、埃索(Esso)、美浮(Mobile)、基尔辛伯格(Gilsingberg)和得克萨科(Texaco)等公司51%的股份收归国有,条件是国家石油公司对国有化租地进行联合投资。
(4)、1974年发布第10号法令,将利美石油公司的股份收归国有并移交给国家石油公司;1974年发布第11号法令,将美国海外石油公司收归国有并成立一家国营公司,即乌姆.贾瓦比石油公司,由其接管相关国有化区块的业务。
4、修改1955年石油法,对石油公司人员结构作出规定,恢复国家对租地持有方从技术、财务、行政和经济等方面实施监管的权力。
5、运用欧佩克决议,矿区使用费以原油支付并将其计入费用,而不是作为支付石油收益;调整标价,增加国家的利润占有比例,并追溯到1965年。
上述行动的目的在于国家取得对石油的控制权,达到了有效利用资源,增加国家收入的目标。
二、对外合作的方式、现状和展望。
利比亚的石油对外合作,在王朝时期主要是采用发放勘察许可证和签订特许权协议方式授予外国石油公司在利比亚从事石油活动的所有权利。
卡扎菲执政至今,除本地国营公司从事部分石油勘探和生产作业外,主要是采用个别单独谈判、签订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下称分成协议)的办法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文本已经过4次修订和完善。
分成协议第一版1974-1979年实施。规定合作各方按总产量进行分配。一些外国公司首次和利方签订《勘探和最初产量分成协议》。
分成协议第二版1979-1987年实行。经过修改,合同条款对国家石油公司更加有利。1980年代,利比亚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鼓励勘探活动,努力获得新的发现。在此一时期,对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进行了修改,放弃没有潜力的区域,授予新的勘探区域。到该期末,对大部分公司而言,除获得了新区块外,无潜力的区块得以放弃,并被授予其它公司去评价。1988年至1989年9月初,共签订7份协议。
分成协议第三版1988年-2003年实施。为打破制裁,吸引外资,扩大对外合作,对合同条件、成本回收以及合作各方对剩余产量的分配等规定比较灵活。国家石油公司负责谈判和签订产量分成合同,但每一份合同都必须得到总人委(国务院)批准方才正式生效。在此期间,共签订3份协议,可以协商的部分条件是:
勘探和生产总年限:25年;
国家参股最低:50%;
签字费;
成本回收上限;
与产量(基础系数)和签约方利润(A系数)挂钩的浮动比例进行利润分配,从国家份额内交纳各种税收。
分成协议第四版将于2004年问世。从2000年以来,利比亚政府着手对石油法和1988年开始实施的分成协议第三版进行修改。新石油法和分成协议第四版已经定案,预计不久将会批准并公布实施。利比亚政府已多次公开表示,从今年起执行第四版分成协议,改变第三版分成协议每份合同的主要财务条款分别单独谈判的做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授予合同,以提高对外合作的透明度。
据报道,新石油法和第四版分成协议主要增加了鼓励开发和提高利用天然气、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预计2004年捏将要公布实施。
截止2003年末,约30家公司(其中4家为利比亚全资国营公司,26家为与外国合资公司)在利比亚持有特许权协议和产品分成协议,持有区块总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约30万平方公里,海上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
目前,利比亚仍有110多个开放区块。2004年8月16日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正式发布公告,提出15个区块进行公开招标,邀请外国公司参加投标。该轮招标时间原定今年4月举行。
利比亚政府对外合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推行市场多元化,希望通过石油部,将大型区块授予一批不同的外国公司。
与其它经济部门形成鲜明对照,利比亚对石油工业一直深谋远虑。尽管它的领导人过去在政治上好斗,利比亚从未忽视外国提供帮助对石油工业发展至关重要的事实。政府一直努力避免拖延向外国石油公司支付款项。而在其它部门的业务中拖延付款则司空见惯。
和其它欧佩克成员国一样,1970年代初,利比亚对其境内的外国石油公司实行国有化。到1973年,国家石油公司便拥有所有石油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然而,和某些其它欧佩克成员国不同的是,利比亚并未将外国石油公司的资产全部国有化。1974年,它开始推出颇具吸引力的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逐个谈判,外国石油公司可以从相关油田产量中获的固定比例的份额油。1988年以来,修改后的产品分成协议对外国石油公司更为有利。如:投产后,允许外国油公司回收开发成本。在联合国制裁期间,为克服外国油公司到一个受禁运国家投资对经济和政治风险的忧虑,投标条件更加优惠。
1974年以来,虽然利比亚政府一直在与区块持有人谈判产品分成协议,激励他们特别是到临近突尼斯边界的宝利大油田所在的海上地区寻找新矿藏,但一直到2002年末,未授予任何新区块。新的协议要求国家石油公司海上发现分得81%的产品,陆上发现分得85%的产品。
综上所述,利比亚石油的对外合作政策和做法是根据形势不断地调整变化的;在石油合作中,利比亚是重合同,守信用的;过去30多年利比亚的基本石油政策是细水长流,对资源进行保护性开采,限产保价,今后仍将继续执行这一政策;利比亚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将把重点放在开发利用天然气、勘探开发大陆架海上和周边邻国边境地区油气;它的主要出发点是探明新的可采储量,仍将执行适度开发,限制产量的政策。(王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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