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促进半导体产业发展的有关措施
日本原为依赖欧美技术的半导体弱国,而现在则成为世界屈指的半导体生产、出口大国。据日本政府统计,2002年其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值达3.1兆日元,半导体部件出口3.9兆日元,半导体部件进口1.9兆日元。日本半导体产业的发展除企业不断努力创新外,政府采取各种手段精心扶植的作用更是功不可没。
一、以立法进行支持
半导体被称为电子工业时代产业的粮食,是各种高新技术的核心。对此日本政府深知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为全面扭转其技术依附于欧美的弱势地位,专门制定了相关法规,从国家战略高度上进行推进。分析其政策沿革,其演变过程大体上经历了4个阶段。
1、《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简称“电振法”)于1957年制定, 原定于1964年失效,后又延长至1971年。该法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在发展日本电子工业的作用、有关推动措施,其颁布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日本企业在学习美国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本国的半导体产业。
2、《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简称“机电法”)于1971年制定,在1978年失效。该法进一步秉承了“电振法”的宗旨,强化了发展以半导体为代表的电子产业的力度。该法的实施成功地帮助日本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研发、生产能力,有效地抵御了欧美半导体厂商的冲击,进而使日本半导体制品不断走向世界。
3、《特定机械情报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在1978年制定,于1985年失效。该法在“电振法”、“机电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以半导体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的发展。
4、《科学技术基本法》。上述三部专业法规在总体上加强了日本企业的竞争力,此后日本没有颁布针对以半导体基础的电子、信息产业的专门法规,而是改为通过综合性法规在整体上推动包含半导体在内的高新技术的发展,其中较为重要的是于1995年出台的《科学技术基本法》。
二、制定国家计划,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半导体产业
“电振法”等三部法规均明确要求,为促进包括半导体在内的电子工业的发展,作为主管经济的政府部门-通产省需制定具体的发展计划。发展计划应依据技术的难度、先进性、重要性、成熟度将推进课题分为“促进研究开发”、“促进批量生产”,“促进品质提高”三类,并需分别列出试验的课题、扩大生产的目标、品质提高的要求,同时定出时间表、所需的设备及资金。在此基础上,由通产省指导有关企业以合作方式共同完成。其中,日本根据“电振法” 制定了“电子工业振兴5年计划”;依据“机电法”,在电子工业方面,制定了37个推进项目。
三、提供资金支持
上述三部专门法规规定,政府需确保企业资金的供给,同时对于缺口资金,需进行斡旋。在直接资金支持上,日本政府主要向有关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补助金,其对象多为政府或企业的研究所,而不是直接补助企业生产。据统计,1966年-1983年日本政府对企业、政府研究机构在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等的开发方面投入了6.63亿美元的补助金。其中在1971年-1980年实施的总额达700亿日元的国家级“超大型集成电路硬件用软件项目”中,政府出资高达300亿日元。
在融资上,日本政府则主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为有关半导体生产企业提供低息、长期优惠贷款。
四、提供税收优惠
为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投资,政府采取了加快折旧等方式。为鼓励企业合并,以做大做强,根据《特定机械情报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政府对于合并的清算利润,予以减轻或减免法人税;对于出资所得的分红,在征收法人税时不列入征税对象;同时免收有关购买土地等的手续费。
五、提供法律上的例外
为保证半导体产业迅速增强实力,在上述三部专业法规中,日本政府要求有关企业在半导体生产的规格、技术、品种、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买、生产设备的使用上需保持一致,进行协调。同时视需要,进而要求生产半导体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的厂家也要按照规定,统一规格和技术要求。而对于这种政府牵头、众多企业参加的大规模卡特尔行为,根据“机电法”等规定则不属于垄断法限制的范围。在这一法律例外的保护下,日本于1965年制定了电子管生产卡特尔,此后又力促富士通、日立等6大半导体生产商建立技术、生产合作同盟。
六、创造需求
为扶持本国半导体行业发展,日本政府除在政府采购中以较高的价格大量购买国产计算机设备外,其国有企业-电电公社也是日本半导体行业的另一大买家。此外,日本政府针对国产计算机设备价格较高,一般企业难以购买的现状,于1961年专门成立了半官半民的计算机租赁公司-日本电子计算机株式会社。该公司以300万美元起家,而在1971年已拥有了2.5亿美元的计算机设备;在1981年其资产更达到了21亿美元,租赁商品达2332种;20年中其累计购买的计算机设备达72.5亿美元,有力地为日本计算机厂家创造了有效需求。
七、提供政策保护
对于来自国外的计算机产品,日本一直实行较高的关税,其中计算机的主机关税税率达15%,其周边设备达25%。此后,随着日本企业竞争力的增强、美国的强烈要求,日本政府于1975年实行半导体产品的进口自由化,逐步降低了关税。同时,对于外国企业在半导体领域的对日投资,日本政府也一直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并附以禁止设立独资企业、外国企业的所有专利技术需向合资公司公开等苛刻条件,而这些措施直到1975年才被放宽。
八、促进对外出口
鼓励企业出口是日本政府促进本国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又一重要措施。对此,日本政府没有公布专门的政策,而是通过综合措施来推动。
1、出口信贷
针对企业在出口中因购买原材料、零部件等需要流动资金,为解决其资金不足问题,提供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出口信贷,以扩大企业出口。其资金来源于日本银行向民间银行提供的低息资金。针对需分期付款的设备出口,则由日本进出口银行提供一年以上的中长期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政策有效地解决了企业在资金上的后顾之忧,扩大了企业的出口。
2、出口信用保险
为了企业更加安心地开展对外出口业务,日本创立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对在出口过程中,一般保险补偿范围之外的风险进行保险。如因进口限制措施、外汇管制、战争、暴动以及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企业破产等导致日本企业蒙受的损失。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支付期限长短分为短期保险和长期保险,种类主要有贸易一般保险和出口票据保险。
3、信用互补制度
为弥补中小企业在向民同金融机构贷款时担保不足的问题,日本在全国各都道府县设设立了信用保证协会,以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互补制度。中小企业在向一般民间金融机构贷款时,先由该协会提供信用担保。之后,该信用保证协会将信用担保在政府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投保。如果企业难以偿贷,信用保证协会则代为偿还,此后,政府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再向该协会支付保险金。由于建立了这项制度,使得日本众多中小企业能够根据扩大生产和出口的需要,而及时地得到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
4、出口退税免税制度
为更进一步鼓励企业出口,1953年日本政府规定企业出口所得中的一定比例可以不上缴企业所得税,该制定了出口所得减税制度实施了12年,于1964年被取消。同时,在1953年日本还于规定出口交易额中的一定比例可以作为出口损失准备金,不计入纳税范围。该出口损失准备金制度实施了10年,于1962年实效。此后,日本没有制定其他有关的直接出口退税免税政策。
九、促进企业海外投资
为规避摩擦,开拓海外市场,日本政府在鼓励以半导体为代表的电子企业扩大出口的同时,也通过综合性措施积极推动其向海外投资。截至2000年底,日本电子企业在国外的投资达758亿美元,占日本海外投资的9.3%。
1、提供税收减免
对于企业的海外投资,允许将投资的部分金额计入“投资损失准备金”内,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投资受损,则可从“投资损失准备金”中得到补偿。对于企业在海外的子公司(包括合资公司)、分公司以及代表处的盈利,其在外国交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额度内可从日本母公司的法人税中扣除。
2、提供多样化的资金服务
企业除可通过大型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外,还可享受政府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长期低息贷款。一般企业向海外投资时,可申请使用国际协力银行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中小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时,可向海外贸易开发协会申请使用长期低息的“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协力资金贷款”。中小企业为加强海外子公司的经营基础时,其所需的资金可通过政府系统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取得长期低息的“海外经济环境变化对应特别贷款”。
3、提供完善的担保、保险服务
企业因海外投资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国际协力银行可提供担保服务。企业对外投资需要保险时,可申请使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的本金和利益进行保险。中小企业因对外投资而从金融机构贷款时,可向各都道府县的信用保证协会申请使用“海外投资关系信用保证制度”,以享受担保服务。
4、提供各种财政资助
在企业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方面,可使用“海外技术者研修制度”。即委托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对此政府可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助金。企业组团赴海外调查时,可使用“海外投资调查辅助制度”,以得到日本政府的资助。
一、以立法进行支持
半导体被称为电子工业时代产业的粮食,是各种高新技术的核心。对此日本政府深知其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为全面扭转其技术依附于欧美的弱势地位,专门制定了相关法规,从国家战略高度上进行推进。分析其政策沿革,其演变过程大体上经历了4个阶段。
1、《电子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简称“电振法”)于1957年制定, 原定于1964年失效,后又延长至1971年。该法从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在发展日本电子工业的作用、有关推动措施,其颁布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日本企业在学习美国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本国的半导体产业。
2、《特定电子工业及特定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简称“机电法”)于1971年制定,在1978年失效。该法进一步秉承了“电振法”的宗旨,强化了发展以半导体为代表的电子产业的力度。该法的实施成功地帮助日本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研发、生产能力,有效地抵御了欧美半导体厂商的冲击,进而使日本半导体制品不断走向世界。
3、《特定机械情报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在1978年制定,于1985年失效。该法在“电振法”、“机电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以半导体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的发展。
4、《科学技术基本法》。上述三部专业法规在总体上加强了日本企业的竞争力,此后日本没有颁布针对以半导体基础的电子、信息产业的专门法规,而是改为通过综合性法规在整体上推动包含半导体在内的高新技术的发展,其中较为重要的是于1995年出台的《科学技术基本法》。
二、制定国家计划,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半导体产业
“电振法”等三部法规均明确要求,为促进包括半导体在内的电子工业的发展,作为主管经济的政府部门-通产省需制定具体的发展计划。发展计划应依据技术的难度、先进性、重要性、成熟度将推进课题分为“促进研究开发”、“促进批量生产”,“促进品质提高”三类,并需分别列出试验的课题、扩大生产的目标、品质提高的要求,同时定出时间表、所需的设备及资金。在此基础上,由通产省指导有关企业以合作方式共同完成。其中,日本根据“电振法” 制定了“电子工业振兴5年计划”;依据“机电法”,在电子工业方面,制定了37个推进项目。
三、提供资金支持
上述三部专门法规规定,政府需确保企业资金的供给,同时对于缺口资金,需进行斡旋。在直接资金支持上,日本政府主要向有关研究开发项目提供补助金,其对象多为政府或企业的研究所,而不是直接补助企业生产。据统计,1966年-1983年日本政府对企业、政府研究机构在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等的开发方面投入了6.63亿美元的补助金。其中在1971年-1980年实施的总额达700亿日元的国家级“超大型集成电路硬件用软件项目”中,政府出资高达300亿日元。
在融资上,日本政府则主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为有关半导体生产企业提供低息、长期优惠贷款。
四、提供税收优惠
为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投资,政府采取了加快折旧等方式。为鼓励企业合并,以做大做强,根据《特定机械情报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政府对于合并的清算利润,予以减轻或减免法人税;对于出资所得的分红,在征收法人税时不列入征税对象;同时免收有关购买土地等的手续费。
五、提供法律上的例外
为保证半导体产业迅速增强实力,在上述三部专业法规中,日本政府要求有关企业在半导体生产的规格、技术、品种、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买、生产设备的使用上需保持一致,进行协调。同时视需要,进而要求生产半导体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的厂家也要按照规定,统一规格和技术要求。而对于这种政府牵头、众多企业参加的大规模卡特尔行为,根据“机电法”等规定则不属于垄断法限制的范围。在这一法律例外的保护下,日本于1965年制定了电子管生产卡特尔,此后又力促富士通、日立等6大半导体生产商建立技术、生产合作同盟。
六、创造需求
为扶持本国半导体行业发展,日本政府除在政府采购中以较高的价格大量购买国产计算机设备外,其国有企业-电电公社也是日本半导体行业的另一大买家。此外,日本政府针对国产计算机设备价格较高,一般企业难以购买的现状,于1961年专门成立了半官半民的计算机租赁公司-日本电子计算机株式会社。该公司以300万美元起家,而在1971年已拥有了2.5亿美元的计算机设备;在1981年其资产更达到了21亿美元,租赁商品达2332种;20年中其累计购买的计算机设备达72.5亿美元,有力地为日本计算机厂家创造了有效需求。
七、提供政策保护
对于来自国外的计算机产品,日本一直实行较高的关税,其中计算机的主机关税税率达15%,其周边设备达25%。此后,随着日本企业竞争力的增强、美国的强烈要求,日本政府于1975年实行半导体产品的进口自由化,逐步降低了关税。同时,对于外国企业在半导体领域的对日投资,日本政府也一直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并附以禁止设立独资企业、外国企业的所有专利技术需向合资公司公开等苛刻条件,而这些措施直到1975年才被放宽。
八、促进对外出口
鼓励企业出口是日本政府促进本国半导体产业发展的又一重要措施。对此,日本政府没有公布专门的政策,而是通过综合措施来推动。
1、出口信贷
针对企业在出口中因购买原材料、零部件等需要流动资金,为解决其资金不足问题,提供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出口信贷,以扩大企业出口。其资金来源于日本银行向民间银行提供的低息资金。针对需分期付款的设备出口,则由日本进出口银行提供一年以上的中长期出口信贷。出口信贷政策有效地解决了企业在资金上的后顾之忧,扩大了企业的出口。
2、出口信用保险
为了企业更加安心地开展对外出口业务,日本创立了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对在出口过程中,一般保险补偿范围之外的风险进行保险。如因进口限制措施、外汇管制、战争、暴动以及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企业破产等导致日本企业蒙受的损失。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支付期限长短分为短期保险和长期保险,种类主要有贸易一般保险和出口票据保险。
3、信用互补制度
为弥补中小企业在向民同金融机构贷款时担保不足的问题,日本在全国各都道府县设设立了信用保证协会,以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互补制度。中小企业在向一般民间金融机构贷款时,先由该协会提供信用担保。之后,该信用保证协会将信用担保在政府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投保。如果企业难以偿贷,信用保证协会则代为偿还,此后,政府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再向该协会支付保险金。由于建立了这项制度,使得日本众多中小企业能够根据扩大生产和出口的需要,而及时地得到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
4、出口退税免税制度
为更进一步鼓励企业出口,1953年日本政府规定企业出口所得中的一定比例可以不上缴企业所得税,该制定了出口所得减税制度实施了12年,于1964年被取消。同时,在1953年日本还于规定出口交易额中的一定比例可以作为出口损失准备金,不计入纳税范围。该出口损失准备金制度实施了10年,于1962年实效。此后,日本没有制定其他有关的直接出口退税免税政策。
九、促进企业海外投资
为规避摩擦,开拓海外市场,日本政府在鼓励以半导体为代表的电子企业扩大出口的同时,也通过综合性措施积极推动其向海外投资。截至2000年底,日本电子企业在国外的投资达758亿美元,占日本海外投资的9.3%。
1、提供税收减免
对于企业的海外投资,允许将投资的部分金额计入“投资损失准备金”内,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投资受损,则可从“投资损失准备金”中得到补偿。对于企业在海外的子公司(包括合资公司)、分公司以及代表处的盈利,其在外国交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额度内可从日本母公司的法人税中扣除。
2、提供多样化的资金服务
企业除可通过大型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外,还可享受政府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长期低息贷款。一般企业向海外投资时,可申请使用国际协力银行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中小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时,可向海外贸易开发协会申请使用长期低息的“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协力资金贷款”。中小企业为加强海外子公司的经营基础时,其所需的资金可通过政府系统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取得长期低息的“海外经济环境变化对应特别贷款”。
3、提供完善的担保、保险服务
企业因海外投资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国际协力银行可提供担保服务。企业对外投资需要保险时,可申请使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的本金和利益进行保险。中小企业因对外投资而从金融机构贷款时,可向各都道府县的信用保证协会申请使用“海外投资关系信用保证制度”,以享受担保服务。
4、提供各种财政资助
在企业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方面,可使用“海外技术者研修制度”。即委托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对此政府可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助金。企业组团赴海外调查时,可使用“海外投资调查辅助制度”,以得到日本政府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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